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诉讼业务中的金融投资机会与风险控制

2019-07-04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法盛金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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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19年6月29-30日,首届中国诉讼金融论坛在广州胜利召开。本次论坛作为国内首个诉讼(法律服务)+金融(投资)的专业论坛受到了业界积极参与。本届论坛主题包括诉讼金融市场分析、国外发展现状探讨、诉讼+金融的结合形式与赋能的原则、路径初探、风险控制、国内各地区发展现状等。

本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冯灿通律师受邀参加了本次论坛,并发表了《诉讼业务中的金融投资机会及风险控制》的专业技能演讲。以下是冯律师发言的提纲,供交流。


可以为诉讼过程中的当事人或参与人提供的金融产品


(一)可以为权利人(指原告/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金融产品

1

为权利人垫付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办案费用、司法行政机关收取的费用及律师费用,赚取诉讼收益分成。

2

为权利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赚取担保费。能够提供诉讼保全担保的机构,须具相应资质,一般应经有关法院按一定标准审查后“入库”,供当事人挑选。

3

创设交易平台,撮合权利人打折转让其债权给众筹机构、基金或投资人,赚取居间收益。

4

为收购权利人债权的买方提供配资,赚取配资利息或收益分成。

5

对因有异议而未能及时分配执行款的债权人提供发放执行款的担保,赚取担保费。

6

在中止、暂缓、终本执行、执行异议案件中为申请继续执行的债权人提供担保,赚取担保费。


(二)可以为义务人(指被告/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提供的金融产品

1

为义务人垫资解封其不动产,赚取资金占用费。

2

义务人提供变更、解除执行措施的担保,赚取担保费。

3

为被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提供担保,赚取担保费。

4

执行和解中的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赚取担保费。

5

为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提供流动资金,形成共益债权,按约定赚取收益。


(三)可以为诉讼过程中的其他参与人提供的金融产品

1

在司法拍卖中,为竞买人竞买拍卖标的(在取得贷款前)提供配资,按约定赚取配资利息或收益分成。

2

为需要缴交保证金从而更有利于获得案件代理权的律师/机构提供保证金,赚取代理费分成或合作分成。



诉讼金融业务中的主要风险


(一)债权的效力性风险

1

虚假债权:

⑴ 双方基于特定目的如争夺首封权、参与分配,牵制其他债权人等而炮制的债权;

⑵ 实际已偿还的债权,利用原借贷资料起诉。

2

时效已丧失:材料有虚假或瑕疵,但实际已过诉讼时效、保证期间的。


3

职业放贷:借款合同可能被判无效从而高利率不受保护、强制执行措施不被采纳。

4

不受国内法律保护的债权:如套路贷,因赌博而形成的债权,被黑恶势力胁逼而形成的债权,用于支持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债权。

5

禁止转让的债权:

⑴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⑵ 原合同有禁止转让债权的约定。

6

会被驳回或权益不稳定的债权:

⑴ 诉讼请求不当或错误;

⑵ 诉讼对象错误或遗漏了诉讼参与人;

⑶ 对方当事人可行使抗辩权或抵销权,或可反诉;

⑷ 抵押人的配偶或共有人提出对担保不知情的抗辩。


(二)在实现债权过程中的风险

1

债权金额变少:

⑴实际之前已受偿了部分但未扣减;

⑵适用利率错误或利息计算错误;

⑶被法院驳回部分请求;

⑷部分债务被抵销;

⑸上手隐瞒了曾与债务人和解或承诺减免债务的信息。

2

抵(质)押存在瑕疵:

⑴ 抵、质押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

⑵ 抵(质)押实物下落不明或灭失;

⑶ 本项债权未能与抵(质)押登记的债权相对应;

⑷ 抵(质)押物存在权属争议,如用于拆迁安置在前、抵押在后。

3

查封物存在瑕疵:

⑴ 实物并不存在,权属证书有误;

⑵ 实物下落不明或灭失;

⑶ 权属人已变更及发新证但旧证未注销;

⑷ 案外人可依法排除强制执行。

4

财产处置困难:

⑴ 唯一住房;

⑵ 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物业;

⑶ 涉及维稳或人道保护;

