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2016-03-19)
1、请发行人代表从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人员比例和人员重要性等方面,进一步说明上述变化是否构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是否属于《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等政策中提及的“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其租赁划拨用地的用途是否属于“兴办创意产业”;(2)发行人承租运营土地性质为划拨的园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目前经营的土地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及划拨用地目录,在承租期内是否存在园区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变更的风险及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3)发行人对所使用租赁房屋存在资产瑕疵的解决进展情况,上述资产瑕疵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4)拥有租赁物业产权的国有企业单位是否完整履行了包括资产评估在内的决策程序,发行人承租的物业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是否存在影响持续使用经营的重大潜在风险。请保荐代表人对上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结合上海广电股份浦东有限公司和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关系变化情况进一步说明两者之间租赁价格确定的合理性和公允性。请保荐代表人结合2011年之后上海房屋和土地租赁价格的走势,对比可比土地租赁价格,进一步说明对于关联方租赁交易定价合理性的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
4、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委托的主要工程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方的名称、相关资质、与发行人主要的业务往来模式、结算方式等。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与主要工程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核查情况。
二 邯郸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2016-04-01)
1、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末发行人国内前十大客户主要是最终用户,国外前十大客户不是最终用户,保荐机构回复无法按要求核查国外客户最终销售情况。此外,发行人国外销售下降的同时,国内销量增长较多,国内前十大客户合作时间不长。同时,发行人对不同客户销售同类产品的毛利率差异较大,国外销售毛利率高于国内销售毛利率,贴牌产品毛利率高于非贴牌产品毛利率。请发行人代表结合上述情况,进一步说明上述国内外交易的背景,发行人的销售情况与客户的业务规模是否匹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其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2、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较多关联交易,包括委托关联方研发、多次购买关联方专利(该等技术并未产生效益)和设备、发行人鼓粉盒相关业务、资产和人员转移等。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其对相关关联交易公允性的核查过程及结论。
3、发行申请文件显示,发行人报告期与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往来金额较大,以2015年度为例,在该财务公司开立的6个银行存款账户的交易流水“本期存入”和“本期支取”汇总金额分别为33,947.36、29,309.20万元。2015年度现金流量表“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为14,000.00万元。相关中介机构申报材料披露:注意到发行人未与中船财务公司就办理存款业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在中船财务公司的存款、结算业务未能履行相关程序。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上述银行存款账户核算的主要内容。(2)上述资金流水在现金流量表中列报的具体报表项目。(3)2015年度“本期存入”流水中扣除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后的金额。请保荐代表人:(1)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在中船财务公司的存款、结算业务应履行的相关程序及整改措施。(2)对发行人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4、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报告期2014-2015年末应交企业所得税余额分别为-277.03、-284.74万元,2013-2015年度发生滞纳金及罚款分别为0.90、0.85、1.91万元。申请文件显示:(1)多交税款系期初利润调整原因所致,主管税务机关均未就是否将前期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退还给汉光科技或抵减以后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给予明确回复。(2)2014年度所得税除缴纳完毕当期及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外,还预缴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88.45万元。
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2014年度预缴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原因。(2)与税收缴纳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是否有效;(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纳税申报表与财务报表附注是否存在差异,该差异是否在相关申报材料中完整披露。请保荐代表人说明:(1)对上述问题的核查过程及核查结论;(2)认定应交所得税余额准确性的依据;(3)对发行人与税收缴纳相关的内部控制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三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2016-05-18)
1、请发行人代表针对发行人主要产品利培酮口腔崩解片(可同)的专利技术使用事宜进一步说明:(1)“一种利培酮口腔崩解片及其制备方法”专利技术及其相关的商标、商品名由“万全系”企业独家、无偿授权使用的原因及合理性;(2)“万全系”企业无偿授权发行人独家使用相关专利,但均一直均未与发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专利许可使用协议的原因,专利权人是否有权单方面撤销《专利授权使用书》,发行人在用的关于可同产品的专利的使用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3)发行人主要产品口腔崩解片的持续合法生产、销售及其专利技术的权属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的纠纷,其持续经营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4)2006年3月取得“可同”的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开始形成销售后直至2012年10月之前,公司对万德玛的销售价格低于其他经销商,是否事实上构成授权许可使用他方商标以及专有技术(专利)支付的对价(使用费)。若事实上构成商标以及专有技术(专利)使用费,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5)发行人根据《技术转让合同书》与“万全系”企业取得“利培酮口腔崩解片”新药证书并由发行人单方取得生产批件是否真实、有效,前述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及其技术的所有权和生产权归属,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6)发行人拥有的利培酮口腔崩解片(可同)药品批准文号的企业情况,利培酮口腔崩解片专有技术(专利)是否为发行人独家使用;(7)前述相关事项的信息和风险是否充分、准确披露。