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代位权诉讼10问10答 | 法鹿问答

2021-11-17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法盛金融投资

       致力于分享金融与不良资产、投融资并购、房地产与城市更新、基金资管、资本市场、公司纠纷、税务筹划及疑难案例等干货。




图片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关键词:代位权;《民法典》第535条;债权人;债务人


根据《民法典》第535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第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合法、已到期且债务人迟延履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即可成为行权基础,不以债权经法院审理确定合法性为前提。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应已到期,否则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第二,债务人需享有已到期的对外债权,且债权不是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具体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产生的债权,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单方允诺产生的债权、缔约过失产生的债权,以及违约损害赔偿、不履行无因管理、不返还不当得利、违反先合同义务等原给付义务下产生的债权、违约金债权等,同时次债权也应已到期。


第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主要指担保权利(包括担保物权和保证)。如果债务人已经行使了权利,无论最终债务人的次债务人或相关人是否基于债务人的行权履行了债务,或是债务人合理行权后使得清偿金额远低于次债权金额,债权人都不能再行使代位权。


第四,债务人怠于行权的行为已经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如果债务人资产充足,足以清偿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虽然其未向债务人的相对人主张权利,但是不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此时债权人同样不可以行使代位权。


因此,我们建议,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前,必须考量是否已经满足了以上四个条件,否则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图片  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约定管辖或仲裁协议时,债权人应当向哪里提起代位权诉讼

关键词:代位权;管辖;债权人;债务人

由于《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司法解释还未出台,现阶段我们可以借鉴《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失效)的规定。参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已失效)第14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代位权诉讼与一般诉讼没有本质区别,均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基本管辖原则。在代位权诉讼中,被告为债务人的相对人,应当向债务人的相对人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存在约定管辖或存在仲裁协议,由于代位权诉讼并非合同一方当事人诉请另一方当事人偿还债务,虽然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存在管辖约定或仲裁协议,但在形式上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相对人之间缺乏直接的合同法律关系,因此约定管辖或仲裁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法定管辖,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仍然向债务人的相对人住所地法院起诉。

因此,如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我们建议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图片  债权人不能就债务人的哪些债务行使代位权?

关键词:代位权;《民法典》第535条;债务清偿


债权人不能就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行使代位权。


根据《民法典》第535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参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已失效)第12条,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由于这部分专属债权与自然人资力无关,只是是为了保护自然人正常生活而产生的特定权利,与债务人个体生活紧密相关,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属性,为了避免债权人的债权无限扩张,使得债务人完全丧失正常生活的权利,对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特殊债权不适宜债权人代位行使。


图片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如何判断债务人是否怠于行权?

关键词:代位权;怠于行权;《民法典》第535条;债权人;债务人

如果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相对人主张权利,就可以认为其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根据《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参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已失效)第13条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

参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已失效)的规定,债务人必须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相对人主张权利,才可以视为债务人积极行使了到期债权的催告行为,如果债务人仅仅是通过向相对人口头催告、发送律师函、向非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第三方机构请求调解等方式行使债权,在代位权诉讼中都可能被归为怠于行使债权的表现。实践中对于此种规定存在诸多反对观点,认为该规定会造成大量负面作用,例如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平添障碍、不符合效益原则等。

由于《民法典》合同编配套司法解释还未出台,我们建议,债务人为避免被债权人主张其未对相对人积极行权,仍需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债权。

图片  如果法院审理认为代位权成立,债务如何进行清偿?

关键词:代位权;《民法典》第537条;债务清偿


如果法院审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代位权成立,由债务人的相对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但需根据特殊情况兼顾各方债权人的利益平衡。


根据《民法典》第537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获得的清偿财产直接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进行履行,无需先行归入债务人财产后再行偿还债权人,这属于一次清偿同时消灭两个债权债务关系。但如果债务人资不抵债,某一债权人针对债务人的次债权得到一对一的清偿,则会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这将与无代位权介入时对债务人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破产制度的法律效果相背离,因此如果次债权存在保全、执行等情况,或者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兼顾各方债权人的利益保障债权公平受偿。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后,未获清偿的部分债权并未消灭,债权人可向债务人提起普通诉讼或向其他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未受偿部分的债权。


图片  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后,是否还可以向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关键词:代位权;债务清偿;债权人;债务人


债权人可以在起诉债务人后,向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同时,债权人在起诉债务人的相对人后,也可以再向债务人提起诉讼。