⑷ 案外人不断提出异议。

5

原隐匿财产已灭失:

⑴ 财产被另案抢先执行;

⑵ 执行款已分配;

⑶ 财产已转移或转让。

6

转让行为有瑕疵:

⑴ 属于禁止转让的债权;

⑵ 属于担保人仅担保特定债权人的债权;

⑶ 债权一债多卖、且本次转让在后;

⑷ 未经转让方股东一致同意而转让的债权。


7

卷入另案诉讼或纠纷:

⑴ 需要等待另案的裁判结果;

⑵ 涉及刑民交织。

8

债务人有大量隐藏债务:

⑴ 本案的财产被另案参与分配;

⑵ 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或清算。

9

裁判结果被改变:

⑴ 本案再审败诉、债权减少甚至灭失;

⑵ 担保人免责。

10

债务人破产或被强清。

11

存在更优先的债权:

⑴ 工程款;

⑵ 税款;

⑶ 劳动债权。


(三)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因素

9
1

地方保护主义或行政干扰。

2

司法腐败或不作为


3

黑恶势力插手。




诉讼金融产品的风险控制


(一)债权的效力性把控

1

优先考虑已获裁判确权的债权:

⑴ 债权已获裁判确认且法律文书已生效;

⑵ 有抵(质)押优先权;

⑶ 有首先查封物;

⑷ 不存在再审风险;

⑸ 已申请执行;

⑹ 债务人资产大于负债,或涉诉案件少、负债少;

⑺ 对方当事人的异议明显不成立、只为拖延时间。

2

谨慎审查尚在审理阶段的债权:

⑴ 案由为给付之诉的;

⑵ 有抵(质)押优先权;

⑶ 有首先查封物;

⑷ 本案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的;

⑸ 已完成答辩、举证及质证;

⑹ 对方当事人是否应诉答辩、或反诉;

⑺ 对方当事人抗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是否充分。


(二)债权可转让性审查

1

会否虚假债权:

⑴ 串通形成;

⑵ 已消灭之债;

⑶ 违法之债;

⑷ 债权债务双方有否关联。

2

是否禁止转让债权:

⑴ 法律或合同禁止;

⑵ 已被冻结;

⑶ 已被代位执行;

⑷ 一债多卖,本次转让在后;

⑸ 失信人之债权。


3

是否敏感的债权:

⑴ 涉及刑民交织;

⑵ 涉维稳;

⑶ 涉及政府;

⑷ 涉及黑恶势力;

⑸ 转让方股东(拍档)不和。


(三)原债权人背景调查

1

债权的形成,是否合法合理、符合商业或交易的常识常理,法律关系是否清晰、事实是否清楚及证据是否确凿。

2

转让债权的具体原因,债权人目前的经营情况或经济状况。


3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联性,是商业伙伴、朋友、熟人,还是此前并不认识。


(四)查控物的尽调

1

现状:

⑴ 能否寻获;

⑵ 占有使用情况;

⑶ 是否具备独立使用功能;

⑷ 处置障碍。

2

价值:

⑴ 市场价值及司法处置价值;

⑵ 隐性或升值的价值。


3

查控:

⑴ 查控轮次;

⑵ 各查控债权的基本情况。


4

虚假:

⑴ 不存在;

⑵ 已被另案处理;

⑶ 权属登记错误。


5

争议:

⑴ 权属争议;

⑵ 处置争议。


(五)债务人背景尽调

1

资信:

⑴ 资产、负债、涉诉;

⑵ 自身及关联企业的经营状态、实力;

⑶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社会关系,政治身份或地位,口碑评价等。

2

对抗性:

⑴ 原因;

⑵ 心态;

⑶ 还款意愿。


3

软肋:

⑴ 黑幕;

⑵ 人性弱点;

⑶ 把柄;

⑷ 顾虑点。


(六)其他注意事项

1

代理律师的行业声誉和从业经历。


2

地区差异:

⑴ 司法效率;

⑵ 实物去化率。


3

交易需体现真实性及公平性,避免因串通、欺诈、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被当事人或第三方申请撤销或主张交易无效。

4

争取能向债务人或其关联人核实相关信息,防止一债多卖或出现虚假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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