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房地产|最高院:房地产尚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法院查明被执行人买受事实并落实付清转让价款的,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2019-06-10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法盛金融投资

       一个致力于分享金融投资、私募基金、不良资产、股权激励、税务筹划及公司纠纷、疑难案例干货的专业公众号,巨量干货及案例供检索。

裁判概述:

查封法院查明涉案房地产虽然没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登记名义人已将该财产转让给被执行人,复议高院进一步查明登记名义人表示被执行人已按照买卖合同付清款项。因此查封法院对涉案房产采取查封措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案情摘要:

1、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於朝霞申请法院对森茂公司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案涉厂房。

2、另查明,案涉厂房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但森茂公司曾于第三人签订转让合同并支付完全部款项。

3、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异议,称法院不得查封案涉厂房。


争议焦点:

执行法院查封、拍卖涉案房地产是否合法?


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南通中院查明涉案房地产虽然没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登记名义人棕榈油墨公司已将该财产转让给被执行人,江苏高院复议裁定进一步查明该公司表示被执行人森茂公司已按照买卖合同付清款项。因此法院对涉案房产采取查封措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案例索引:

2017)最高法执监248号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九条 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实务分析:

依据对《查封规定》第二条的字面理解,如对被执行人全款买受尚未过户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必须取得名义占有人的书面确认。但,实务中查封申请人取得名义占有人(出卖人)出具的书面确认的确非常困难。某种程度上看造成本条规定形同虚设。本判例中,查封法院收受查封申请人提供的基础信息后,主动对名义占有人(出受人)展开保全前的调查落实,取得相关书面确认,落实被执行人付清全部价款后,采取相关保全措施。

免责声明:本公众号发布的信息,除署名外,均来源于互联网等公开渠道,版权归原著作权人或机构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