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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泊LawPorter
因违约而加速到期的债务不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的情形
案号
(2019)粤民终639号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云海通讯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撤销权纠纷民事二审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29日,深圳市云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海公司”)(借款人)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广州银行深圳分行”)(贷款人)签订了编号为广银深圳2015年借字第0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本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本息,并停止发放借款:……14、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质押物损毁、灭失、价值减少或者被查封或冻结。”合同签订后,广州银行深圳分行先后于2015年4月30日、2015年6月11日分别向云海公司发放了流动资金贷款911万元及2252万元。2016年4月1日,云海公司向广州银行深圳分行提前还款4005873.09元。2015年至2016年,抵押物多套房产相继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查封。2016年10月19日,广州银行深圳分行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云海公司偿还已发放的借款本息。
2017年1月11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受理了深圳市汉古风科技有限公司对云海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云海公司管理人认为云海公司提前向广州银行深圳分行偿还4005873.09元的行为属于“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情形,故向深圳中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行为并要求广州银行深圳分行立即向管理人返还该笔款项。深圳中院经审理认定本金200万元、利息5873.09元已经在破产受理前到期,判决撤销该笔款项并责令广州银行深圳分行向管理人返还该笔款项。广州银行深圳分行认为在云海公司破产受理前,云海公司已收到广州银行深圳分行关于要求云海公司偿还已发放借款本息的诉讼材料,材料明确表示借款合同项下剩余本息提前到期并要求云海公司全部偿还,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在云海公司破产受理前提前到期。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上诉。
裁判要点
广东高院认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并不包括因违约提前加速到期的情形,且广州银行深圳分行在另案起诉时只是要求云海公司偿还本息,未主张解除合同,诉讼请求已扣减云海公司提前清偿的款项,广州银行深圳分行亦未起诉主张200万元借款提前到期,故广州银行深圳分行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广东高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裁判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二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载明“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的范围,强调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因违约而加速到期的债务并不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