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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债权转让后申请执行人变更前,原申请人当然有权申请续封!

2021-09-29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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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概述

在执行法院尚未变更申请执行人之前,原申请执行人的当事人地位并未发生改变,仍应赋予其申请续行查封相关财产的权利,以便在当事人依法变更后确保程序有效衔接,更充分地保护相关主体的实体权利

案情摘要

1. 德州农商银行向德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查封宏银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

2. 后德州农商银行于2014年将案涉债权转让给聚海公司,并通知债务人。

3. 2016314日德州农商银行向德州中院申请续行查封案涉土地,宏银公司以案涉债权已经转让为由,提出异议。

争议焦点

德州农商银行申请续封案涉财产应否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如果德州农商银行确实将案涉债权转让给了聚海公司,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变更申请执行人。但在执行法院尚未变更申请执行人之前,原申请执行人的当事人地位并未发生改变,仍应赋予其申请续行查封相关财产的权利,以便在当事人依法变更后确保程序有效衔接,更充分地保护相关主体的实体权利。因此,德州农商银行申请续行查封案涉财产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

2017)最高法执监67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8.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实务分析

债权的效力包括给付保持力、请求力及执行力。所谓执行力是指债权依其请求力不能实现的情形,得凭借国家公权力强制实现其内容的效力。本案中将债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是债权执行力的体现形式之一,虽然本案中因债权转让导致债权人与申请执行人出现了不同一的状态,但其本质上是债权请求力与执行力分别处置所造成的,并没有破坏债权的完整性,并且对于执行力的主体的变更受国家公权力的影响存在着一定的期限,但为保护债权的实现,将此事的状态解释为债权执行力暂由原债权人代受让人行使符合保护债权的立法精神,亦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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