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前述事项的核查情况,并就发行人的本次发行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30条的相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各年度发行人的经销商变化数量较多的原因,是否对发行人的销售和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进一步说明对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的前十大经销商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要股东、与发行人合作年限等)、销售的主要产品、销售金额、销售数量;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与经销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经销商是否存在期后货款异常流出等异常资金往来情形;经销商最终销售情况的核查程序、依据和结论。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与可比公司分产品的毛利率对比情况,并结合发行人产品特点说明发行人毛利率远高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请保荐代表人进一步说明对销售费用中业务推广费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有效性和是否存在商业贿赂问题的核查情况。
四吉林科龙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2016-05-20)
1、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均有大额现金采购及大额现金收取,包括以现金方式收支工程款及材料款。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发行人上述事项是否符合现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发行人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分别为8,761.27万元、7,741.68万元及10,418.92万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各期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明细构成,说明列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依据是否充分。
2、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报告期每年从实际控制人频繁无偿借入资金。报告期发行人向实际控制人张海文无偿借入资金和实际还款额分别为2,790.00、4,508.00、4,119.99万元。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招股书披露的每笔拆借资金的借出和归还是否有协议;(2)说明未计息且未做非经常性收益扣除的原因;(3)部分资金当日拆借当日还款,说明频繁拆借资金的原因、实际控制人资金的来源和发行人借入用途;(4)说明在频繁拆借资金的情况下,能够一一认定“拆借金额”与“实际还款额”存在对应关系的主要依据。
3、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基本由劳务外包与专业分包完成,2013年度及2015年度,劳务分包加上专业分包的成本占比均在45%以上;报告期核心技术服务实现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91.62%、79.15%和84.62%。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核心技术服务收入如何计算,是否包含劳务分包及专业分包部分对应的收入,如果包含,申请文件“发行人的劳务外包及专业分包工序不属于核心工序”的表述是否准确;(2)说明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弟弟控制的企业维持持续性劳务关联交易的原因和必要性。请保荐代表人:(1)在成本中存在较大金额的劳务外包、专业分包情况下,对发行人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发表核查意见;(2)比较当地市场“劳务外包”、“专业分包”价格,对成本的完整性及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发表核查意见。
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包括补充建筑节能服务项目营运资金8,000.00万元、偿还银行借款3,000.00万元。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2017年及2018年收入的增长率均按照15%进行预测的依据;(2)结合报告期后的预测性财务信息,补充说明补充营运资金8,000.00万元的测算过程及“偿还银行借款”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根据当月确认的营业收入计提营业税,根据甲方回款金额开具发票并缴纳营业税。……经测算,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应交营业税存在可能缴纳100万左右滞纳金的风险。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可能缴纳100万左右税收滞纳金的计算依据。请保荐代表人:(1)对照税法的规定,对于发行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2)针对发行人报告期与营业税计提与缴纳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运行有效发表核查意见。
五南京中油恒燃石油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2016-05-20)
1、2004年以来,发行人及子公司分别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签署多份长期《天然气销售协议》。这些协议均按“照付不议”模式,约定了年度最大合同量。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采购量均小于上述约定量。中石油西气东输销售分公司市场开发与销售部(以下简称销售部)于2016年3月7日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发行人“至本说明出具日,不存在销售协议约定的应供未供、应提未提气量及应付未付款项”。
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国内外行业惯例是否实际执行“照付不议”条款;(2)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按“照付不议”条款向中石油付款,具体付款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进一步说明:(1)销售部是否是《天然气销售协议》的签约方,其出具的《情况说明》能否有效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可以不用执行“照付不议”条款;(2)发行人是否存在违约风险,是否需要承担现实或潜在义务;(3)今后发行人是否仍需执行“照付不议”条款;(4)招股书对“照付不议”条款履行的披露及对发行人经营的风险揭示是否充分到位,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子公司曹妃甸恒燃市政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曹妃甸恒燃)的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结构、收入增长、利润率水平、新增订单等内容。曹妃甸恒燃的经营环境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构成重大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产品或者服务的品种结构是否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影响,相关风险是否已充分揭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3、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崇礼奥盛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太舞旅游度假区燃气配套工程配套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崇礼项目)的施工时间为2015年12月1日至12月27日。2015年实现收入507万元,毛利率为81.99%,应收账款余额为0。请保荐代表人进一步说明对崇礼项目的核查情况,并对该项目的收入确认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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