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日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编辑|刘乃进
本文对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披露、缴费、报告等期限做了整理,希望对业界有所助益。
目录
一、期限整理表
二、相关法规汇编
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3.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
5.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
6.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7.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一、期限整理表
事项 |
期限 |
登记、备案、解散、注销等 |
|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审核时间(每次反馈) |
20 个工作日内反馈 |
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审核时间(每次反馈) |
20 个工作日内反馈 |
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登记(每次反馈) |
20 个工作日内反馈 |
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
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
中央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在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登记 |
基金募集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
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在本区域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子系统登记 |
基金募集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
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产业基金备案登记 |
应于报送材料齐备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
未登记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及其受托管理机构 |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督促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登记 |
返还募集失败的基金的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的期限 |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确认基金无法成立)后三十日内 |
信息披露 |
|
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六)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
私募基金运行重大事项 (一)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二)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三)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五)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
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 |
管理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如实、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变更情况或获得投资者认可。对上述事项管理人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10 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向基金业协会进行重大事项变更。 |
私募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
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 个月内 |
中央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年度业务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托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 |
私募基金管理人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
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 |
私募基金管理人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
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 |
私募基金管理人,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
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
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
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 |
会员 |
|
基金业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对入会机构的审核 |
自申请文件符合要求起20 个工作日内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对符合注册条件的机构予以登记,确认其会员资格。 |
基金业协会会员入会费缴纳时间 |
应在接到领取《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通知后的15 个工作日内缴纳 |
基金业协会会员年会费缴纳时间 |
应在每年的6 月30 日前缴纳 |
二、相关法规汇编
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第八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第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
第二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 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2.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中央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在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登记。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在本区域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子系统登记。发展改革部门应于报送材料齐备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第三十九条 对未登记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及其受托管理机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督促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登记。逾期未登记的,将其作为“规避登记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规避登记受托管理机构”,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中央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年度业务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托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本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年度业务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托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修订、资本增减、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合并、清算等。
3.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第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第二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第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受托管理享受国家财税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报送所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情况及社会经济贡献情况等报告。
第二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六)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二)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三)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五)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第二十四条 基金业协会每季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及私募基金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属于重大事项变更。管理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如实、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变更情况或获得投资者认可。对上述事项管理人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10 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向基金业协会进行重大事项变更。
5.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
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自收齐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以通过协会官方网站(http://www.amac.org.cn)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其办结登记手续。
6.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基金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确认基金无法成立)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7.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根据有关工作程序,对申请入会机构按照前条规定所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自申请文件符合要求起20 个工作日内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对符合注册条件的机构予以登记,确认其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会员应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入会费应在接到领取《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通知后的15 个工作日内缴纳,年会费应在每年的6 月30 日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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