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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审判模式下律所设置技术指引(2.0版)
本指引于2018年11月16日第一次发布,发布一年以来,在实践中已经被多家同行律所采用,在清律也已经经历了十数次互联网庭审的检验,部分案件还被北京互联网法院作为热点案件进行了披露。从依据该指引所设立而展现的律所“互联网法庭”形象来看,庭审效果和社会效果极佳,互联网法院的法官同行们也表示了高度的赞许和认可。
在互联网审判模式已经逐渐成熟之际,恰逢疫情期间各地法院广泛采取在线开庭模式共渡难关,互联网审判场景已经超出三家互联网法院范围,更多律师需要迎接此种变化。因此,清律结合一年以来的经验,对本指引进行了更新,供各位同行参考并尽量展现出最为合理的专业庭审效果。
1 律师事务所设置固定“互联网法庭”的必要性
虽然互联网法院的在线审判最大的优势是便利了诉讼参与人,使其在参加司法流程时不受场地和交通的限制。但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以代理客户出庭为职业,在线下诉讼流程包括庭审中有超出普通诉讼参与人的便利,也有超出普通诉讼参与人的责任。与此相对应,如在互联网审判环境下随意行事,有损害律师执业行为的严肃和严谨之嫌。为更好地实现在线开庭的庭审效果和维护律师执业形象,律师事务所有必要打造一个独立的、专业的在线开庭环境,即设置固定的“互联网法庭”。
2 设置“互联网法庭”的标准
2.1在线开庭时应保持的环境效果
2.1.1 绝对安静、无干扰;
2.1.2 光线充足、明亮;
2.1.3 网络及设备流畅、稳定。
2.2在线开庭时应呈现的镜头布局效果(可参照新闻播报节目的镜头布局)
2.2.1 视频画面中的主要元素应为:诉讼参与人、律所LOGO;
2.2.2 诉讼参与人始终保持端坐、目视前方(镜头和屏幕设置指引见后),以上半身入镜为佳,避免大头照,不佩戴显眼的耳机或其他辅助设备,避免桌面材料和电脑入镜;
2.2.3 诉讼参与人在画面中的面部应清晰可见,避免背光;
2.2.4 诉讼参与人应着正装,服装颜色应与背景颜色有较强反差;
2.2.5 只有一位诉讼参与人时,位置保持在画面中央,律所LOGO在头顶上方;一方有二位诉讼参与人时,二人应出现在同一镜头中,律所LOGO在画面中间靠上的位置,尽量避免同一方二位诉讼参与人通过不同设备接入庭审的多画面情况;一方有多位诉讼参与人时,也以多人同时出现在同一画面为宜,此时应当采用广角摄像头;
2.2.6 背景简洁,以浅色、仅露出律所LOGO为佳。应采用哑光材质如布面、哑光漆墙等作为背景;
2.2.7 视频画面应保证清晰、传输流畅。
2.3在线开庭时应呈现的声音效果
2.3.1 发音洪亮、吐词清楚、语速宜慢;
2.3.2 声音清晰、音量稳定,无杂音、回音;
2.3.3 声音传输流畅;
2.3.4 己方诉讼参与人之间需交流时,设备调至静音。
3 开庭及退庭注意事项
3.1 开庭前一天确认设备正常无故障,并在开庭前半小时再次调试确认无误,确保以满足上述全部要求的画面和声音效果接入法院在线开庭平台;
3.2 开庭结束后,应在法官宣布休庭后并签署完毕笔录(如需)后方关闭设备,确保设备关闭后再开展其他活动。
4 设置“互联网法庭”的技术支持
4.1 选择独立、可锁闭、隔音效果较好的房间,作为“互联网法庭”的专用房间,按照前述指引进行装修。如客观无法实施专门装修,则可以选用如补光灯、背景板、易拉宝等可移动临时设备,在律所其他独立会议室进行开庭前布置。
4.2 开庭时应在门口放置“正在开庭”的提示牌,避免无关人员干扰庭审。
4.3 开庭时关闭通信设备或将通信设备置于开庭环境以外,避免信号及网络干扰。
4.4 尽量使用静音设备(如静音鼠标)及遥控设备,以减少诉讼参与人在开庭时因必要操作而发出的杂音或大幅移动。
4.5 保证房间内有足够的光源,以白光光源为佳。如受条件所限无法增加固定光源,可配合使用补光设备。光源应在诉讼参与人的前方或者侧方,尽量避免光源仅在头顶或者后方。
4.6 庭审所使用的电脑,以专用电脑为宜,并应定期对电脑、设备进行维护,避免因病毒、故障等问题影响庭审效果。由于法院在线审理的技术供应商所限,目前仅支持使用微软操作系统的电脑,因此请务必不要选择使用苹果电脑作为开庭设备。且谨慎选择非X86架构CPU的电脑。
4.7 网速应满足各设备的需求,并保持顺畅、稳定。为避免无线网络不稳定,电脑尽量通过网线连接网络,且开庭时必须连接电源,不得仅使用自带电池开庭。
4.8 选择设备时应确认各设备之间满足所有连接需求,并在功能上互相兼容。
4.9 使用可调整拍摄视角的专业、高清摄像头。在目前技术条件下,具备1080P及以上分辨率的高清摄像头,即足以呈现清晰的画面。考虑可能出现一方有多人参与在线开庭的需求,宜选择有广角镜头的摄像头。
4.10 摄像头应与诉讼参与人保持一定距离,并固定在略高于诉讼参与人坐高的高度。
4.11 建议以大显示屏(如电视)代替普通电脑屏幕来呈现庭审各方的画面,并使显示屏与诉讼参与人保持一定距离,显示屏高度以诉讼参与人在视频画面中呈现目视前方的效果为准。
4.12 以可处理杂音、回音、能较长距离收音、满足多人同时使用的专用麦克代替耳机,但应尽量避免麦克在画面中过于明显。根据麦克效果及周围环境,可配合使用独立声卡以实现更好音效。
4.13 放置设备的桌面建议选择浅色、磨砂面,尽量避免深色、光面,以保证光线形成较为柔和的漫反射。
【附:“互联网法庭”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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