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上市公司重整投资的法律实务要点

2023-05-21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法盛金融投资

       致力于分享金融与不良资产、投融资并购、房地产与城市更新、基金资管、资本市场、公司纠纷、税务筹划及疑难案例等干货。


作者:刘新辉、卞嘉虹

来源:光华路金小律

 

 





引言

近年来,资本市场供给侧改革持续深化,上市公司存量改革是其中的重要一环。2022年11月,证监会在《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5)》中明确提出要“优化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支持符合条件且具有挽救价值的危困公司通过破产重整实现重生”。


破产法学者李曙光曾提出,重整历来是困境企业的皇冠选择,而“上市公司重整,则是这顶皇冠上的一颗明珠,稀少而又夺人眼目”。据21世纪经济报道统计[1],近四年以来,截至2022年底,以A股上市公司作为被重整主体的案例已超过50例。以2021年及2022年完成重整的上市公司来看,根据对27家可公开查询并计算入股成本企业的不完全统计,其中24例的重整投资人(产业投资人和财务投资人合并计算)都取得了正向收益(截至2023年1月20日收盘,下同),平均成本收益率高达167.39%。


越来越多的产业投资人、财务投资人关注到上市公司重整中的投资机会,积极探索参与重整投资实现多方共赢。但重整投资与常规的投资并购有很大区别,在交易流程、风险、尽调要点、投资协议安排等方面都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尤其上市公司重整投资,是一项综合上市公司监管合规、行政与司法程序衔接、并购整合思维与经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以及多方沟通协作的系统性工程。本文从主要规则、投资人参与流程、尽调及风险控制策略等方面进行概述,以供有意参与上市公司重整股权投资的投资人了解参考。


本文主要内容


一、上市公司重整投资主要规则特点

1、前置程序的特殊性

2、交易所《指引》涉及重整投资人的主要规定


二、投资人参与上市公司重整的关注要点

1、如何成为重整投资人

2、投资人获得转增股票的受让价格以及除权(息)安排

3、重整投资人所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4、重整投资的权益变动披露义务以及要约收购


三、 上市公司重整投资尽职调查的特殊性

1、重整投资尽职调查的重要性

2、尽职调查关注要点的特殊性


四、投资人参与上市公司重整投资的风险控制策略

1、审慎评估把握整体风险

2、借助专业机构力量,并重视与管理人、原股东等的沟通协调

3、审慎确定重整投资方案,且应重视对重整计划制定和实施的参与

4、关注重整投资协议具体安排及风险

5、充分了解并遵守证券监管要求


上市公司重整投资主要规则特点




01

前置程序的特殊性



企业破产重整的主要司法程序为:人民法院收到重整申请进行确认——裁定重整进行公告——裁定提交重整计划——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表决通过后,法院裁定是否批准——批准通过,执行重整计划


而上市公司重整,由于利益相关方众多、且涉及到证券监管和司法程序的衔接,与一般企业重整相比,在流程方面还存在若干前置程序: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申请人申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除提交《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关于上市公司具有重整可行性的报告、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通报情况材料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上市公司住所地人民政府出具的维稳预案等。上市公司自行申请破产重整的,还应当提交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目前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前,应当将相关材料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


因此,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除一般司法程序外,还需要经过地方政府、证券监管机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前置审查。完成这些前置审批往往是上市公司重整中最重要和核心的工作之一。





02

交易所《指引》涉及重整投资人的

主要规定



2022年3月31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以下合称“《指引》”),在总结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事项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等相关事项提出了进一步的规范要求。


根据《指引》的起草说明,《指引》旨在全面贯彻落实《证券法》要求,总结上市公司破产事项监管实践经验,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解决破产事项原有监管规则适应性不足、信息披露要求针对性不强、内幕交易防控机制不明确等问题,统一监管标准和尺度,稳定市场预期。


其中,《指引》设置了专章对“重整投资人”作出规定,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


  1. 明确公开征集方式招募投资人的首次披露内容及分阶段披露要求,明确以其他方式引进重整投资人的信息披露要求,细化重整投资协议披露要求。


  2. 明确重整投资人受让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的价格定价应当合理、公允。如相关受让股份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在投资协议签署当日收盘价的百分之八十的,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意见并予以披露。


  3. 就相关股份锁定要求作出安排:为防范重整投资人等主体参与破产重整进行短期套利,引导其在重整完成后积极支持上市公司提质增效,维护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稳定性,《指引》对重整投资人等主体所持股份作出了明确的锁定要求。


投资人参与上市公司重整的关注要点




01

如何成为重整投资人



与常规的并购交易在大多数情况下只需买卖双方协商达成合意不同,成为上市公司重整的正式投资人往往并非易事。


重整投资的主要流程通常为:获取项目机会——开展尽职调查——参与遴选程序成为正式重整投资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实施重整投资——参与重组计划执行等。


