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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裁判观点:当事人主张应参照《公报》案例处理没有依据

2018-04-12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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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441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木兴,男,汉族,1969年8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沈鹏,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管国文,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中南明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广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效峰,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坤,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前埔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东路626、628号店面。

代表人:李登金,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吉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宝华,女,汉族,1976年9月28日出生,现羁押于福建省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厦门明大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宝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厦门水晶之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志达,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厦门市今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后埭溪路28号4A室。

法定代表人:李育勤,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四川鑫顺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果城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艺东,男,汉族,1966年12月12日出生,原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前埔支行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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