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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轮候冻结裁定书及其协助执行通知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轮候冻结的法律效力,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冻结日期或期间具有公示效力,对协助执行的单位具有拘束力;期间届满时如需要继续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办理续行冻结手续。本案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冻结期期间为一年,但并未明确“自在先冻结解除之日起计算”,故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从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轮候冻结的一年期间。
案例索引
争议焦点
轮候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未明确起始日的应如何理解起止时间?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该条规定中的“自动生效”,是指轮候冻结的人民法院取得被冻结资金处置权的法律效力自动产生。轮候冻结裁定书及其协助执行通知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轮候冻结的法律效力,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冻结日期或期间具有公示效力,对协助执行的单位具有拘束力;期间届满时如需要继续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办理续行冻结手续。本案中,(2015)白山执恢字第47-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冻结期期间为一年,但并未明确“自在先冻结解除之日起计算”,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从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轮候冻结的一年期间。2018年5月10日,自然资源厅向缸窑矿业支付案涉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时,本案轮候冻结已经因为过期未续行冻结而解除,故自然资源厅向缸窑矿业支付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不属于擅自处分已被冻结财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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