其中,重整投资人的遴选环节,相较一般商业并购,可能存在更多的竞争性和不确定因素。我国《企业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确定重整投资人的方式。实践中,重整投资人可以由债务人或管理人通过协商、或公开招募方式引进,也可以由债权人、政府部门推荐。


根据数据统计[2],2022年有15家上市公司在预重整阶段进行了投资人招募,其中3家(长动退、ST宏图、*ST蓝盾)通过债务人协商引进、债权人推荐、原股东投资等非公开招募方式引进投资人,其余12家为公开招募方式引进投资人。


交易所《指引》中对上市公司确定重整投资人方式的主要要求如下:


  • 公开征集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在重整计划制定过程中拟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应当同时通过上市公司公告披露征集(招募)通知,披露内容应当包括征集目的、征集条件、征集流程和遴选机制等。


  • 非公开征集:上市公司通过管理人寻找和洽谈等其他方式引进重整投资人的,应当在上市公司、管理人和重整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后及时披露,并披露未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原因、合理性


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招募投资人的,投资人参与竞标过程需投入的成本可能更高、竞争性和不确定性可能更大,因此投资人在获悉项目机会后,可以在公开招募前与管理人和法院积极沟通,争取通过协商或洽谈、或 “假马竞标”等灵活方式遴选重整投资人,以提高结果的确定性。





02

投资人获得转增股票的

受让价格以及除权(息)安排



在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中,以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并作为出资人权益调整、引入重整投资人的股票来源,是最为常见的安排。


交易所《指引》中明确了重整投资人受让资本公积转增股票的定价原则,即:重整投资协议涉及重整投资人受让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的,相关受让股份价格定价应当合理、公允,不得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相关受让股份价格低于上市公司股票在投资协议签署当日(遇到非交易日的,则以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为基准日)收盘价百分之八十的,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意见并予以披露。


同时,除非权益调整方案约定的转增股份价格高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否则根据《指引》,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对股票做除权(息)处理,且在披露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时就应进行披露和风险提示,投资人应充分关注并了解除权(息)的影响,以便对股份价值作出合理判断。


此外,有的上市公司还会使用转增股票抵偿部分债务,投资人也应关注相关抵债股票的定价情况。





03

重整投资人所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自《指引》发布后,在各种情形下,重整投资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适用的锁定期要求也已明确:


  • 重整投资人成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人应当承诺在取得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

  • 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上市公司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应当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遵守相关股份锁定要求。

  • 其他重整投资人:应当承诺在取得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 重整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重整时取得股份的,应当承诺在取得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





04

重整投资的权益变动披露义务

以及要约收购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了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动达到一定比例时,投资人应履行的权益披露义务以及要约收购等要求。


重整投资交易中,如果投资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达到规定比例,亦应注意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虽然相关公告需通过上市公司发布,但披露义务人为投资人,违规风险亦由投资人承担,触发履行披露义务的时间点为自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或者投资协议签署之日起。


此外,如果重整计划执行可能导致相关方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且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情形的,重整投资人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2020年12月,上市公司亿阳信通的控股股东亿阳集团实施破产重整,引入了重整投资人大连万怡投资有限公司,交易触发了重整投资人在亿阳通信层面的全面要约收购义务,但重整投资人未履行相关义务。2021年1月,黑龙江证监局对投资人大连万怡投资有限公司下发了警示函,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投资人应关注并了解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相关的权益变动披露及要约收购(或豁免)要求,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上市公司重整投资尽职调查的特殊性




01

重整投资尽职调查的重要性



重整投资中,尽职调查是投资人评估风险、确定投资方案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但同时也因为重整程序的特殊性而受到一定局限,与普通并购的尽职调查存在很大不同。


一方面,在重整投资中,被投资方的原股东、管理人通常不会向投资人作出惯常并购交易中常见的各类陈述、保证与兜底赔偿,如果未能充分识别风险而在重整投资实施完毕后才暴露出来,投资人能够寻求的救济渠道往往会很有限。因此,投资人需要格外重视尽职调查工作,尽可能将风险在最终作出投资决策前充分识别出来,并将控制措施落实在投资方案制定过程之中。


另一方面,重整企业往往存在着负债情况复杂、核心资产受限、业务经营停滞等各种复杂问题,虽然破产管理人通常会相对全面地梳理和掌握企业情况,重整投资人可以通过与管理人沟通、获取管理人掌握的资料,对企业情况进行一定的了解和判断,但仍不能排除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或破产管理人常规关注范围之外的其他事项在未来发生风险的可能性,重整投资人也不能单纯仅依赖管理人所提供的情况开展工作,而应当尽可能全面充分地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此外,重整投资人通常对于债务人未来的经营有一定的战略规划和安排,重整投资的尽调还应关注对其未来经营环境、运营价值等方面进行调查和判断,确保后续经营规划的可实现性。





