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盛金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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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19年6月29-30日,首届中国诉讼金融论坛在广州胜利召开。本次论坛作为国内首个诉讼(法律服务)+金融(投资)的专业论坛受到了业界积极参与。本届论坛主题包括诉讼金融市场分析、国外发展现状探讨、诉讼+金融的结合形式与赋能的原则、路径初探、风险控制、国内各地区发展现状等。
本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冯灿通律师受邀参加了本次论坛,并发表了《诉讼业务中的金融投资机会及风险控制》的专业技能演讲。以下是冯律师发言的提纲,供交流。
可以为诉讼过程中的当事人或参与人提供的金融产品
(一)可以为权利人(指原告/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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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权利人垫付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办案费用、司法行政机关收取的费用及律师费用,赚取诉讼收益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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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权利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赚取担保费。能够提供诉讼保全担保的机构,须具相应资质,一般应经有关法院按一定标准审查后“入库”,供当事人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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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设交易平台,撮合权利人打折转让其债权给众筹机构、基金或投资人,赚取居间收益。
4
为收购权利人债权的买方提供配资,赚取配资利息或收益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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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有异议而未能及时分配执行款的债权人提供发放执行款的担保,赚取担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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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止、暂缓、终本执行、执行异议案件中为申请继续执行的债权人提供担保,赚取担保费。
(二)可以为义务人(指被告/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提供的金融产品
1
为义务人垫资解封其不动产,赚取资金占用费。
2
为义务人提供变更、解除执行措施的担保,赚取担保费。
3
为被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提供担保,赚取担保费。
4
为执行和解中的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赚取担保费。
5
为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提供流动资金,形成共益债权,按约定赚取收益。
(三)可以为诉讼过程中的其他参与人提供的金融产品
在司法拍卖中,为竞买人竞买拍卖标的(在取得贷款前)提供配资,按约定赚取配资利息或收益分成。
为需要缴交保证金从而更有利于获得案件代理权的律师/机构提供保证金,赚取代理费分成或合作分成。
诉讼金融业务中的主要风险
(一)债权的效力性风险
虚假债权:
⑴ 双方基于特定目的如争夺首封权、参与分配,牵制其他债权人等而炮制的债权;
⑵ 实际已偿还的债权,利用原借贷资料起诉。
2
时效已丧失:材料有虚假或瑕疵,但实际已过诉讼时效、保证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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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放贷:借款合同可能被判无效从而高利率不受保护、强制执行措施不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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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国内法律保护的债权:如套路贷,因赌博而形成的债权,被黑恶势力胁逼而形成的债权,用于支持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债权。
禁止转让的债权:
⑴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⑵ 原合同有禁止转让债权的约定。
会被驳回或权益不稳定的债权:
⑴ 诉讼请求不当或错误;
⑵ 诉讼对象错误或遗漏了诉讼参与人;
⑶ 对方当事人可行使抗辩权或抵销权,或可反诉;
⑷ 抵押人的配偶或共有人提出对担保不知情的抗辩。
(二)在实现债权过程中的风险
债权金额变少:
⑴实际之前已受偿了部分但未扣减;
⑵适用利率错误或利息计算错误;
⑶被法院驳回部分请求;
⑷部分债务被抵销;
⑸上手隐瞒了曾与债务人和解或承诺减免债务的信息。
抵(质)押存在瑕疵:
⑴ 抵、质押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
⑵ 抵(质)押实物下落不明或灭失;
⑶ 本项债权未能与抵(质)押登记的债权相对应;
⑷ 抵(质)押物存在权属争议,如用于拆迁安置在前、抵押在后。
查封物存在瑕疵:
⑴ 实物并不存在,权属证书有误;
⑵ 实物下落不明或灭失;
⑶ 权属人已变更及发新证但旧证未注销;
⑷ 案外人可依法排除强制执行。
财产处置困难:
⑴ 唯一住房;
⑵ 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物业;
⑶ 涉及维稳或人道保护;
⑷ 案外人不断提出异议。
原隐匿财产已灭失:
⑴ 财产被另案抢先执行;
⑵ 执行款已分配;
⑶ 财产已转移或转让。
转让行为有瑕疵:
⑴ 属于禁止转让的债权;
⑵ 属于担保人仅担保特定债权人的债权;
⑶ 债权一债多卖、且本次转让在后;
⑷ 未经转让方股东一致同意而转让的债权。
卷入另案诉讼或纠纷:
