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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阻且长,行则将至——企业破产重整常见税务问题浅析

2025-01-07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法盛金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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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毕马威KPMG


卷首语



近年来,破产重整案件数量呈快速上升趋势,以上市公司为例,自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起至2021年末,法院合共受理了95家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而其中2019年至2021年的3年间就有41家,占比43%。

▲数据来源:上市公司公告;毕马威整理
究其原因,主要是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不断增多。另一方面,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社会对破产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逐步提升,债权人、困境企业申请破产的意愿也有所增强。特别地,对于陷入财务困境的上市公司而言,破产重整有助于上市公司恢复盈利能力,改善财务状况,而不至于退市或清算,亦不失为置之死地而后生之策。

一般来说,破产清算企业的税务处理相对单一,除了资产处置的流转税和财产税以外,较少涉及所得税,亦不必考虑各项安排的未来影响。与之不同的是,破产重整程序的目标是协助困境企业实现重生,每一步都会对后续经营产生影响,更需要长远考虑。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经常会运用到不同税种下的法规,例如:

▲仅列举部分文件,未能尽录


不难看出,我国的税收立法主要立足于正常经营的企业,对于已经面临债务危机的重整企业,现行法规存在局限性而且较为零散,不利于破产程序推进和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目前,相关税务法规修订、实操指引制定、甚至重新立法,都已经被提上讨论日程,但仍然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出台。在缺乏专门法律法规支持的情况下,我们需要在现有法规中探寻解决方法。本文将简单介绍破产重整过程中的部分税务难点、痛点,并初步探讨可行的应对思路。


一、股票抵债一石二鸟,税务处理关关难过



据统计,2016年-2021年间,A股进入重整程序且重整计划在期限前经过法院裁定批准的上市公司中,共有40家使用了股票清偿方案,占比89%,偿债股票主要来自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且有30家普通债权名义清偿率达到100%。以上市公司股票抵债,已是破产重整中债务清偿的重要手段之一。

Q1:

上市公司股票抵债如何计算债务重组所得,即:上市公司股票的计税基础,应参考交易所价格,抑或重整计划的抵债价格?



观点一:

依据重整计划中的抵债价格确认抵债股票的计税基础。对于重整企业(债务人)而言,若重整计划通过此方式实现100%清偿,则不应产生债务重组所得。相应地,债权人取得抵债股票的计税基础也应该根据抵债价格确认(可能存在税会差异),不产生债务重组损失,相关股票的计税基础延续至实际出售时作为计税成本扣除。

观点二:

交易所是流通市场核心,应参考交易所价格确定抵债股票的计税基础。对于重整企业(债务人)而言,只要该计税基础低于抵债价格,就会产生债务重组所得。相应地,债权人因抵债股票的计税基础低于原债权,产生债务重组损失,但该等损失并不一定满足57号文及25号文的税前扣除凭证要求,有可能造成债务人需要纳税、而债权人无法抵扣损失的“双输”局面。

上述两种观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目前并无法规明确支持,而交易所价格的选取亦存在多种可能,例如停牌前股价、复牌日开盘/收盘价、(股票未停牌情况下的)债权人表决日价格等。虽然《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通知》规定股东因执行破产重整计划让渡企业股份偿债的,企业应将股东所让渡股份公允价值计入所有者权益,并将该公允价值与被豁免的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但若据此认为观点二的税务处理更贴合会计原则,则忽视了“公允价值”的判断同样会陷入抵债价格和交易所价格的争议。


59号文规定,在特殊税务处理之下,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其他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然而,适用特殊税务处理需要满足多项条件,且当事各方需一致选择该处理,实操中并非所有股东/债权人都愿意配合,协调难度不小。

Q2:

用于抵债的上市公司股票需要征收增值税吗?债权人取得抵债股票,未来再次转让是否按抵债价格差额计算增值税?



上市公司的重整计划中,常涉及大股东使用股票回填上市公司以抵偿债务、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等安排。税法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在二级市场处置上市公司流通股即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其标志为中证登系统中该流通股从转让人变更至受让人名下。因此,在判断股票转移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时,可考虑以中证登系统的变更登记为依据向税务机关说明。


另一方面,债权人未来再次转让该等上市公司股票时,应以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但抵债股票如何确定买入价同样存在争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差额计算增值税,侧面认可了资产抵债价格作为买入价扣除的合理性,但该法规在其它场景下是否可以参照执行,实操中并不确定。


本节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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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市公司股票清偿债务看似“一石二鸟”,既满足了较高的清偿率,又合理利用了上市公司资源,然而实操中也有诸多税务难关需要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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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投资人/债务人

若上市公司希望采用此方式偿债,应在制定方案时,结合法律文件表述、程序实质、会计处理、潜在债务重组所得规模、自身税务盈亏等因素,综合分析税务影响,提前向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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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债权人

应关注并了解债务人的财税处理,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明确抵债股票的计税基础。



二、债务重组缓解压力,削债税负如影随形

Q3:

削债形成的债务重组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重整企业解决了债务问题,又面临税款支出,是否有优惠政策?



