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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自2002年12月28日通过以来于2016年、2018年经两次修正,2021年4月7日,与修订后民办教育法相协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终于发布,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文将从民办学校的普适性要求、在线教育企业、义务教育学校、法律责任几个方面,分析新民促法条例将来带的变化与影响。
一、创办民办学校的具体要求
经总结分析,将本次修订条例中关于民办学校的普适性条款主要内容及简评暂列如下:
序号 |
类目 |
主要内容 |
评论分析 |
1 |
适用范围 |
民办学校的范围 ①发起人类型: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②资金来源: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③是否面向大众: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分类 实施学历教育(如民办中小学、高等院校)、学前教育(幼儿园、托儿所)及相关课外辅导教育机构、自学考试教育、专业技能教育、其他文化类教育等的民办学校,包括线上和线下。 |
实施教学活动的方式(是线上还是线下)、教学的内容及层次及教学规模大小并不影响其性质,因此在线教育企业也纳入了民办学校范围。 如某公司仅对本公司内部员工进行教育培训,该行为不应受民促法及条例规制。 关于教育机构的分类,除条例列出的几项外,在申办办学许可证时按照申请网站的申请事项归类,各地具体表述有所区别,音体美一般属于其他文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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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设立条件 |
①发起人须有良好的信用状况。 ②出资方式可为货币或其他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且正式设立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缴足。 ③发起人、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境内定居、享有政治权利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或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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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首次对发起人的信用状况做出规定,虽未有良好信用状况的标准,但失信被执行人应不符合此标准。 且本条例后文规定,如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应在6个月内提出变更,逾期未变更的,审批机关将责令变更,发起人的信用状况可能也在此列。 同时规定,出资资本在设立时就应缴足、民办学校存在违规行为的,可对其发起人或负责人的禁业限制,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资本无度介入民办教育领域,利用民办学校赚快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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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独立运营 |
①独立法人资格,有单独办学环境、教学设施及师资队伍,需独立核算,独立招生。 ②集团性民办学校需确保每一学校各自独立、并保证每所学校独立办学,有能力提供符合要求及招生宣传的教学服务。 ③实施义务教育民办机构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 ④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学校及师生利益。 |
民办学校兴起后,出现大量“名校办民校”、统一品牌的集团化民办学校,此类学校中不乏实际教学质量低下甚至未实际提供教学服务,仅借名校或品牌影响力收取高额费用;更有甚者,利用其形成的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严重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本条例对公办学校参与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同一发起人同时举办或实际控制的多所学校及存在的关联交易进行规定,有利于整治现存利用名校声望、品牌在民办教育行业大肆敛财的乱象,规定公办学校在品牌输出外还应作出实质教学资源输出,亦有利于提升民办学校的教学质量。 |
4 |
规范管理 |
①办学经费:应用于指定用途,不得挪用,学校应定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年度报告进行审计。 ②学校发展:营利性年度学校应从经审计的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发展。 |
条例规定民办学校应履行披露义务并每年独立核算,并约定发展基金的最低提取标准,保障民办学校由相应资金支持开展、发展教学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维持教育的公益性。 |
5 |
教工权益 |
①教师资质: A应确保从事教学的教师或其他人员具有相应专业资格、资质,同时学校应保证教职工权益。 B涉及外籍人员通过互联网实施在线教育的,应遵守教育和外国人在华工作相关规定。 C经公办学校同意后,民办学校可聘用公办学校专职教师兼职。 ②员工权益: A签约合同。 B约定福利待遇、培训和继续教育等。 C足额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D鼓励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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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在学校总数中占比逐渐提升,吸纳的教师及其他相关岗位人员人数上升,但存在部分教育机构教师无证上岗等情况,且很多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未得到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或近似的保护甚至未得到劳动者应有的保护。 在保护教职工权益的同时,维持民办学校教师团队的稳定性,不断提升教学能力,有利于民办学校的长久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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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教材管理 |
①应根据教学层级及类型不同选用与其相适应的教材。 ②如涉及境外教材,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内容不得违反中国法律、须得到权利人授权等)。 ③开办教学活动需符合民办学校相应层级、类型,符合招生简章或广告宣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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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学内容及教材选用方面,需确保与教学类型及层级相适应,与学员类型与教学目标相适应,与招生简章及广告宣传相适应,防控市场上现存在的超前培训,虚假宣传等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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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线教育企业特别规定
修订后条例还对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除进一步印证通过互联网形式在线实施教育活动的行为应受民促法及条例规定外,还对从事在线教育企业有一定指导意义,条例规定,实施在线教育的,除应符合互联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应取得相应办学资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及保护措施,据此,在线教育培训学校应符合的条件如下:
序号 |
分类 |
具体要求 |
评论分析 |
1 |
资质类 |
取得办学许可证 |
条例首次明文规定了在线教育企业也必须持有办学许可证,意味着9月1号条例实施后,各大在线教育企业均应持有办学许可证。对于在线教育企业办理许可证的具体程序以及如何区别线下教培机构必须有培训场地的问题,暂时没有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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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ICP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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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增值电信业务的,取得相应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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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制度类 |
建立独立法人相应章程、财务、人事等管理制度 |
在线教育企业应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 |
建立信息安全保护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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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
三、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特别规定
本条例还对从事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作出更加具体、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具体如下:
序号 |
分类 |
具体要求 |
简评 |
1 |
发起人 |
不得由外商投资企业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参与举办或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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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之设立、运营都有严格要求,义务教育作为基础教育,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更应保证教育公益性及课程质量,实施与义务教育阶段相关的课外辅导机构亦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规范自身行为,避免政策进一步紧缩时出现违规行为。 至于语言类教学,尤其是英语口语是否算作义务教育,经检索暂时没有进一步说明和解释。英语教学很难同美术、音乐等课程一样被视为素质类培训,如需面向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人推出,可采“去学科化”等方式,在教学方法、教学内容上进行必要调整,侧重思维、表达方向,而非应试知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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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被任何组织和个人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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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由地方政府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举办、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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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学校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转为民办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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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联交易 |
不得进行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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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教材管理 |
可以基于国家课程标准自主开设有特色的课程,但应完成备案,且不得使用境外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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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责任
主要违规行为归纳如下:
序号 |
分类 |
具体内容 |
法律责任 |
1 |
资金相关 |
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挪用办学经费、侵占法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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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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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或非法获取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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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关联交易或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学校、师生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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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重学校独立性 |
干扰学校办学秩序、非法干预决策、管理、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举办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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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教学质量环境不达标的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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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条件明显不满足教学要求、教育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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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舍、教育设施等存在重大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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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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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相关部门未履行职权 |
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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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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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保障师生权益的 |
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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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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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经营过程中应完全出资、根据法律法规制定落实各项制度,依法决策、变更并及时进行备案;保证民办学校独立法人地位,保证教职工权益,聘请具备专业资质的教师,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开展与教学层级、宣传文本相符合的教学服务,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保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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