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母基金的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2023-12-19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法盛金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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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引导母基金法律实务

 

母基金在投资子基金时,需要判决子基金的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向是否符合母基金的内在要求,重点关注子基金的合规动作情况以及可能存在原潜在风险。

一、母基金尽职调查的特点

母基金直接投资的标的为子基金,并通过子基金的管理人利于子基金对外投资,从而实现母基金间接持有底层资产,并获得投资收益。母基金的这种投资路径,决定了其不同于基金直接投资的特点。

1、法律尽调对象的多样性

母基金在投资子基金时,需要判断子基金的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向是否符合母基金的要求,重点关注子基金的合规运作以及潜在风险。

此外母基金还要以子基金管理人作为其调查对象,以充分鉴别管理人的投资能力及合规运作。

2、对子基金管理人的动态调查

不同于股权投资及并购重组类法律尽调,母基金开展法律尽调的重点是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关注管理人的管理团队、投资偏好、管理人对已管理基金及相关投资人的履约能力、投资项目的退出等。但对管理人的股权结构、资产善和重大债权债务,并非其关注的重点。

母基金投资子基金,并非从子基金身上获得收益,而是通过其管理的投资项目的退出获得收益。故还在重点关注管理人的履约能力、及其管理基金的投资动作、投资业绩(尤其是项目变现能力和退出能力)的动态调查。

3、子基金须符合政府引导基金的要求

政府引导基金通常采取:“公开征集-尽职调查-专家评审-投资决策-媒体公示”的方式发直设立或参股设立子基金。

政府会出台相关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等文件。法律在进行尽调时应重点审查设立的子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政策文件;并建议由子基金向母基金出具符合上述政策文件的承诺书。

二、对子基金的法律尽职调查要点

1.子基金的基本信息

对子基金的基本信息的调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1子基金的名称、组织形式、备案

调查渠道:工商档案交、征信报告、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基金业协会等政府网站;对子基金管理人的访谈、问卷,核查子基金是否涉诉、涉行政处罚,是否存在被解散、清算的事由等。

1.2子基金的名称

私募基金命名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依其规定,私募基金名称应体现基金业务的类别,并同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基金投资范围、方向、风险收益特征体质一致。名称中可以使用“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基础设施投资”等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若未体现,则应使用“股权投资”字样。

禁止行为:私募基金不得使用“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理财产品”等字样,以及其他规定,详见《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

1.3子基金的组织形式

私募基金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分别是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2016年,中基协公布了针对三种组织形式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常见的问题是双GP。双GP的设置主要是出于管理分层、团队激励、商业合作、税务筹划等多因素的考虑。

1.4子基金在中基协的备案

子基金在中基协的备案时间具有重大意义,是子基金进入投资期的起算时间,也是子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费、计算投资收益的起算时间。

1.5子基金的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

1.5.1注册地址

中基协对注册地址没要求。但部分政府引导基金性质的母基金一般会要求子基金注册在指定的行政区域。

1.5.2经营范围

子基金的经营范围一般包括“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字样。

1.5.3经营期限

部分政府引导基金性质的母基金对子基金的经营期限有要求,一般要求为存续期为7-10年。

1.6子基金的历史沿革

主要指子基金的工商档案信息。

1.7资金托管

对资金托管的审核,主要核查是否签订了资金托管协议,协议各方是否履行了相关权利义务。

2.子基金的募集规模和资本构成

子基金完成资金募集并顺利交割,是其对外投资的基础。

2.1募集规模及实缴出资

政府引导基金性质的母基金对子基金的投资一般不超过认缴出资总额的20-30%。并且在限制国有资产比例上有一定限制,此举是为了防止子基金被认定为国有企业。

2.2资本构成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确定,如果子基金中的国有企业出资比例走过50%,或者虽未超过50%但对子基金构成实际控制或重大影响,则子基金会被认为这国资成分,这将导致子基金在退出时需要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规定。

2.3子基金的投资方向与投资行业组合

2.4投资阶段

2.5投资禁止及限制

在法律尽职调查中需要向子基金管理人核实投资负面清单的内容。如大多数子基金不允许投资于住宅类房地产开发、债券投资等。

3、子基金的费用分担与收益分配

3.1费用分担

这些费用包括:

