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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执复322号,香港中冠有限公司、广东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香港中冠有限公司。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广东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复议申请人:广州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被执行人:广州冠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冠城公司、冠益公司、中冠公司、冠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七案过程中【案号:(2019)粤01执恢294号、(2021)粤01执恢41-46号】。广州中院拟处置被执行人冠华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长岗岭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案涉地块),冠华公司临时管理人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对于异议人主张对案涉土地使用权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网络服务平台拍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广州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相关规定,属于倡导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规定,该规定并没有禁止人民法院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选择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及符合相关拍卖技术及功能界面的平台进行司法拍卖。广州中院即根据《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79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其中第(五)项:判决、裁定需要拍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广州市政府设立的土地交易机构,承担广州市土地市场公开出让(转让)业务,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土地交易业务已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网上交易,交易信息按照政策法规要求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因此,广州中院委托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该中心的网络拍卖平台系统以网络司法拍卖的形式对案涉土地使用权予以拍卖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广东高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广州中院拍卖案涉地块是否恰当;二、案涉地块的评估拍卖程序有无违法不当之处;三、执行法院的拍卖平台选择是否适当。二、关于案涉地块的评估拍卖程序有无违法不当之处的问题。根据本院补充查明的事实,本轮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因无人竞价,拍卖财产最终并未被处置。且又因确定拍卖参考价的评估报告有效期已过,广州中院已经委托评估机构重新对案涉财产作出价值评估。因此,复议申请人对本轮评估拍卖程序的复议理由已无审查之必要。故对复议申请人的该项请求事由不做审查。三、广州中院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服务平台拍卖案涉土地使用权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第五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本案中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互联网平台,广州中院选择该交易中心作为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违反了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纠正。但如前所述,案涉土地使用权本轮拍卖、变卖已经结束,选择该轮拍卖平台的不当之处并未产生实质影响。因此,相关异议裁定无撤销之必要,广州中院在后续再次拍卖案涉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严格按照前述司法解释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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