⑴ 需要等待另案的裁判结果;
⑵ 涉及刑民交织。
债务人有大量隐藏债务:
⑴ 本案的财产被另案参与分配;
⑵ 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或清算。
裁判结果被改变:
⑴ 本案再审败诉、债权减少甚至灭失;
⑵ 担保人免责。
债务人破产或被强清。
存在更优先的债权:
⑴ 工程款;
⑵ 税款;
⑶ 劳动债权。
(三)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因素
地方保护主义或行政干扰。
司法腐败或不作为。
3
黑恶势力插手。
诉讼金融产品的风险控制
(一)债权的效力性把控
优先考虑已获裁判确权的债权:
⑴ 债权已获裁判确认且法律文书已生效;
⑵ 有抵(质)押优先权;
⑶ 有首先查封物;
⑷ 不存在再审风险;
⑸ 已申请执行;
⑹ 债务人资产大于负债,或涉诉案件少、负债少;
⑺ 对方当事人的异议明显不成立、只为拖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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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审查尚在审理阶段的债权:
⑴ 案由为给付之诉的;
⑵ 有抵(质)押优先权;
⑶ 有首先查封物;
⑷ 本案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的;
⑸ 已完成答辩、举证及质证;
⑹ 对方当事人是否应诉答辩、或反诉;
⑺ 对方当事人抗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是否充分。
(二)债权可转让性审查
会否虚假债权:
⑴ 串通形成;
⑵ 已消灭之债;
⑶ 违法之债;
⑷ 债权债务双方有否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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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禁止转让债权:
⑴ 法律或合同禁止;
⑵ 已被冻结;
⑶ 已被代位执行;
⑷ 一债多卖,本次转让在后;
⑸ 失信人之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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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敏感的债权:
⑴ 涉及刑民交织;
⑵ 涉维稳;
⑶ 涉及政府;
⑷ 涉及黑恶势力;
⑸ 转让方股东(拍档)不和。
(三)原债权人背景调查
债权的形成,是否合法合理、符合商业或交易的常识常理,法律关系是否清晰、事实是否清楚及证据是否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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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债权的具体原因,债权人目前的经营情况或经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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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联性,是商业伙伴、朋友、熟人,还是此前并不认识。
(四)查控物的尽调
现状:
⑴ 能否寻获;
⑵ 占有使用情况;
⑶ 是否具备独立使用功能;
⑷ 处置障碍。
2
价值:
⑴ 市场价值及司法处置价值;
⑵ 隐性或升值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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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控:
⑴ 查控轮次;
⑵ 各查控债权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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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
⑴ 不存在;
⑵ 已被另案处理;
⑶ 权属登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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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
⑴ 权属争议;
⑵ 处置争议。
(五)债务人背景尽调
资信:
⑴ 资产、负债、涉诉;
⑵ 自身及关联企业的经营状态、实力;
⑶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社会关系,政治身份或地位,口碑评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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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性:
⑴ 原因;
⑵ 心态;
⑶ 还款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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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肋:
⑴ 黑幕;
⑵ 人性弱点;
⑶ 把柄;
⑷ 顾虑点。
(六)其他注意事项
代理律师的行业声誉和从业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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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⑴ 司法效率;
⑵ 实物去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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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需体现真实性及公平性,避免因串通、欺诈、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被当事人或第三方申请撤销或主张交易无效。
争取能向债务人或其关联人核实相关信息,防止一债多卖或出现虚假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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