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资管|法律角度解构七类特色资管产品(总第285期)

2019-05-04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法盛金融投资

       一个致力于分享金融投资、私募基金、不良资产、股权激励、税务筹划及公司纠纷、疑难案例干货的专业公众号,巨量干货及案例供检索。


(一)公募基金产品

工银瑞信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产品管理人为工银瑞信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10亿元,类型为混合型,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基金合同生效后,设定一个三年的封闭期,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

投资范围: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二)信托公司产品

华鑫信托·鑫苏9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本产品受托人为华鑫信托,保管人为南京银行,募集资金总规模为人民币1亿元,投资者参与最低金额为100万元,追加认购金额为10万元的整数倍。存续期间20个月。

投资范围:

本产品募集资金用于受让华鑫信托持有的编号为“华鑫集信字2018532号-信托-002”的华鑫信托·鑫苏7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鑫苏70号”)第【二】期【A】类的10,000万份的信托受益权份额,鑫苏70号项下信托资金用于受让淮安市清江浦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简称“融资方”)对淮安聚仁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债务人”)持有的41,000 万元的标的债权,融资方将资金最终用于补充自身流动性。

风控措施:

1.标的债权回购

受托人与融资方签署《债权转让暨回购合同》,融资方按约定回购标的债权。

2.保证担保

淮安市清浦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融资方按约履行回购标的债权之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抵押担保

淮安市淮创商务有限公司以其合法所有的不动产为融资方按约履行回购标的债权之义务提供抵押担保。

(三)券商/基金子公司资管产品

建信资本汇利FOF2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产品管理人为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托管人为建设银行,募集资金规模为5,000万元。类别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者认购起点为100万元,存续期限为4个月,在基金业协会的产品编码为SGK452。

投资范围:

主要投资于国内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型公募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境内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也可投资于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挂钩中证500指数的期权)。

(四)银行理财产品

中银平稳理财计划-智荟系列 193166 期

本产品管理人为中国银行,托管人为中国银行,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本产品目标规模为人民币20亿元。初次认购起点金额人民币5万元,追加认购金额以人民币 1000元的整数倍递增。本产品存续期限为162天。

投资范围:

1.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存款、存单、质押式回购等。

2.固定收益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金融债、次级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超级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证券公司收益凭证、资产支持证券等。

3.符合监管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等,上述资产因监管政策变化和金融创新而发生变化的,以最新适用的监管规定为准。

4.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金融投资工具。

(五)私募投资基金

南粤三一安宁安置房 1 号私募投资基金

本产品管理人为湖南南粤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为中信银行,募集资金总规模为人民币3750万元,存续期限预计为3年,在基金业协会的基金编号为SER129,类型为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

投资范围:

本产品募集资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于安宁市 ANCB─2017L012地块限价回购房项目的项目公司“安宁三一筑工置业有限公司”,资金专项投资于安宁市 ANCB─2017L012 地块限价回购房项目。

风控措施:

经公开检索,未见本产品的相关风控措施。

(六)衍生品资管产品

申万宏源研究长风进取一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产品管理人为申银万国期货,托管人为国信证券,投资类型为混合类,存续期限为3年,在基金业协会的产品编码为SJ7211

投资范围: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金融机构发行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私募基金、证券投资公募基金,闲置资金可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

(七)资产证券化产品

深能南京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期绿色资产支持票据

本产品基础资产系指深能南京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能南控”)根据《信托合同》在信托予中建投信托的、其下属9家项目公司由于从事光伏发电业务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享有的特定期间、特定金额的电力上网收益权,信托设立前,深能南控已通过转让协议的方式取得上述电力上网收益权。本产品在银行间市场流通,深能南控为发起机构/委托人/资产服务机构/回购承诺人/回售和赎回承诺人/流动性支持承诺人,中建投信托担任受托机构/发行载体管理机构,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担任资金保管机构,中国银行南京城南支行担任监管银行,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能源”)担任差额支付承诺人。

交易结构:

1、深能南控与项目运营方——9 家项目公司分别签署《电力上网收益权转让协议》,受让项目公司名下 13 座光伏电站因光伏发电业务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享有的自信托成立日之月起未来五年的电力上网收益权。

2、深能南控与中建投信托签署《信托合同》,委托受托人以深能南控已受让取得的基础资产设立“深能南京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期绿色资产支持票据信托”。

3、为信托资金的保管服务,受托人与保管银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签署《保管协议》,并建立保管账户(即信托账户)。

4、受托人以信托为特定目的载体发行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支持票据代表信托受益权的相应份额。资产支持票据也根据信托的分级情况划分为优先级资产支持票据和次级资产支持票据,优先级资产支持票据代表优先级信托受益权,次级资产支持票据代表次级信托受益权。。