参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已失效)第15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14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14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因此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后,无论该案是否已经审理结束,债权人均有权向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只是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诉讼发生法律效力并确认债权金额前,债权人向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应当予以中止。此外,即使法律未直接规定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相对人后是否还可以再向债务人起诉,根据代位权诉讼的制度价值判断,代位权诉讼是债的保全制度,其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因债务人的怠于行权而受到损失,如果债权人仅能选择债务人或债务人的相对人其中一方提起诉讼,无异于增加了债权人对所选择起诉对象的偿债能力的审查义务,为其行使债权增加了障碍。同时,债权人再次起诉债务人或相对人的行为也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因为案件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不相同,案件仅具有关联性,而不具有重复性。


因此,我们建议,债权人可以根据了解到的偿债能力起诉债务人或相对人,如果债务未获清偿,依然可以再向此前未起诉的债务人或相对人提起诉讼。


图片  债权上存在担保时,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关键词:代位权;《民法典》第535条;债务清偿;担保


针对此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裁判标准,大部分法院认为在满足代位权行使条件的前提下,即使债权上存在担保,债权人仍然可以主张行使代位权。


根据《民法典》第535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当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存在担保时,如债权人未主张行使担保权利而先行提起代位权诉讼,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法无禁止即可行,另一种认为在债权有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代位权的实现具有补充性,只有在行使担保权后债权仍不能得到清偿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代位权。这一问题出现分歧的原因在于,难以判断是否满足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之一——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由于这一前提条件的实质审查标准很难把握,容易提高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风险,实践中一般对这一前提仅作形式审查要求,同时《民法典》的规定将此前《合同法》(已失效)规定的前提条件之一“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变更为“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也可以看出对债权人审查义务标准降低的立法态度。


为避免对法律规定的代位权行使条件进行扩张性解释,而且债权人是否实际享有担保物权需要司法审查才能最终确定,在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后判断债务人怠于行权的行为确实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依然可以对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因此,我们建议即使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存在担保,在形式审查债务人资产状况后,如满足法律规定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依然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


图片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债务人的相对人主张行使抵销权怎么办?

关键词:代位权;《民法典》第535条;债务清偿;抵销权


债权人在先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的相对人在后主张行使抵销权,法院一般不予认可债务互抵。


根据《民法典》第535条,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关于相对人对债权人的抗辩,部分观点认为该抗辩仅是针对债权是否真实、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另一部分观点认为,对该抗辩进行限缩解释并无法律依据,债务人的相对人应当享有所有的实体及程序上的抗辩权。笔者认为,当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与相对人已经丧失了对次债权的处分权,但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并不改变次债权的法律关系,但是行权的一方由债务人变更为债权人直接对接债务人的相对人,但是债权人本人不存在针对债务人的相对人的债务,此时债务人与相对人无权再以二者之间的债权债务进行互抵,从而规避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路径。此外,从法理学角度来看,当债务人的相对人享有对债务人的债权时,其不积极行使权利,待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才主张进行债务抵销,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法律赋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保护自身权利,若债务人的相对人怠于行使权利,却使得积极行使权利的债权人因其提起的债务抵销而权利消灭,不符合债权人的利益期待及公平原则,容易助推债务人及相对人逃避债务,有悖设立代位权制度的目的。


图片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前,已经有其他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了怎么办?

关键词:代位权;《民法典》第537条;债务清偿


当其他债权人已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此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可以与之合并审理,同时结合债权本身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性、债务人是否已经资不抵债等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偿还,受偿金额与提起诉讼的时间顺序无直接关联。


参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已失效)第16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作为次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而合并审理后的数个主债权的总额依然以次债权数额为限。


因此在多个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单个债权人主张的债权额少于次债权额,但是多个债权人主张的债权额之和超过次债权额,多个债权人所获清偿额总数以次债权额为限。


根据《民法典》第537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债权人的受偿金额并非根据代位权诉讼提起的时间来判断,即使某一债权获得了优先受偿,也是因为债权本身具有优先受偿性,而非提起诉讼的时间早于其他债权人,否则应当对各债权人享有的债权进行公平分配。


图片  自然人债务人死亡,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关键词:代位权;《民法典》第535条;债务清偿;继承


债务人死亡,其怠于行使权利的消极状态消失终止,债权人针对债务人的代位权应当消失终止,除非继承人继承了债务人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535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之一为债务人怠于行权,如果债务人已经死亡,也就不存在是否怠于行权的问题,在怠于行权状态已经消失终止的情况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并未充分满足,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相对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无权直接要求其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因此债务人死亡后,如继承人选择继承债务人的遗产,也就继承了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要求继承人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人的债务,如果债权人对新债务人(继承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满足,债权人依然可对新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如继承人放弃继承并拒绝清偿债务的,这种行为无法被定义为债务人怠于行权的表现。


因此,我们建议,如果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本身享有的代位权已经消失终止,但可以考虑债务人是否存在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情况。



免责声明:本公众号发布的信息,除署名外,均来源于互联网等公开渠道,版权归原著作权人或机构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