02

尽职调查关注要点的特殊性



重整投资在尽职调查的关注要点方面,与普通的投资并购存在很大区别,除了常规尽调所关注的事项外,还在很多方面存在特殊性,例如:


01


债务情况调查

重整投资中,对企业债务情况的梳理确认是破产管理人的核心工作之一,因此投资人对债务情况的调查通常是对破产管理人工作成果的复核。但有投资人认为债务情况调查可以完全依赖管理人的工作、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不会再就过往债务发生风险,这是一种误区。

 

就债务情况的调查,投资人应关注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 未申报债权:对是否存在未申报债权等情况予以关注,实务中未按期申报的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通常并不会立即丧失[3],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仍可以主张权利,在得到确认后仍需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进行清偿,届时可能导致风险一定程度转嫁到投资人,投资人在尽调过程中应关注存在未申报债权的可能性以及预留偿债资源的情况,并督促、协调管理人在重整计划中对未申报债权偿还做出更加有利的安排;


  • 已确认债权:复核管理人已确认的债权金额,关注相关债权的证据资料是否齐备、法律关系是否成立,是否可能存在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导致确认金额超出债权人主张范围等情况,如果投资人对债权确认结果存在不同意见,应尽早与管理人沟通,以减少投资负担;


  • 共益债务规模和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是重整投资中区别于常规并购而特有的两种债务类型。根据《企业破产法》等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在破产重整中通常需要全额清偿,投资人应注意审查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的规模以及其构成是否符合规定;


  • 撤销权:根据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财产被无偿转让、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或放弃债权的,管理人应行使撤销权;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应行使撤销权。投资人应关注是否存在上述可撤销情形及管理人是否依法了行使撤销权。


02


涉税风险调查

在重整投资中,投资人应尤为重视涉税风险调查,包括对目标公司在提出破产申请前的税务风险进行尽调、以及实施重整导致的税负成本及风险。投资人想要实现重整投资的预期经济效益,充分的涉税风险调查、科学的重整方案设计均是必要条件。


一方面,投资人应关注企业在破产申请前是否存在隐藏税务风险,是否存在未缴纳完毕的税费,并应在重整投资过程中积极与管理人进行沟通,了解税款债权申报情况和清理安排、以及是否已取得主管税务机关认可;


另一方面,不同重整方式在税赋影响方面可能有较大差异。例如,若在重整中大幅降低清偿率、减免债务,重整企业会产生债务重组收益,税务局可以要求企业缴纳债务重组收益的所得税。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无论是破产企业还是新投资人,均需要对重整过程可能产生的各类税费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与测算,并采用合法方式进行妥善处理,以避免造成企业重整完成后产生严重的税务风险或负担。


03


目标公司与交易对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根据《企业破产法》等规定,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管理人或重整企业可以在两个月期限内决定重整企业已签署但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予以解除还是继续履行。实务中,管理人会根据该类合同继续履行是否有利于重整企业利益等因素作出决定。


在投资人参与重整情形下,投资人应结合重整企业状况和未来对重整企业的经营规划,对该类合同给予关注,并积极与管理人沟通,从未来经营规划角度对重要合同的处理给予建议。


04


是否存在影响投资人对目标公司

未来经营规划的风险

产业背景的重整投资人通常对于目标公司未来的经营有一定的战略规划和安排,重整投资的尽调除了应关注目标公司自身资产债务等情况外,还应关注对其未来经营环境、运营价值等方面进行调查和判断,以确保后续经营规划的可实现性,并预估后续经营投入成本,例如经营所需重要资产的使用情况、企业过往环保情况以及潜在的环保治理风险等等。



投资人参与上市公司重整投资的

             风险控制策略




01

审慎评估把握整体风险



上市公司的重整,往往伴随着退市危机。有的公司即便重整成功,仍可能面临股价低迷,濒临财务类退市或交易类退市等风险。对重整上市公司进行投资,除了从业务经营层面挽救目标公司之外,还要兼具维持其上市地位、提升股票价值、确保证券监管合规等层面的考量。投资人必须事先进行深入和全面的调研和了解,在技术层面,应对上市公司监管、破产重整程序的有关问题更熟悉和了解,更重要的,是对目标公司产业问题和战略经营和发展有深入和清晰的思路。


当然,不同类型的投资人,在参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投资目的有所区别,关注点各有侧重,应根据自身需求和目标,审慎评估和把握项目整体风险。





