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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债权转让已经成为金融活动中较为常见的工具和手段。通过将债权转让与后续对受让债权的重组相结合,可以很好的完成存量负债整合,在“盘活存量”的当下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然而,在金融背景下,债权转让可能面临交易双方在资金头寸安排、风险分配等因素的制约,也可能受后续不同运作思路的影响,进而各方可能对交易的构建存在不同的诉求。价款支付条款是资产收购安排中最为重要的条款之一,不同的条款安排下可能产生不同的风险分担,因此全面的风险分析对于设计此条款具有重要意义。
二、交易结构及基本风险分配
(一)交易结构
所谓“附重组安排的债权转让交易”是指受让人(或称新债权人)受让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并就该债权与债务人进行重组的交易。一般而言其交易结构如下图:

其中:“拟收购债权”系指交易开始前原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也是作为标的转移给新债权人的债权;“债权转让”系指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就“拟收购债权”达成的债权转让交易;“债权债务重组”系指受让人基于其取得的债权与债务人就该债权进行的重组安排。
所谓“重组安排”本质系债权债务的变更,这种变更往往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利息的调整和支付安排。包括利率的变化以及付息方式的变化。
第二,本金偿还的安排。包括重组后的清偿期(即期限)、偿还的进度。
第三,其他变更。包括违约责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监管条款、债务人应遵循的陈述与保证事项变更、抵押等担保措施的变更等。
(二)各方基本诉求和风险分配分析
1、对于受让人而言,上述交易的意义在于可以使受让人作为投资者对于债务人的存量债务进行投资,从而使自身持有某项以债务人为主体的信用风险资产。受让人的主要利益诉求为取得预期的债权,按计划重组并取得重组后约定的现金流;其主要承担的风险则为其付出的债权转让对价作为成本而面临的损失风险。
2、对于转让方而言,该交易使其通过取得债权转让对价的方式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其主要诉求为债权转让交易过程中按预期取得价款;而其主要风险则为债权转让后价款无法按预期取得。
3、对于债务人而言,该交易本身并不直接增加或减少其风险承担。但在交易失败时可能会对债务人之前的行为以及权利义务发生影响。
三、价款支付条款的风险因素分析
一般而言,价款支付条款会涉及支付的时间、条件以及方式三方面因素(三因素)。基于前述分析,在“附重组安排的债权转让交易”中,各方不同的利益诉求和承担的基本风险不同;因此在价款支付条款中,这种不同也会导致各方的倾向发生冲突。但此类交易并非单一环节,而是两个交易步骤的结合,而价款支付在不同步骤中影响又有不同,因此需要分别考虑。
(一)债权转让交易中的风险因素
债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的诉求诉求和利益相互排斥,因此价款支付的安排的风险影响基本如下:
1、时间因素:一般而言,转让方倾向于越早收到价款则风险越小;相反受让方则倾向于更晚的支付价款,这样一方面可以控制风险,另一方面也给自身的资金运作提供更大空间。
2、条件因素:一般而言,所附条件越多,则转让方承担的交易风险越大,因此转让方倾向于更少的设置款项支付条件,以增加收到款项的确定性。而受让方则相反,其更倾向于将交易中更多风险因素通过增加付款条件(包括交割条件条款或陈述和保证条款)的方式转移给出让方。
3、方式因素:与时间因素相类似,转让方倾向于一次性付款,以最大化的完成交易并增强自身资金的使用效率;而受让方则倾向于分期付款,以减少自身的风险暴露。
(二)重组交易中的风险因素
在转让后的债权债务重组交易中,虽然形式上并不直接涉及价款,但由于价款的支付往往影响债权的取得,进而影响受让方债权人地位的取得以及其与债务人对债权债务的重组安排的生效。因此对于受让方而言,在付款条款影响债权取得时,则其并不单纯追求“越晚风险越小”的设计。
因此,在“附重组安排的债权转让交易”中,付款条款的设计应妥善处理转让中的风险分配以及重组交易中的利益诉求。
四、时间因素及条件因素对支付条款设计的风险影响
(一)时间因素
债权转让中,一般会约定债权转让日。基于债权的性质,债权转让并不以交付某有形物为必要,因此权利的移转日可以和债权资料交付日、付款日、通知债务人之日等通过约定予以分离。对于转让方而言,如转让日早于付款日,则在此期间受让方尚未付款但有权处置债权,从而面临风险。反之,对于受让方而言,这将降低其面临的对方不按约定给付的风险。
在重组交易中,更早的债权取得这将使受让人更早享有债权人的地位,也享有在转让日后收息的权利,并有利于其尽早开展后续的重组安排。但是,这种安排并非绝对妥当。因为转让方在转让日后无权凭借其债权人地位向债务人进行相关主张(如对债务人运营的监督)。而受让方虽然可以行使相关权利(前提是完成转让通知),也具有行使权利的合理性,但由于是后附重组安排,因此在重组安排生效前,原协议可能被受让方忽视监督履行,从而也不必然利于受让方。
基于上述分析,可提出应对如下:
