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盛金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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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智信研究
来源:资管云
目前国内开展慈善事业和相关工作,可选的主流模式包括两种,其一是向基金会进行捐赠,或者干脆自己设立一家基金会全权负责慈善项目的落地;其二是找一家信托公司,设立一个慈善信托。
从上述情况来看,基金会和信托公司在争夺慈善资金方面似乎是短兵相见的竞争关系,但在现实中,我们却往往会发现信托公司和基金会相互之间保持了非常友好和亲密的关系,不仅没有因为业务竞争而急赤白脸,反而合作的非常愉快。这其中的原因主要在于基金会和慈善信托各有各的强项,一个善于管钱,一个善于管事,所以完全可以结合,扬长避短。
可行的合作模式有四种:模式一是基金会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模式二是基金会和信托公司都作为双受托人,可以确定其中一个是主受托人,一个是次受托人;模式三是基金会作为项目公司的执行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基金会负责项目落地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事项;模式四是信托公司帮基金会理财,基金会把自己的钱交给信托公司管理产生收益,收益还是归基金会所有。前三种可以视作慈善信托的合作模式,第四种不是慈善信托,但也是一种合作的方式,现在很多基金会、慈善总会也在委托信托公司帮忙理财。《慈善信托理论与实务》
模式一:基金会作为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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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一是基金会做委托人,信托公司做受托人,包括两种可能的情况:一种是基金会想尝试做一下慈善信托,主动找到信托公司。另一种更为常见的情况则是基金会充当通道,作为形式上委托人,是背后的捐赠人想做慈善信托。但是因为信托公司开不了抵税的票据,所以捐赠人就先把钱捐给了基金会,再由基金会和信托公司签订慈善信托合同。
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一定要搞清楚慈善资金到底是谁出的,谁应该有更多发言权和控制权。这个事情要提前说好,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在第二种情况中还有额外的成本,就是基金会收取的通道费,3%-5%都有可能。
从基金会的角度考虑,有些基金会觉得,我把钱打到慈善信托账户里面,信托公司不能给我凭证,审计的时候怎么处理?
常见的做法是通过以下几个凭证来证明:第一个是信托合同,委托人盖章签字即可;第二个是民政部门的备案回执,这是非常重要的官方证明;第三个是资金流水。这三个凭证就可以证明资金从基金会到了慈善信托账户里面去了。
模式二:基金会作为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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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二就是信托公司和基金会共同充当受托人,并指定其中一家作为主受托人。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首先,基金会可以负责开票,解决捐赠人抵税的需求;其次,信托公司可以负责管理财产,有利于长期的保值增值;第三,基金会在后端可以基于自己的慈善事务处理经验筛选慈善项目,确定资助的人群,实实在在做好慈善工作。
在备案的时候,我们要确定主受托人是谁,并在其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备案,然后把相关的备案信息共享给次受托人所在地的民政机关即可。
在这种模式下,税务方面存在一个值得探讨的小问题:基金会不是作为受赠方,而是作为受托人,还能不能开具抵税票据?从法律上讲确实有这样的纠结,但如果不严格去抠法条的话,其实是可以开的,但开出的票据也要有所区别:不应该是捐赠的抵扣票据,而是慈善信托抵扣票据,不能出现捐赠的字眼,否则就把法律搞混了。
最后需要提示一点,如果采用这种双受托人模式,两个受托人之间要充分信任,如果任何一个受托人因为管理不善承担法律责任,另外一个受托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模式三:基金会作为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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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模式是基金会仅作为慈善项目的执行人,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就是实际捐赠人,受托人就是信托公司。采用这种模式最核心的考虑是信托公司往往不具备执行慈善工作的能力和意愿:毕竟慈善信托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并不是非常赚钱的业务,所以很难保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精力去开展后端的具体事务。此外,信托公司也不可能熟悉和了解全国各个地区的情况,并且保证在各个慈善项目地都能顺利开展工作。
现实中的做法是受托人在项目当地找一家基金会来合作,因为这些基金会更掌握和了解当地有哪些村庄和学校,哪些乡镇有孤寡老人,有失学儿童,需要就医还是需要学习用品。还有一些具体的统计工作、分发工作等等,都是很麻烦的事项,让当地的基金会来做是更加高效的选择。
所以找基金会充当执行人,相当于找了一个外包服务: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把这方面的业务外包给了当地的基金会。当然,选择外包服务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规定,如果基金会因为管理不善出现问题,信托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对拟合作的基金会进行严谨的尽调,是确保这种模式顺利开展的关键环节。
另外,外包服务是要付费的,用什么钱来付呢?这块费用是不能直接从信托财产里面出的,而是从受托人的授权报酬里出。所以,如果信托公司找基金会做项目执行,一定要权衡一下收多少授权报酬比较合适。
模式四:信托公司为基金会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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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种模式不算慈善信托,而是用慈善资金做信托理财,相当于设立一个单一资金信托。大部分基金会对投资是比较谨慎的,本金安全是第一位的,不会进行比较激进的投资安排,比如二级市场的股票、股权投资一般不会涉及。多数情况下会选择低风险的项目或标品固收组合,甚至现金管理产品。基金会一般会觉得能够达到银行理财的收益水平,或者比银行理财稍微高一些就可以。
也有一些基金会规模没那么大,比如就是一个非公募的基金会,募资比较困难,但是又有几个人要养着,比如说秘书长,还有理事长,以及一些工作人员。要养这些人,就得有钱,但是在募资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就可能要把自己的初始资金拿出来投资运作。当然,如果是这样的出发点来做投资,基金会并不一定要选择信托公司,市场上众多的资产管理机构都是潜在的备选项。但无论选择谁,都要进行严谨的尽调和集体的决策,从而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无论基金会和信托公司通过怎样的方式进行合作,最终受益的还是慈善事业本身以及广大社会公众。因此,业内也应该积极探索更加深入的合作,优化合作的机制以及利益安排,激发合作双方对慈善工作的热情和重视程度,共同推动全社会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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