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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至今,私募基金行业经历了从无序的高速发展到规范的有序发展历程。证监会、中基协除了陆续发布法规、自律规则等成文规定之外,亦多次发起配套自查、专项检查,且检查的范围不断扩大、力度不断增强,私募管理人由于违法违规问题被证监局或中基协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管理措施等。因此,基小律特别联合招商证券托管部编写了私募机构合规自查手册(“手册”),旨在协助私募管理人提升合规管理意识,加强业务操作规范。
为回馈各位粉丝的关注,基小律将陆续摘选手册中的部分内容,供各位查阅学习。如有疏漏之处,欢迎指正!
截至目前,就证监会、地方证监局及中基协公示的涉及“未备案即进行投资”的私募合规自查的要求可参考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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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证监会、地方证监局及中基协公示的涉及“未备案即进行投资”的处罚案例,包括私募基金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以及纪律处分的部分案例,可参考如下总结。私募基金的募集、备案、投资是新设立基金首要进行的三个环节。关于私募基金备案完成之前能否进行对外投资的问题,私募机构应当关注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证监会及/或中基协就此问题的明确规定;其次,基金合同关于此问题的约定;最后,私募机构应当与托管机构(如托管)沟通其对此问题的实操要求。第一,关于证监会及/或中基协对私募基金未备案即对外投资的规定。根据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中基协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根据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募集基金完毕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中基协办理备案手续,经备案的私募基金方可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
此外,根据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与格式指引)》规定,基金合同中应约定私募基金在中基协完成备案后方可投资运作。同时,《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与《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规定,本指引中必备条款未尽事宜,可以参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的相关内容。因此,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而言,私募基金备案完成前不可开立证券相关账户,并进而影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对外投资。对于契约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而言,因基金合同必须约定“备案完成后方可投资运作”的事项,进而在契约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完成基金备案之前不得投资运作。对于合伙型、公司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而言,证监会及中基协未明确规定“备案完成后方可投资运作”。第二,关于基金合同对私募基金未备案及对外投资的约定。除了证监会及中基协的规定之外,作为全体投资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若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私募基金备案完成之前不得投资的,则私募机构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执行。第三,关于托管机构对私募基金未备案即对外投资的规定。在实务中,部分托管机构因内部控制要求,会对其所托管的私募基金产品要求备案完成之前不得投资运作,因此,私募机构宜尽早与托管机构沟通,是否存在“先备案,后投资”的强制性要求。如果私募机构因历史遗漏问题导致目前仍存在“已投资、未备案”的私募基金,建议私募机构尽快与各投资人披露逾期备案的情况及相应风险,并尽快向中基协提交基金备案申请。
截至目前,就证监会、地方证监局及中基协公示的涉及“‘资金池’运作”的私募合规自查的要求可参考如下内容。


截至目前,就证监会、地方证监局及中基协公示的私募基金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以及纪律处分案例中,暂无涉及“‘资金池’运作”的案例。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第十五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鉴于“资金池”常与关联交易、利益输送、资金侵占、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相伴而生,因此,无论是证监局牵头的私募合规自查,亦或中基协发布的私募合规自查,涉及“资金池”投资运作相关的内容均为私募机构自查的重点。结合此前私募合规自查的相关要求,私募机构在自查过程中可重点关注在管基金中是否存在以下情形:第一,在管基金是否存在“混同运作”的情况,具体表现为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各私募基金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第二,在管基金是否存在“滚动发行”的情况,具体表现为私募基金未实际投资或者投资于非标资产,且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或者私募基金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第三,在管基金是否存在“分离定价”的情况,具体表现为私募基金未按照规定合理估值,且脱离对应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特别说明:
(1)私募合规自查系列专题系由基小律与招商证券托管部携手推出。如需转载,请联系基小律与招商证券托管部。
(2)本私募合规自查系列系基小律与招商证券托管部结合现行法律法规、行业协会自律规则、公开的自查要求等内容整理汇编而成,对私募机构的合规运营风险进行提示。未经基小律和招商证券托管部同意,任何主体不得将本私募合规自查系列内容用于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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