1、在设计付款日时应特别注意其和转让日及通知日之间的关联。如无特别利益诉求,将转让日、通知日、付款日和资料交付日合并处理是较为公允的安排,各方权利义务在此安排下均较简单明晰。
2、如根据交易需要将转让日约定在付款日之前,则对于受让方而言应当特别注意取得债权与重组之间的衔接,防止虽然取得债权但管控不足的风险。比如提前与债务人就重组达成一致,并使重组在转让日后及时生效,确保债权人管控的连续。
3、如根据交易需要将转让日约定在付款日之后,则对于受让方而言应当主要防范转让方的履约风险,并对过渡期转让方的行为进行约束,如约定限制转让方处分债权、明确要求转让方积极行使原债权债务协议下的权利并执行原监管安排等,以确保债权不因交易外因素影响价值。
(二)条件因素
在资产收购中,付款条件的安排主要为了控制交易中的风险。前文已述,在交易中受让方承担较大风险,因此支付条件是受让方可以重点控制的条款。在交易中受让方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其一,能否取得预期债权的风险;其二,顺利完成重组的风险。因此,支付条款应当针对这两个层面进行设计:
1、针对“取得预期的债权的风险”包括两个方面:
(1)交易过程控制方面。主要包括资料文件的交割、通知义务,陈述和保证条款的遵守等。
(2)债权本身状况固定方面。主要包括转让方相关行为的约束(如对债权的处分、不当管理等),以及债务人和担保人的主体信用变化情况的处理约定等。
通过这两个方面主要是为了最大化的确保受让方能够取得其预期取得的债权,而不是接受交割取得其不满意的债权。
2、针对“顺利完成重组的风险”,主要包括后续重组文件均已完成签署,包括相关抵质押等措施的成就等。通过此安排能确保在债权收购后能够按照受让方的预期完成重组。
除此之外,如受让方自身的行为存在不确定性(如资金头寸不一定及时到位,监管以及内部政策变动),那么这种不确定性带来的交易风险也需要通过本条款进行分配,如约定受让方内部审批或资金募集是否作为款项支付条件等。
需要说明的是,附条件的安排下可能导致交易的推进节奏进入无法控制的状态,从而影响交易各方诉求的实现。因此在附条件的安排下,往往可以配合使用“分手条款”,即如果在一段时间内条件未成就,则可以赋予各方合同解除权,以确保当事人能脱身,避免让各方陷入有交易约束但又无法推进的状态。
五、方式因素对支付条款的风险影响——分期付款问题
实践中绝大多数的交易是一次性付款。这种付款方式不仅往往满足转让方的诉求和偏好,而且简单明晰。
但交易双方基于各种考虑也可能倾向于选择分期支付款项。这种分期支付可能仅仅是转让价款按照不同时间支付的约定,也可能是不同笔的转让价款的支付条件进行不同的约定。这显然主要是为了保障受让方的利益。
然而,分期支付本身可能影响债权转让交易、后续重组交易以及交易失败的处理,因此涉及问题较为复杂。分述如下:
(一)标的债权为多笔或可拆分
如收购的标的债权本身为多笔债权或可以被拆分成多笔债权,可以直接就该多笔债权进行分别处理以达到分期支付的目的。
在这种模式下,交易各方对标的债权的拆分可以隔离各笔交易之间的影响,后续交易如因条件不成就造成无法受让的,其并不影响已交割完毕的交易,因此转让环节关系简单。
就后续重组而言,可以通过对每笔债权分别重组的方式进行安排,如分别约定还款计划和利息;就抵押等担保措施而言,可以通过最高额抵押等方式进行囊括,也可设立多顺位的一般抵押权;就监管等措施而言,也可以进行相应约定,将其均纳入监管范围。
(二)标的债权无法拆分
这种无法拆分可能基于当事人的其他考虑,也可能基于抵质押等登记的考虑。如无法拆分成多笔债权的,则分期付款会导致各方在交易中停留较长时间,给交易按照预期完成增加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如交易部分失败,则可能面临较为复杂的各方关系。
因此在本案型中,应当特别考虑以下因素:
1、债权转让时点的问题
应当明确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债权无法部分发生转让,因此关于债权转让时点,可以选择约定全部款项支付完前转让和全部款项支付完后转让两种模式。这两种模式的选择对各方利弊影响如前所述。
需要说明的是,作为受让方,分期付款固然可以降低其交易中的风险,但是如在全部款项支付前其无法取得债权,则分期付款本身对其并无价值(因为其也可以选择将所有条件均设置为一次性付款的条件)。因此在此交易中,一般应当设计债权在全部款项支付前即发生转移的安排,以允许受让方在款项支付前即进行重组。这需要对重组协议生效日进行明确。
例如,在重组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协议自《债权转让协议》项下债权发生转移之日即生效。”
2、转让后的利息计算
从经济角度而言,受让人取得债权可能占用其资金,进而其有诉求要求债务人补偿其资金占用成本。从法律角度而言,受让人取得债权后即享有依据该债权主张利息的权利。由于分期付款下资金占用小于债权本金,因此这两种视角下所得结果并非一致。不同交易背景下,各方对此的诉求也不相同。在依据合同债权主张权利的安排下自无疑问,但如果欲仅对资金占用成本进行补偿的,则应针对合同权利与经济利益之间的背离作出安排。
(1)约定调整计息基础。在全额债权取得但尚未支付全额款项的,各方可以约定小于全额债权的计息基础,并将该计息基础的调整与价款支付行为进行关联。这种安排下,计息基础将呈现“前少后多”的变化。需要注意的事此处仅调整计息基础,而不调整本金。
例如,在重组协议中利息条款明确约定以“计息基础”作为利息计算依据。同时对“计息基础”的确定进行约定:“在《债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前,本协议项下的计息基础等于债权人于《债权转让协议》项下实际支付的债权转让价款;在《债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价款支付完毕之日起,本协议项下的计息基础等于债债权本金。”
