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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对于债权人申报了债权,同时又起诉保证人的保证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具体审理并认定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时,如需等待破产程序结束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如径行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当在判决中明确应扣除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可以分得的部分。
案例索引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南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2019)最高法民终837号】
争议焦点
裁判意见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请示》的答复([2002]民二他字第32号)第二条规定,对于债权人申报了债权,同时又起诉保证人的保证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具体审理并认定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时,如需等待破产程序结束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如径行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当在判决中明确应扣除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可以分得的部分。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10月7日,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向广州中院起诉,要求山煤集团华南公司承担保证责任;2016年4月28日,大优煤炭公司、珠水能源公司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2016年7月7日,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向大优煤炭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
根据上述规定,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山煤集团华南公司主张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在大优煤炭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前无权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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