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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三旧改造是指广东省特有的改造模式,分别是“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三旧”改造是国土资源部与广东省开展部省合作,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工作的重要措施。开展“三旧”改造的项目,必须符合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纳入“三旧”改造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已纳入省“三旧”改造监管数据库,需制订改造方案,并且通过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准。

一、《规划》是全市旧改“1+3+N”规划编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广州市“三旧”改造规划》的重要成果和具体旧厂房改造项目改造方案审查及审批的基本依据;同时也是制定《广州市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指导文件,是科学落实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与战略规划的重要内容。
二、《规划》以“三旧”标图建库成果为基础,结合现状道路、规划路网、行政边界及自然边界等要素,确定研究范围和规划范围。规划确定研究范围1000平方公里;通过综合梳理、分类甄别,划定规划范围137.15平方公里。其中,建议按旧厂房改造政策进行改造的面积为134.82平方公里,与旧城镇统筹改造的旧厂房0.38平方公里,与旧村庄统筹改造的旧厂房1.95平方公里。
三、《规划》围绕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宜居城市的全市战略目标,重点完善城市服务功能和城市结构、促进产业调整和转型升级、提升土地使用效率。到2015年,预计实施旧厂房改造规模达30平方公里;2020年预计实施旧厂房改造规模达85-90平方公里;剩余旧厂房在规划期后逐步实施改造
四、《规划》确定全面改造型(再开发型)和综合整治型(非开发型)两大改造类型,及全面改建(重建)、整建提升、功能更新、环境整治和生态功能维护五种改造方式,指引具有不同保护价值的旧厂房的改造。
五、《规划》把旧厂房用地划分为经营性用地、非经营性用地和非建设用地(生态用地)?

1、以自行改造方式处臵合法手续用地的,按以下程序实施:
(1)土地转性审批,申请转为国有的,属于138条城中村范围的,由市“三旧”改造办转市国土房管局审批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不属于138条城中村范围的,由市“三旧”改造办审核后逐渐呈报省政府批复同意。
(2)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由所有权人持市“三旧”改造办批复的改造规划方案向规划部门申办用地规划许可手续。需要报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由权属人依据市“三旧”改造办批复的改造方案和批复文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送审。
(3)补办出让和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由所有权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国土房管局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手续,涉及出让的,同时申办出让手续。
(4)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所有人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报建施工。由建设主体向建设部门办理报建施工手续。
(6)确权登记发证。由所有权人持权属文件、市“三旧”改造办批复意见、竣工验收文件等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2、以公开出让方式处臵合法手续用地的,按以下程序实施:
(1)提出公开出让申请,由所有权人向市“三旧”改造办提出公开出让申请,位于土地利用总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规模范围内的,可同时提出转为国有土地申请,并附上村民表决情况,上报市“三旧”改造办审核。
(2)用地报批。属于 138 条城中村范围的,由市“三旧”改造办转市国土房管局审批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不属于 138 条城中村范围的,由市“三旧”改造办审核后逐级呈报省政府批复同意。
(3)纳入出让计划。由市“三旧”改造办转市国土房管局纳入年度出让计划。
(4)申领规划条件。由市土地开发中心向规划部门申领规划条件,规划部门根据市“三旧”改造办批复的改造规划方案出具规划条件。
(5)签订交地协议。由所有权人与市“三旧”改造办签订协议,约定土地整理、土地交付、权属证注销等相关事宜。
(6)组织公开出让。由市“三旧”改造办会同市国土房管局评估出让底价、发布出让公告、组织公开出让、签订出让合同。
(7)收益支持。由市“三旧”改造办会同市国土房蓄局向所有权人拨付公开出让成 17 交价格的印笼作为补偿。
3 、以第三种方式即流转方式处路合法手续用地的,由市“三旧”改造办转市国土房管局纳入全市年度出让计划后,按市集体土地流转的程序办理。
4 、以第四种征收方式处络合法手续用地的,由市“三旧”改造办转送市国土房管局纳入收地计划后,按现行征地报批程序办理。
5 、以第五种方式即结合城中村改造和留用地管理处络无合法手续用地的,所有权人将需完善用地手续情况核查表(包含具体范围和面积)、落实违法用地查处情况取得区(县)国土房管部门和当地政府书面证明,报市“三旧”改造办审核后逐级呈报省政府审批后,按以下程序实施:
(1)属于纳入城中村改造方式处络无合法手续用地的,按照城中村改造程序办理。有留用地指标未兑现的,同时抵扣留用地指标。
(2)属于兑现和预支留用地指标情形且不需要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参照集体旧厂房自行改造处络方式程序办理。
(3)属于征收纳入区(县)政府统筹使用的,由区(县)政府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参照国有旧厂房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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