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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互联网时代,区块链技术因其不易篡改、去中心化、防伪溯源、公开透明等特征,在司法领域的存证、固证、验证等方面凸显出独特的作用和优势。在案件审理中,区块链证据有望成为纠纷解决的关键。本期干货小哥整理民事诉讼中法院对区块链存证证据的审查认定的相关裁判规则、观点、法律法规,供读者参考。
法信码|A7.G34397
区块链证据
法信 · 裁判规则
1.利用区块链技术手段存证固定,应重点审核电子数据来源和内容的完整性、技术手段的安全性、方法的可靠性、证据形成的合法性和相关证据的关联性,并根据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其证据效力——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案例要旨:作为全国首例区块链技术电子存证著作权侵权案,通过审查存证平台的资格、侵权网页取证技术手段可信度和区块链电子证据保存的完整性,明确了区块链这一新型电子证据的认定效力,并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总结了这类电子证据认定效力的基本规则。人民法院明确利用区块链技术手段存证固定,应重点审核电子数据来源和内容的完整性、技术手段的安全性、方法的可靠性、证据形成的合法性和相关证据的关联性,并根据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其证据效力。
案号:(2018)浙0192民初81号
审理法院:浙江杭州互联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
2.区块链存证证书在对方当事人未举出相反证据推翻其真实性的情况下,应予确认其真实性并采信——某文化传播公司诉某计算机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区块链存证证书是运用区块链技术取证、存证的电子证据,区块链存证具有可信、不可篡改的特征,在对方当事人未举出相反证据推翻其真实性的情况下,应予确认其真实性并采信。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10月26日第3版
3.非互联网法院在案件审判中,可参照互联网法院的“全程在线+电子数据证据”审理模式,对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予以认定——上海轻享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宋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区块链证据属于证据形式中的电子数据。非互联网法院在案件审判中,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认证方法,对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案号:(2020)沪0107民初3976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21年第3辑(总第157辑)
4.法院可运用司法区块链平台确认电子证据效力——成都律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鸿众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本案作为运用司法区块链平台确认电子证据效力西部第一案,具有重要的开拓意义。在线区块链存证以及在线区块链证据查验,降低了电子证据认定难度,但还是要从平台资质合法合规、存证过程安全可信、电子数据客观真实三方面认定电子证据的效力。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来源:成都法院网2020年4月25日
法信 ·司法观点
1.区块链存证的性质
《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下同)中采用“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数据”这一表述,区块链存证的数据在法定证据种类中属电子数据。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区块链的定义,“区块链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在互联网时代的创新应用模式。”区块链的本质是一种分布式记账的数据库,大量共同记账的主体作为节点构筑成区块链网络,任何一个服务器都可以加入这一网络成为节点,每个节点将一段时间内接收到的交易数据和代码存储到加盖时间戳的区块中,同时全网其他节点都会同步这个新加入的数据,以保证整个区块链网络存储数据的一致性。这种分布式记账方式在数据真实性方面远优于数据中心或中心化云存储产品。因此,区块链不仅是一种数据存储方式,也是一种证据保全方式。
区块链上存储的是用共识算法计算出的数据信息的哈希值,是数据摘要而非数据信息本身。哈希值也被称作是数据信息的“电子指纹”,具有唯一性与可识别性。一旦发生争议,可以将当事人提交的链下保存的电子数据计算出哈希值,与链上存储的哈希值做对比,以验证电子数据是否被篡改。各地法院应用的司法区块链平台,即是通过存储及验证数据哈希值的方式来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真实性。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提交的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根据生成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两类:生成型存证和转化型存证。这两种不同存证方式所存储的电子数据在真实性、可靠性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规则》也体现了对这一问题的认知,在第十七条、十八条的真实性审查规则中区分了上链前和上链后数据。生成型存证是数据在区块链系统生成并存储,其后发生的所有交易均被记录在链上,由权威时间源确保时间可信,形成一个完整的交易周期。区块链系统所存储的电子数据即是原始证据,是产生于虚拟空间的原始记录。转化型存证是通过技术手段抓取电子数据的外部特征,再备份至区块链上,如果质疑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须通过铺垫性证明,即对于上链存储前的取证过程提供相关过程性证据,以证明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
2.区块链存证的审查规则
区块链技术虽已在货币领域存在十年有余,但在司法领域的扩展应用却是近几年才得以落地。由于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功能限度,其所具有的防篡改优势并非绝对,存证主体的合法性、软硬件系统的可靠性、技术规范标准的适用性等仍会对上链存储的数据真实性产生影响。《规则》第十七条至十九条针对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的三个主要方面作出了规定。
(1)当事人对上链后存储的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在这一情况下,法院应结合以下因素对电子数据真实性作出判断:存证平台是否符合相关主体性规定;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及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行为;存证平台系统是否符合清洁性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存证技术和过程符合国标或行标的相应要求。上述判断要素,主要针对的是区块链存证技术的平台系统与存证的规范性,属于相当专业的审查领域,通常需要借助于鉴定等技术手段。
(2)当事人对上链前已存在的数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主要针对前文所述的转化型存证,例如证据原始形式为书证,持证一方将该书证通过翻拍的方式进行电子化,继而存储于区块链平台,对方当事人质疑上链前书证的真实性。对此,《规则》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提交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上链存储前数据的真实性,并结合上链存储前数据的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公证机构公证、第三方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情况作出综合判断。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说明,该电子数据也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其真实性。该规定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提出区块链存证数据的一方当事人,对于证明上链存储前数据真实性的证明方法也提供了指引,包括过程性证据以及印证要求,以规范当事人举证行为,提高举证质效。
(3)区块链存储数据真实性补强认定。《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相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从理论上讲,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属于可以鉴定方式进行证明的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该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可以鉴定方式对区块链存证的数据真实性进行证明,且可以借助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相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鉴于区块链技术的科学性、复杂性,一旦上链存储数据真实性被质疑,专业鉴定往往是必要的。
(胡萌:《区块链存证的效力及审查规则》,载《人民法院报》 2021年08月05日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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