5、发起机构指定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和《承销协议》的约定由中国银行与广发银行组成的承销团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向银行间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发行上述优先级资产支持票据。次级资产支持票据由发起机构/信托委托人自持至到期。资产支持票据投资者有权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与其所持有资产支持票据类别和数额对应的信托受益权。

6、资产支持票据发行成功后,由主承销商将扣除首笔承销费后的募集资金划转至受托人开立的发行收入缴款账户,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将募集资金净额划付至发起机构。

7、优先级资产支持票据划分为01档至05档。优先级01资产支持票据至优先级05资产支持票据的本息兑付来源于基础资产产生的回收款。优先级04资产支持票据和优先级05资产支持票据在第三个信托年度结束时,发起机构/委托人有权调整其票面利率;优先级04资产支持票据和优先级05资产支持票据的持有人有权要求发起机构回购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优先级04资产支持票据和优先级05资产支持票据;发起机构亦有权选择支付赎回价款以购买全部剩余的优先级04资产支持票据和优先级05资产支持票据。

8、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和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按照《购售电合同》的约定按月向各项目运营方的直接收款账户支付电费。项目运营方收到电费收入后,将按照《电力上网收益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发起机构/委托人名义下的指定账户转付电费收入。

9、发起机构/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资产服务协议》,担任本项目的资产服务机构。发起机构/资产服务机构在监管银行中国银行南京城南支行开设监管账户,专门用于接收已归集的电费回收款。

10、发起机构/资产服务机构于每个转付日将监管账户中的资金转付至信托账户。

11、受托人根据《保管协议》的约定向保管银行发出指令,保管银行根据指令将相应资金划拨至登记托管机构的指定账户用于支付资产支持票据本金和预期收益。

12、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间,由深能南控对基础资产相关 9 个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提供现金支持。首先,深能南控可将 9 个项目公司每期电费收入中超过特定金额的部分划转到日常经营支出账户;其次,如果以上资金不足,则深能南控将从其他渠道调配资金,转入日常经营支持账户,用于满足 9 个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支出需求。

增信措施:

1、优先级/次级分层

本资产支持票据可分为优先级资产支持票据和次级资产支持票据。在优先级资产支持票据本金和收益偿付完毕之前,次级资产支持票据不能获得偿付。基于上述安排,次级资产支持票据持有人通过产品分层机制自行承担次级资产支持票据可能存在的无法受偿风险,确保优先级资产支持票据优先受偿。

2、现金流超额覆盖

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测算,信托期内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包含电费收入、基础资产回购款等)可对优先级资产支持票据本息有一定的超额覆盖。根据本交易约定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入金额及各级资产支持票据的分配方案安排,正常情况下基础资产预期产生的现金流对资产支持票据本息的覆盖倍数均可保持在 1.23 倍或以上,因此基础资产预期现金流对优先级资产支持票据本息的保障情况良好。

3、发起机构流动性支持

发起机构深能南控对本资产支持票据信托的基础资产涉及的 9 家项目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保障各项目公司正常运营,从而保证 13 座光伏电站的电费收入能够全额归集,用于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票据本息。

发起机构深能南控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存放本资产支持票据基础资管相关的 9 家项目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资金。在每个回收款转付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资产服务机构可将监管账户中超出当期特定金额的资金划付至日常经营支出账户,指定用于各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支出。如果以上资金不足以覆盖各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支出需求,则流动性支持承诺人深能南控从其名下或其子公司名下其它资金账户调配资金,专项用于各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

4、发起机构提前回购基础资产

本项目基础资产为 13 个光伏电站的电力上网收益权,信托成立日有 5 个电站尚未进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信托期内相关可再生能源补贴可能无法及时或按预计到账,如发生这种情况,深能南控将根据《基础资产回购协议》提前回购未到账部分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收益权/应收款——对于尚未进入补贴目录的 5 个光伏电站,自 2020 年起,如果无法按时足额收到国家补贴,相关的国家补贴收益权/应收款由发行人按年提前回购,回购资金支付给信托,用于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票据本息。

根据行业惯例和政策规定,光伏电站归属于 2023 年的国家补贴将于 2024 年到账,因此无法在信托期内收取用于支付优先级 05 资产支持票据的本息,发起机构承诺将于 2023 年【9】月第一个工作日回购 2023 年【1】月至【9】月的该部分国家补贴收益权,回购资金支付给信托,用于支付优先级 05 资产支持票据本息。

5、差额支付承诺

深圳能源出具《差额支付承诺函》,承诺对信托资金不足以支付信托相关税费、信托费用、优先级资产支持票据的预期收益和本金,以及发起机构支付回售履行价款、赎回价款、基础资产回购价款的差额部分承担补足义务。

深圳能源承诺,若受托人解散、清算或破产或受到任何限制或受托人的法人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股东发生任何的变化,或受托人发生更换,深圳能源在《差额支付承诺函》项下的义务均不受上述事项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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