3.1.1开办费:

企业设立费用、聘请律师等中介费用。

3.1.2投资中介费

指所有因寻找、投资项目等同项目有关的发生的开支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专业顾问产生的法律、审计、差旅、咨询、财务、审计、会计费用等常规费用及诉讼仲裁费用。

3.1.3管理费

一般为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

3.1.4分手费

分手费常发生在专注于中晚期的专项基金中,指交易双方在星团框架协议后,进入尽职调查及协议谈判,但最终投资方放弃投资,而需要向融资方支付分手费以补偿因与该投资方谈判而请放弃与他潜在投资方洽谈的机会成本等。

3.1.5运营费用

运营费用包括投决会、合伙人会议、咨询委员会会议费用。

3.2收益分配

利润分配是投资人最关注的一个问题。本部分的法律尽调要关注子基金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及费用的详情。并同时关注以下事项:

3.2.1收益分配是采取项目分配模式还是整体分配模式。

3.2.2收益分配的不同及相同阶段,各不同合伙人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

4.子基金的组织结构及管理运营

子基金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以下:

4.1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4.2基金管理人

4.3投决会

投决会一般3-5人的单数,由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负责委派。

在尽调中,需要了解投决会的人员构成以及其表决机制。投决会是GP的内部机构还是基金本身的内设机构;投决会委员全部由GP内部人士担任还是包括了外部顾问。其他。

合伙人会议类似公司的股东会,投决会则类似公司的董事会。

4.4顾问委员会/咨询委员会

咨询委员会是代表LP对GP进行监督的议事机构。

4.5关键人士及管理团队

4.6子基金的运营管理

针对子基金的运营管理,尽调时主要关注基金三会:投决会、咨询委员会、合伙人会议。

5.对外投资及储备项目

6.子基金的合伙协议

三、对管理人的尽职调查

子基金在未来投资业绩以及母基金在投资子基金过程中所能分享的投资回报,主要还是依托于定人的投资能力和管理能力,对管理人的尽调就显的非常重要。

对管理人的尽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及登记情况

2.管理人的历史沿革

3.管理人的信息披露情况

信息披露渠道和内容包括:

  • 信息披露渠道: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中基协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报关信息。

  • 信息披露内容

  • 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

  • 运行期间的信息披露

4.管理人的主要股东、实控人

5.管理人的子公司及关联方

6.管理人的专业化经营情况

主要审查以下方面:

6.1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禁止的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担保、房地产开发等。

6.2是否兼营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相冲突的卖方业务,如财务咨询、财务顾问、商务信息咨询等。

6.3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7.管理人的内控制度

主要审核:

7.1公司内部决策机枪和组织架构设置的合理性、分工、职位、职责是否明确等。

7.2投资决策流程及相关投资制度是否完备并有效实施。

7.3管理人各部门是否独立工作。

8.管理人的管理运营团队

9.管理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四、对管理人历史管理基金的法律尽职调查

1.历史基金的历史沿革

2.历史基金的投资人情况及实缴出资

3.历史基金的对外投资项目以及享有的投资人权利

3.1子基金在投资项目中所享有的股东权利

3.1.1回购权

3.1.2估值调整机制

就是俗称的对赌条款。

证监会于2020年修订发布了《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对发行前如何处理对赌协议作了解答: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查,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可以不理: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峙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峙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证监人的解答是从维护市场稳定性出发的,其对对赌协议作了弹性安排。其并未否定对账协议的的法律效力,但对于上市后可能影响企业股权结构稳定的对财协议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进行清理。

3.1.3董事会及股东会重大事项否决权

3.1.4.优先分红权。

3.1.5.优先清算权。

3.1.6.反稀释权。

3.1.7知情权

3.1.8优先投资权

3.1.9共同出售权

3.1.10领售权

3.1.11动态关注子基金管理人行使特殊股东权利的情况

4.历史基金与被投资项目的沟通及协助情况

5.历史基金的投资决策、项目退出情况。

6.历史基金的合伙协议

7.历史基金收取的管理费和业绩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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