02

借助专业机构力量,

并重视管理人、原股东等的沟通协调



由于此类项目的复杂性,专业机构的支持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投资中至关重要。专业机构首先可以在尽职调查、协议谈判环节协助投资人高效识别和把控风险,还可以协助投资人与管理人、上市公司、原股东等相关方进行沟通,在专业层面有效对话,为重整投资方案和重整计划的制定提供建议与思路。


此外,由于上市公司的涉众性,上市公司的重整以及重整后经营涉及到的利益相关方众多,包括司法机关和证券监管机构、地方政府、上市公司、债权人、管理人、原股东、合作方等,重整计划的高效推进和顺利实现,需要多方共同配合推动,重整投资人应重视与各方的沟通协调,在过程中尽可能取得支持、减少阻碍。





03

审慎确定重整投资方案,

且应重视对重整计划制定和实施的参与



在确定投资人环节,管理人通常会要求投资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重整投资方案一方面可能构成遴选投资人的重要考量因素,另一方面也会构成管理人或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的基础。


有的投资人可能认为制定重整计划只是由管理人和债务人负责,从而对重整计划内容的关注和参与度不够。实际上,重整计划中通常会包含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重整后经营方案、债券分类及调整和清偿方案等,与重整投资的目的息息相关。


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后,除依法定程序变更外,重整计划中有关债务清偿等关涉债权人利益的内容需要得到执行、有关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需要落实。如果出资人权益调整已经到位,投资人已经控股或实际控制重整企业后,如再发生重整计划不能执行或重整企业不执行计划时,法院将依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直接宣告重整企业破产清算。


因此,投资人应在开展尽职调查后、风险可控基础上,在专业机构的协助下审慎制定重整投资方案,并尽可能与管理人、重要债权人相关方提早开展充分沟通、积极参与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以确保重整投资方案和重整计划得以有效衔接、并成功落实。





04

关注重整投资协议具体安排及风险



重整投资中,投资协议亦有其与常规并购投资协议相区别的特点。除上文中所述的,通常不会有卖方作出全面陈述保证及兜底之外,由于重整投资的特点,通常投资协议中也不会约定交割后义务、特殊赔偿等条件,对投资人的风险保障和救济相对较少,这就更加强调了投资人在投资前充分到位的尽职调查、审慎作出投资决策、以及后续经营能力的重要性。


此外,重整投资人还应重点关注重整投资协议中的生效及解除条款、价款支付先决条件、股权过户条件条款、目标公司印章等材料移交时点、投资人违约责任等条款。


*ST银亿的重整投资人,在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后因多次逾期支付部分投资款,引起了市场多方关注和质疑,最终重整投资人继续履约并向*ST银亿支付了6,345万余元违约金后,重整计划方才得以最终实施。





05

充分了解并遵守证券监管要求



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投资,始终应在上市公司监管框架下执行。且重整投资人作为上市公司新股东,不仅应当在专业机构的协助下,确保重整投资过程中各项程序和履行权利义务的合规性,例如遵守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要求、按规定出具确保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持股锁定期等承诺等,还应该充分了解未来自身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了解并督促上市公司遵守各项监管要求合规运营,以实现投资完成后长期正向发展。



在上市公司存量改革背景下,困境资产投资领域蕴含着丰富的投资机会。2018年以来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数量明显上升,资本市场对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正趋于理解和认同,政府、监管机构、法院及相关各方对推进困境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所持的态度也越来越积极,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趋于常态化、市场化[4]


如本文开篇所述的,重整投资与常规的投资并购有很大区别,在交易流程、风险、尽调要点、投资协议安排等方面都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尤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投资,是一项综合上市公司监管合规、行政与司法程序衔接、并购整合思维与经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以及多方沟通协作的系统性工程。采撷上市公司重整这颗“皇冠上的明珠”并非易事,顺利实现投资目的及共赢愿景,也考验着重整投资人及其顾问机构的积累与智慧。本文仅梳理此类交易一般性实务要点以作初步参考,具体交易中往往都会面临各自特有的复杂问题,欢迎与我们共同探讨。





注释

[1] 参见:“破产重整“生意经”:A股重整持续升温 近两年平均成本收益率高达167.39%”,http://stock.10jqka.com.cn/20230130/c644444234.shtml

[2] “上市公司重整2022年度观察”,作者高美丽、刘姝含、黄亚楠、吴琼

[3] 但也有地方法院作出了另行规定,如: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第六条:一是新增了重整保护期,明确了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的,不得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及重整保护期内行使权利,重整保护期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一年期间。二是第六条规定了已知债权人收到债权申报书面通知和失权后果告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债务人不再向该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4] 参见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等多家机构联合课题组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白皮书(2022)暨2018至2021年中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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