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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魏志标谈税法
6月13日,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783号,以国务院文件的形式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十条将“(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纳入审查范围。同时明确起草单位制定针对特定经营者涉及税收优惠等政策时,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或国务院批准,那么,既往的税收优惠和财政奖补如何处理,未来招商引资各地还会出台税收优惠么?根据公开报道:“一位地方招商局负责人表示,目前涉税的招商引资政策都已实质性暂停,不再承诺新的奖补措施,即使是以往已经承诺的措施,也暂停实施。”上海发布《招商整改任务清单“二十条”》,要求立即清理与税收挂钩的产业扶持政策,全面禁止“税收优惠政策”招商行为。江西省公布财政改革方案,该方案要求2025年前应逐步取消对所辖开发区、城市新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功能区以及特定行业、企业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政策。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已经出台的没有执行期限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确定执行期限,执行期满后一律停止执行。多地政府已要求全面清理违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已经取得财政奖补的企业,部分地区存在该奖励违规返还的风险。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关于退回政府补助的公告》显示,2023年该公司获得两笔总计2400万元来自宿迁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拨付的奖励资金。该公司在公告里面称,近日,公司收到宿迁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退回奖励通知书》,因不符合相关政策,为规范财政支出行为,公司应于2024年2月29日前将上述两笔奖励资金汇入其指定账户。本次政府补助退回事项,将减少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2040万元。道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5月17日对外发布《关于退回税收奖励和产业扶持基金的告知书》,主动适用《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认定投资协议涉及税收优惠的部分无效,股东在公司注销后仍承担返还责任。对于部分重要企业,一些地方政府上报上级部门予以维持目前与税费相挂钩的政策,或另安排合规奖励政策。需要强调的是,税收优惠作为发展经济的重要调控手段,对其曾经发挥的积极作用不能否定,不能矫枉过正,税收优惠更不是洪水猛兽,只要各地出台的税收优惠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的依据,依旧是合法有效的。比如,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包括西部大开发、民族自治区(霍尔果斯五免五减半等)、海南自贸港等地的相关税收优惠,企业依旧可以积极享受。未来,除了合法合规的税收优惠外,招商引资正出现一些新的变化:一是走向资本招商。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出台后,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开始在招商引资中实施财政补贴向资本招商的转变。通过设立产业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金融工具,吸引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二是更重视完善营商环境。一个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能够为企业提供一个可预见的商业氛围,降低运营风险,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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