债务重组,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其中的重要方式是折价清偿,俗称“削债”。59号文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税务总局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368号建议的答复》中表示,现行税收政策将破产重整中所豁免的债务,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因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允许在税前扣除,如果不对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所得征税,将会带来税务处理不平衡;且债务重组多是由于企业资不抵债、经营困难、亏损较多的情形下发生的事项,债务重组所得可先弥补亏损后再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会产生过重的税收负担。


然而,我们在众多实操案例中看到,重整企业虽然前期积累了大量亏损,但很多已超过5年期限无法使用。另外,在一些集团公司重整的案例中,为方便清偿,会将子公司的债务统一归集至母公司,削债后若母公司没有足够的亏损抵消债务重组所得,同样会产生一定税负。


59号文针对债务重组的特殊税务处理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在5个纳税年度内分摊纳税。但5年递延期对于资金紧张的重整企业来说,亦有杯水车薪之嫌。


Q4:

破产重整企业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什么条件?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主要可参考57号文及25号文。其中, 25号文针对各类型损失的确认证据进行了详细列举,从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到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涵盖了一般企业绝大部分的资产损失情形。


然而,破产重整企业通常存在人员流失、账册混乱、成本资料缺损、费用凭证不全等问题,遑论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再者,重整企业面临的资产损失情形远比一般企业多样和复杂,要按正常标准整理出确凿证据,怕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举例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五条规定,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但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25号文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实操中,破产重整企业常为关联方承担保证责任,一旦对方也进入破产程序,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企业不再享有求偿权,25号文并未列举此类损失的确认依据,实操中需要与税务机关沟通。再者,即便关联方未进入破产程序,亦须证明该担保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方能税前扣除。


Q5:

债权人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又有什么条件?



债权人可参考的法规与重整企业一致。例如:57号文规定,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5号文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其中,“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需要债权人了解债务人实际的税务处理情况后准备,法规无具体要求。但实操中出于经营情况保密等各种原因,债权人可能较难从债务人处取得详细的纳税申报及证明文件,需要提前了解主管税务机关对该等情况说明的具体要求。


本节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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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破产相关的资产所得与损失,现行法规强调税务处理的绝对平衡,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的“削债”利器,最终可能催生新的税收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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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投资人/债务人

应及早分析债务重组方式、所得金额的潜在财税影响并进行提前规划;另一方面,梳理可利用的资产损失,保证法律程序及时执行并取得相应税前扣除证据,抵消债务重组所得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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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债权人

除了分析债务重组方式、金额对自身的影响外,还需要关注债务人的财税处理以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确保资产损失能够顺利税前扣除。



三、资金账务见微知著,税务处理水到渠成

Q6:

破产重整投资人的偿债资金以不同形式处理,对税务处理是否有影响?



大部分重整计划规定了较为详细的偿债资金及其支付、使用方式,但甚少对投资人出资/偿债资金的性质进行明确,或从账务、税务处理的角度进行约定。实操中常见的处理方式包括视为股权转让款、债务人对重整投资人的借款、原股东股权收益的转化、增资款、资本公积、代偿赠与等,税务后果大有不同。


举例说明:

  • 情形一:破产重整投资人提供的偿债资金以资本金形式注入破产重整企业,企业按照约定的清偿比例偿债,无需偿还的部分形成债务重组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 情形二:破产重整投资人向债权人买断债权,继而通过”债转股”的形式增加对重整企业的投资,若适用特殊税务处理,企业不需要确认所得,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站在重整企业减少所得的角度,情形二可能更优,但不代表所有偿债资金都要依样葫芦,譬如在重整企业存在大量即将过期的可弥补税务亏损时,情形一也许更优,因此针对性分析很重要。


Q7:

账外负债的账务处理对税务处理是否有影响?



对于破产重整企业在债权申报过程中发现的账外负债(多为担保负债)在重新建账过程中应该如何处理,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但其账务处理对税务处理影响深远。


举例说明:

  • 情形一:将全部账外负债“入账”,并根据实际回收及清偿情况确认资产损失、债务重组所得,但由于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申报难度较大,无法抵消的所得可能产生税负。
  • 情形二:只针对可实际清偿的账外负债 “入账”,减少债务重组所得,减少无法回收的资产损失。

两种情形各有优劣,但实操中还需要考虑更多:一是账外负债的性质,需区分担保债务和自身债务,分别进行适当处理,不能一概而论;二是账务处理要有足够证据支持,相应税务处理亦需符合税法要求,否则会被认定为逃避纳税义务,得不偿失。


本节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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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安排及账务处理的调整,足以左右重整方案实施的税负。况且,破产重整实务往往不如上述例子般简单直接,例如适用实质合并规则进行破产重整、并保持个别企业独立存续的情形,账务拆分和税务处理都是难题,不能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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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投资人/债务人

需要在考虑资金流向和会计处理时同步分析税务影响,通盘考虑,拿出有智慧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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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债权人

需要及时与投资人/债务人沟通重整方案细节,并根据偿债资金的性质辅以恰当的财税处理。



结语



破产重整是盘活风险资产、挽救具有发展前景的困境企业的重要方式,税务处理虽不起主导作用,但不容忽视。而盘根错节的法律程序,牵扯出纷繁复杂的税务处理,除了前述讨论,诸如股权零元/一元转让的税务影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纳税义务时点判断、投资者对重整企业历史税务风险的识别与处理、不同资产处置/抵债方式带来的不同税收后果、存续式重整与出售式重整的税务优劣等问题,同样备受业界关注,但本文囿于篇幅,未能遍举。


一言蔽之,破产重整的税务安排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但要考虑各类税务法规的合理运用,也要关注对重整方案实施的影响(时间、成本、重整各方的利益平衡),实操中往往还会出现各种始料不及的状况。本文的讨论实为一家之言,冀抛砖引玉,共研进步,为重整方案的顺利实施夯实基础。


即使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破产重整的专门性税收法律、法规,税务处理面临着法理、商业逻辑上的种种挑战,但对于重整企业、投资人、债权人等破产重整的参与者来说,仍然存在很多提前规避税务风险的路径,以及值得加以利用的税收政策,需要未雨绸缪、运筹帷幄,才能实现保住企业生存希望而又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终极目标。我们相信——道阻且长,行则将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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