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盛金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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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型 |
触发条件及回购价格约定 |
信用卡、消费贷不良 |
1、满足固定资金成本(大致为10%-14%)后回购 2、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固定资金成本全部付讫且处置收入已至少一次用于支付贷款服务机构超额奖励服务费 3、设定公式,满足存续时长后0元回购。 |
个人住房类不良 |
情形1:不设置清仓回购 情形2:设置,但回购价格简单写为“公允价值” 情形3:参照信用卡、消费贷触发条件前两条,然后设定公式或约定可0元回购。 |
对公贷款类不良 |
回购价格为市场公允价值 |
正常信用卡、消费贷 |
回购价格为市场公允价值,实质是贷款余额和期间利息之和。 |
正常房贷 |
回购价格为市场公允价值,实质是贷款余额和期间利息之和。 |
正常对公贷款 |
回购价格为市场公允价值,实质是贷款余额和期间利息之和。 |
以上类型的项目按照五级分类划分为正常类和不良类项目。正常类项目的清仓回购最简单且“公允价值”完全可以执行。相比正常类项目,不良类项目的清仓回购的“公允价值”的设定都涉及到对尾包资产的“二次定价”问题。不良项目按照底层资产是否含有抵押分为纯信用类不良和抵押类不良。以下分别为纯信用和含抵押两类资产的公允价值设定:
纯信用类不良公允价值的设定的条件:
就“清仓回购”的每一笔“应收账款”而言,系指“应收账款”在“回购起算日”零时(00:00)的“未偿本金余额”*(1-预测转换不良率);就被收购的每一笔“应收账款”而言,系指被收购的“应收账款”截至收购时点的“未偿本金余额”*(1-预测转换不良率)。其中,前述计算公式中的预测转换不良率=该笔“应收账款”在所处的延滞阶段(n)将转变为逾期【6】期及以上状态的概率:
(i)当n≥【6】,即该笔“应收账款”逾期6期或以上,则预测转换不良率=1,即相关“应收账款”未来回收概率为0;
(ii)当0<n<【6】,预测转换不良率=An*An+1*An+2……*A【5】,An系逾期n期的“应收账款”迁徙到n+1期的平均滚动率,平均滚动率将参考“回购起算日”/收购日前12个月“【】”信用卡中心同类债权的实际迁徙滚动率
(iii)当n=0,即该笔“应收账款”未逾期,则预测转换不良率=0,即相关“应收账款”未来回收概率为100%。
纯信用类不良贷款0元回购的合理性主要有如下两点:
(1)目前各家银行的信用类贷款机构多选聘外包机构进行催收,纯信用贷款由于无抵押物处置,故随着借款人逾期时间越长,对其追索的难度和成本越高,当投入的清收成本大于等于回收价值时,该笔信用类债权的价值为0。
(2)目前市场上对于信用类不良债权的清仓回购价值是市场投资人公认的,根据银行及催收机构大量的历史数据表明,信用类贷款的回收金额随着逾期期限的增加而逐渐变少,超过6期的信用类债权很难再有回收,其债权价值几近为0。
含抵押不良项目公允价值的设定:
而对于抵押类不良债权证券化清仓回购价格则暂无固定的方法或公式计算,在一段时间内部分NPL项目不存在清仓回购的条款设置,近两三年此类项目加入了清仓回购的相关条款。与简单写出以“公允价值”回购不同,此类项目直接明确了回购的“价格”。
此前项目不设置清仓回购的原因
首先,抵押类不良债券标的较大,因为有抵押物的缘故,不存在逾期超过一定时间后无法回收,预测损失率为1的情况,只要抵押物没有被处置或灭失,损失率就会小于1。
其次,抵押类不良债权回收很难以历史数据来预测其他资产未来的回收情况,即使可以预测,也存在很大的误差。既然存在难以预测和预测的巨大误差,则发起机构也很难给出一个价格,这个价格也很难被不同的投资人接受为“公允价格”。
现增加清仓回购的考虑及合理性
到法定到期日后无法结束产品,剩余的非现金财产一时间难以处置完毕,对于非现金财产的清算方案难以达成或达成方案的成本及难度极高。故不如直接通过对清仓回购具体回购价格用条款加以约定。尽管此时确定的“价格”不一定是剩余非现金财产的“公允价值”,但是通过发行前告知投资人回购的条件设置、资产的相应情况、中债及相关评级评估的估值则投资人可以利用以信息得出“合理”的次级报价,在限定条件完全充分对称的条件下,买方和卖方实现市场均衡。
第三、清仓回购的执行及实际案例
基于上文中对不同资产类型清仓回购描述的差异,主要是回购的前提和回购价格的约定的差异。在实操中的清仓回购是委托人的一项选择权,在满足《信托合同》约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按照约定的价格进行回购。