(2)约定调整利率标准。当事人也可以在重组协议中对利率标准进行调整。这种调整也可以与价款支付行为进行关联。这种安排下利率将呈现“前低后高”的变化,因此在最终利率符合法律的情况下,这种安排本身不会存在利率设定的法律风险。
3、本金偿还
可能发生在债权转让交易完结前债务人已经开始履行本金偿还义务的可能。由于债权在法律上已经转让给受让方,因此这种对受让方进行的本金偿还发生债的清偿的效力。分期付款安排对此影响不大。
4、交易失败的处理
在交易期变长的情况下,交易失败的风险也将增加。所谓交易失败是指转让方和受让方无法按照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并完成债权转让和后续重组。
(1)违约责任。由于这种失败可能来自于当事人或外部各种原因,因此当事人可以对该失败的原因进行归责并约定违约责任。这本质上也是一种风险分担和补偿的机制。
(2)返还安排。当交易无法进行时,转让合同可能面临被解除的风险,进而债权需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返还。因此各方应当在协议中约定返还的执行(如资料交还、价款交还、通知的安排等)。
此外,已生效的重组协议也需要解除。因此受让方与债务人对债权的重组安排将均丧失法律效力。为避免争议,此时的解除处理应当在重组协议中约定。因为在重组协议被履行的情况下,涉及履行部分的返还问题:如已支付的利息、清偿的本金构成受让方的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因此对于这部分资金性质是否需要重新确定需要合同明确约定。
(3)风险重构。受让方承担的风险将在交易失败时发生变化。前文已述,受让方原通过本交易获得的是基于债务人的信用风险资产;在交易失败时,受让方将面临转让方的返还义务,进而承担的是对转让方的信用风险。风险来源已经发生改变。因此为最大限度减少这种风险变化影响,受让方可以作出如下设计:
第一,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合同无效或解除时返还义务迟延履行的利息或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构建出与受让方原拟取得的重组债权相等值的现金流的收取权利。如约定在此情况下的违约金支付标准类同于原利息支付标准,这样可以保证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仍有收取等额现金流的权利。
这涉及《债权转让协议》中的“无效/解除条款”,例如:“本协议解除或丧失法律效力的,转让方应向受让方返还债权转让价款,并按如下公式向受让方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债权转让价款×r÷360×自受让方支付价款之日至本协议解除日之间的天数。”其中r等于《债务重组协议》中约定的利息。
第二,在转让以及重组协议中特别约定已经支付的利息不返还,已经受领的清偿不退还。这样的安排目的是为了防止受让方因交易失败导致返还的情况下造成风险敞口增大。
这涉及转让方、受让方、债务人三方的约定。例如:“《债务重组协议》被解除或丧失法律效力的,则发生以下全部法律后果:(1)债务人已向受让方偿还的本金视为发生相应金额债务清偿的效力,受让方无需返还;转让方接受受让方返还而取得的对债务人之间的债权数额应进行相应扣减。(2)债务人已向受让方支付的利息,受让方无需返还;债务人对转让方的债务利息应从债权转让日起算,并扣除已经支付给受让方的部分。”
第三,约定由债务人对价款承担返还义务或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债务人履行该返还义务的,可以抵减其对原债权人的还款义务。即独立的要求债务人对此情况下原债权人的返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样在信用风险上仍可以以债务人为标准判断。
这涉及受让方、债务人两方的约定(可在《债务重组协议》中增加条款处理)。例如:“如《债权转让协议》发生丧失法律效力而需由转让方向受让方返还债权转让价款的,债务人承诺对转让方的上述返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在重组的相关担保合同中约定其担保主债权也包括上述债务人对受让方承担的返还义务连带责任。这涉及相关担保协议中“担保范围条款”的表述。
通过上述约定和安排,可以最大限度的构造出与重组后债权近乎一致的信用风险资产,从而将该法律风险对受让方的影响降至最低。
六、结语
综上所述,价款支付条款在“附重组安排的债权转让交易”的构造中牵涉广泛,是整个交易风险分配的核心条款。对于其条款设计应当全面涉及本文提出的“三因素”,并在债权转让以及债务重组两个层面上分别进行分析和衔接。对于支付条款设计复杂而引致交易完成风险过大的项目,则应进一步进行交易失败的构造,并构建出等效的现金流权利,以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的预期。
作者|杨名飞
转自| 高杉LEG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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