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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实例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案号:(2019)最高法执监262号
案件索引:石家庄市财政局与申请执行人田聚强、被执行人石家庄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宋洪欣、被执行人河北佳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监督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执行法院解除对久治县发改和商务局在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2×××4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496068.00元的冻结措施是否确有错误。
关于能否执行政府部门财政性资金的问题,本院在《关于能否强制执行甘肃省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财产请示的复函》(2001)执他字第10号复函的答复意见中明确,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其用途国家有严格规定,不能用来承担连带经济责任。上述意见精神指导类案司法实践多年迄今没有改变。从青海高院查明情况及久治县发改和商务局提供的相关证据来看,冻结的久治县发改和商务局在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2×××49账户确属财政资金专用账户,该账户内的财政性资金只能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特定项目对相应的资金进行支付,而不能用于偿还经济纠纷产生的债务。故青海高院裁定撤销(2017)青执112号之九执行裁定,解除对久治县发改和商务局在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2×××4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496068.00元的冻结措施,并无不当。
但是,根据党政机关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相关文件精神,青海高院应当向被执行人久治县政府、久治县发改和商务局发出司法建议,要求限期筹备自有资金,或者申报、补报财政专项资金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王化作、彭永录、金秉承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化作、彭永录、金秉承的复议申请;维持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青执异234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 明
审 判 员 邵长茂
审 判 员 邱 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苏国梁
书 记 员 万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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