具体的清仓回购步骤如下:
委托人决定进行清仓回购的,应向受托人发出关于清仓回购资产池的《清仓回购要约通知书》。
收到委托人发出的《清仓回购要约通知书》后(是否需要通知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看具体交易文件约定)应于清仓回购价格确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或受托人和委托人同意的更晚日期)向委托人发出《清仓回购承诺通知书》,并抄送评级机构,受托人将自清仓回购起算日二十四时(24:00)起信托项下全部剩余资产池出售给委托人。
委托人应于受托人发出的《清仓回购承诺通知书》载明的期限内(但最晚不得晚于发出《清仓回购承诺通知书》所在收款期间结束后的第一个处置收入转付日或受托人和委托人同意的更晚日期)将相当于清仓回购价格的资金扣除《信托合同》约定委托人可扣除的款项后的资金一次性支付至信托账户。
▌具体清仓回购案例:
证券信息 |
优先A档 |
优先B档 |
次级档 |
发行规模(万元) |
480,000.00 |
27,000.00 |
46,759.59 |
预期到期日 |
2019/8/26 |
2019/12/26 |
2023/1/26 |
加权平均期限:年 |
0.42 |
1.36 |
2.04 |
◆ 信用类不良清仓回购——浦鑫归航 2020 年第三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1)项目要素
证券信息 |
优先档 |
次级档 |
发行规模(万元) |
6,100.00 |
2,770.00 |
预期到期日 |
2021/4/26 |
2024/4/26 |
加权平均期限:年 |
0.22 |
1.10 |
(2)清仓回购是否满足条件
在发起清仓回收时点,本期项目优先级及次级本金已偿还完毕,剩余入池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固定资金成本,满足清仓回购的条件。
(3)具体操作
根据上海信托公布的重大事项报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人”)于2020年12月10日向上海信托发出《清仓回购通知书》,上海信托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发出了《清仓回购要约通知书》,委托人已向上海信托发出《清仓回购承诺通知书》,受托人自2020年9月30日起信托项下全部剩余资产以《信托合同》约定的价格出售给委托人,本信托清仓回购已完毕。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本信托符合终止条件,将于“信托终止日”终止本信托,后续将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分配剩余的信托财产。(详见浦鑫归航2020年第三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重大事件报告书)
◆ 含抵押不良清仓回购——钱塘2018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1)项目要素
证券分层 |
优先级 |
次级 |
发行规模(万元) |
27500 |
15000 |
预期到期日 |
2021/4/26 |
2023/4/26 |
加权平均期限:年 |
0.675 |
1.326 |
(2)清仓回购是否满足条件
在发起清仓回收时点,本期项目优先级及本金已偿还完毕,次级本金已经偿还了大部分,仅剩529.5万元证券余额,剩余入池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余额,满足清仓回购的条件。
(3)具体操作
根据华润信托公布的受托报告,杭州银行于2019年9月2日向华润信托发送《清仓回购通知书》,清仓回购的价格为1,391万(本次清仓回购价格支付后用于支付了剩余的次级本金529.5万和固定资金成本925.35万),并于2019年9月12日召开了证券持有人会议。(详见钱塘2018年第一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期间受托机构报告总第5期(2019年度第4期)P6、P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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