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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遇到刑民交叉,是否一律适用“先刑后民”?

2024-01-30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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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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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为大家展示的是

一等奖裁判文书第五篇

李某甲与某投资公司、某担保公司、轩某某执行复议案

承办人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涛法官


文书名称:李某甲与某投资公司、某担保公司、轩某某执行复议案

案    号:(2022)京执复104号

法    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承 办 人:公涛

案件类型:执行


感言


执行工作看似只需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事项操作即可,但实际上远没有那么简单,很多执行案件当事人关系错综复杂,不同法律关系相互交织,其中引发的纠纷往往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执行裁判是执行程序中相关纠纷的救济程序,虽然作出的是裁定,但并不代表都是简单的执行程序性问题,很多案件往往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相关法律问题,其复杂程度不亚于诉讼案件。本案就涉及比较复杂的刑民交叉问题,即民事案件确定合同债务人依据合同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之后,相关刑事案件又认定合同债务人之外的主体以合同债务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在刑事案件未认定合同债务人构成犯罪并判令承担退赔责任的情况下,民事案件是应当并入刑事案件执行,还是应当与刑事案件分别执行。执行实践中,受“先刑后民”固有思维的影响,当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存在交叉时,在处理上往往简单化,即民事案件一律停止执行,要求当事人就其民事权利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寻求救济。而本案裁定通过扎实的论证和充分的说理,在厘清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法律关系的基础上,确立了本案所涉情形之下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执行,同时避免债权人重复受偿的执行规则,对相关执行案件的办理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专家点评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人大代表,第四届北京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副会长、中国妇女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执委、北京市朝阳区工商联副主席

刘红宇



刑民交叉是当前执行实践中面临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受“先刑后民”固有思维的影响,当执行中涉及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交叉时,一些法院在处理上往往简单化,即民事案件一律停止执行,要求当事人就其民事权利通过刑事追赃、退赔方式寻求救济。本案则在厘清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法律关系的基础上,确立了本案所涉情形之下,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执行,同时避免债权人重复受偿的执行规则。本案裁定规范严谨、层次分明、论证深入,努力做到事理、法理、情理有机统一,既使裁判结论极具说服力,又生动诠释了“为人民司法”的裁判理念。难能可贵的是,在以效率优先为基本遵循的执行裁判类案件中,本案裁定释法有力,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司法产品的需求,也对涉刑民交叉执行案件的办理具有较强指导性,以能动司法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的担当作为。


#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李某甲依据其与某投资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某担保公司出具的《承诺担保函》申请仲裁,仲裁机构裁决某投资公司、某担保公司向李某甲归还借款本金85万元,支付利息3.15万元。2018年5月,李某甲依据仲裁裁决申请执行,执行中未发现某投资公司、某担保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院依据李某甲的申请,以被执行人某投资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轩某某系该公司股东且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为由,裁定追加轩某某为被执行人,并查封轩某某名下房产一套。

李某甲在申请仲裁前曾向公安机关报案,认为某投资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要求查处。2019年5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指控李某乙、赵某某、禹某、柳某、王某某、从某、轩某某以某投资公司名义进行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9年12月,执行法院以李某甲已作为轩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参加诉讼、向该院撤销执行申请为由,裁定终结仲裁裁决的执行。

2020年11月至12月,刑事案件审理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上述人员以某投资公司名义与包括李某甲在内的234名集资参与人签订《借款合同》,并以某担保公司名义承诺担保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总损失金额近6000万元;判处李某乙、赵某某、禹某、柳某、王某某、从某、轩某某有期徒刑及罚金,责令李某乙退赔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继续追缴赵某某、禹某、柳某、王某某的违法所得发还集资参与人;刑事判决未责令轩某某承担退赔责任,且认定某投资公司不构成单位犯罪。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经鉴定认定李某甲的投资金额为130万元、已返还金额为52.8 万元、损失金额为77.2万元。刑事判决移送执行后,仅执行到位60余万元,且未向李某甲发还款项。

2021年3月,李某甲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对仲裁裁决的执行。执行法院认为仲裁裁决和刑事判决涉及同一事实,李某甲已作为被害人参与到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中,其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遂裁定驳回李某甲的恢复执行申请。李某甲不服该裁定,申请复议。


精彩段落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甲向执行法院提出的恢复对仲裁裁决执行的申请应否予以支持。对此本院认为应当支持李某甲提出的恢复执行申请,具体理由分析如下:

第一,本案中,刑事案件与仲裁案件的当事人不同,法律关系不同;相关刑事判决系认定李某乙、赵某某、禹某、柳某、王某某、从某、轩某某以某投资公司名义订立《借款合同》、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构成犯罪,判令李某乙退赔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继续追缴赵某某、禹某、柳某、王某某的违法所得发还集资参与人;而在仲裁案件中,李某甲是请求某投资公司和某担保公司依据《借款合同》和《承诺担保函》分别承担合同责任及担保责任,仲裁裁决确定的是某投资公司和某担保公司向李某甲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8条、第129条的规定精神,刑事裁判认定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如果合同相对方作为受害人以行为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合同相对方对行为人主张权利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如果合同相对方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依据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即刑事裁判认定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不能当然排除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依据合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既然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相关裁判结果也应分别执行。故李某甲有权依据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某投资公司和某担保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李某甲在撤销执行申请后提出的恢复执行申请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其恢复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本案中,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借款合同》和《承诺担保函》不存在无效事由,该仲裁裁决也未经任何法定程序被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执行法院因李某甲撤销执行申请于2019年12月裁定终结执行,李某甲于2021年3月申请恢复执行,李某甲的恢复执行申请未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刑事案件与仲裁案件确定的责任范围不同,虽然刑事案件包含了李某甲申请仲裁的《借款合同》,但刑事案件在认定李某甲的损失金额时依据的仅是《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而仲裁裁决确定返还李某甲的款项不仅包括本金,还包括利息,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无法全部并入刑事案件执行

第四,从法理上讲,各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在此情形下,每一债务人均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任一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本案中,就借款本金而言,李某乙、赵某某、禹某、柳某、王某某基于犯罪行为而对李某甲负有退赔返还义务,某投资公司、某担保公司则基于合同关系对李某甲负有给付义务,各债务人构成不真正连带关系。如果李某甲从刑事案件获得清偿,则应在仲裁裁决执行案件中作相应的扣减,以免其重复受偿;如果李某甲从仲裁裁决执行案件中获得清偿,则其对李某乙等人享有的权利在同等金额范围内转归向其清偿的某投资公司或某担保公司。从目前查明的情况看,李某甲并未从刑事案件中受偿(最终的受偿比例也会很低),其有权依据仲裁裁决向某投资公司、某担保公司主张权利。

第五,从实际效果来看,如果认定李某甲只能向相关刑事判决确定的退赔责任人主张权利,在相关刑事判决没有判令某投资公司、某担保公司承担退赔责任的情况下,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的某投资公司、某担保公司名下即使有财产可供执行,也因刑事判决的存在而被免除了对李某甲负有的合同义务,这明显违背基本的公平原则。虽然对某投资公司、某担保公司恢复执行也可能无法实际执行到位,但这并不是拒绝恢复执行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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