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盛金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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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背景
2009年10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09年10月28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lectronic Commercial Draft System,简称ECDS)正式建成运行,我国的票据交易模式逐渐从纸票向电票过渡。
近两年,恒大集团和华夏幸福等诸多房地产企业陷入债务危机,大量以房地产企业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不能如期承兑,从而爆发大量票据诉讼纠纷,也使得票据纠纷方面的法律适用和裁判规则等诸多争议问题凸显。由于相关房地产企业暴雷涉及的项目多、主体多、金额高,2021年最高院发布《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以恒大集团及关联公司为被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被申请人的一审民事纠纷及相应的执行案件,除部分纠纷以外的一审民商事诉讼案件,统一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诉讼执行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中也规定,以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除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劳动争议、涉自然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外的民商事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统一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集中管辖,就意味着诉讼周期漫长、诉讼成本高且诉讼结果不确定。实务中商票的持票人主张何种请求权、如何选定被告和管辖法院、采取何种诉讼策略等方面都直接决定持票人能否拿回款项,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
简言之,我国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经过数年发展在技术上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愈加成熟,但仍有不完善之处,而电子票据的签收、背书、承兑、追索等完全依赖于系统操作,除了技术性风险外,权利行使的方式也逐步“要式化”。在电子票据发展初期,从“纸票”到“电票”的过渡过程不仅让民商事主体进行电子票据的商业操作产生各类问题,也给司法裁判带来不少争议之处。大背景下浮现出的关于票据无因性、独立性、要式性等性质的法律问题十分尖锐,值得认真探讨。
基于上述背景,结合我们代理的数百件票据纠纷案件实务,就上述问题进行了研究,分享部分经验以供参考。本系列文章针对票据线下追索、期前提示付款、民间贴现、票据保理、票据诉讼管辖等票据诉讼系列案件方面涉及到的重点法律问题,结合我们的实务经验一一探讨并总结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务观点,逐一进行阐述。以下是我们对于本系列文章研究内容的简要介绍,我们将分期发送相关研究内容,期待您与我们的交流与讨论。
二、研究话题
1. 期前提示付款是否具有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的效力
《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再次提示付款,则持票人是否丧失对除出票人、承兑人之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权?这一问题已在实务中引起广泛的争论。多起司法判例显示,上海票据交易所、最高人民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及多个其他法院对此持有截然不同的意见。由于立法技术原因,不同的法院对上述法律规定存在不同的理解路径,且并未形成不可辩驳的观点。文章将从多个司法判例中总结不同法院的不同观点及法理依据,并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逐一解读分析。
2. 票据线下追索的法律效力分析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据此,持票人在提示付款后遭到拒付的,可以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起线上追索,追索无果的,可及时起诉。对此种追索,各地法院均予以认可。但实践中常会出现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和再追索权未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而是通过线下发送律师函、追索函或直接向法院起诉的行使,那么这种线下行使追索权是否产生追索效力?文章将总结司法判例中的不同观点,探析形式票据追索权的形式要件以及线下追索的法律效力。
3. 票据的民间贴现效力再观察
根据《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九民纪要》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
但《九民纪要》并非法律法规,严格来说并不能直接作为审理案件的裁判依据,实务中关于民间贴现的特征、效力、后果仍存在不同的观点。贴现问题是票据法律关系中的重点,也是法院裁判规则的难点,且商事实践中逐渐兴起较多涉及主体众多、结构复杂、存在多层法律关系的票据相关金融产品,对其中的票据法律关系实质的判断制造了更大的难题。基于此,文章将针对上述民间贴现的话题一一进行阐述。
4. 票据保理业务的法律关系及合法合规性研究
票据保理通常是指债务人基于基础合同项下应付账款对债权人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债权人与保理商签署保理合同并转让应收账款的同时,债权人将该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为债权人提供保理服务的商业运作方式。目前尚无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票据保理进行明确的规范与解释,且票据保理中法律关系层层嵌套,商事实践中衍生出大量以资管产品为媒介的新兴票据保理业务,故实务中对票据保理业务相关话题产生广泛争议。票据保理的法律关系如何?是否属于贴现?票据权利与原因债权的形式应当遵循何种顺序?文章将对上述焦点话题进行研究并阐述我们的观点。
5. 票据诉讼管辖问题研究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均对票据纠纷的管辖问题作出了规定,其中涉及被告住所地、被告经常居住地、票据支付地等不同地点。我们基于处理的大量票据诉讼案件纠纷经验,总结出如下票据诉讼中涉及到的管辖问题并进行分析解读:
(1)被告实际经营地与工商登记注册地址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是基于商事外观主义以注册地所在辖区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还是以实际经营地所在辖区法院进行管辖?(2)出票人为华夏幸福或恒大集团的案件,持票人不以出票人为共同被告、而仅起诉前手背书人时,是否需要移送集中管辖?(3)是否所有涉票据的纠纷案件均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损害责任纠纷、票据保证纠纷、确认票据无效纠纷等案件是否依照上述规定确定管辖?
6. 票据追索权诉讼系列案件法律风险研究
在商事实践中,出票人和背书人经常将多张电子商业汇票同时出具和背书转让,因此票据追索权纠纷诉讼案件经常以系列案的形式存在。系列案涉及主体多、各个案件细节不一,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也略有不同。例如如何选择对不同的前手以及出票人提起诉讼?是否会涉及重复起诉的问题?准备各案件诉讼材料时应重点注意何种问题?不同法官审核的严格程度以及观点存在不同,应当如何和法官沟通以最大程度地增大胜诉概率?我们根据处理大量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的经验,针对票据追索权系列案件的法律风险作出相应的总结和提示。
三、总结
从本质上来说,票据相关法律问题的争论都是产生于对票据的无因性、要式性等性质的边界的把握,也体现了民法典注重实体权利与商法注重商事外观主义和商事效率之间的冲突。如期前提示付款、线下追索等操作方式所引发的票据纠纷即源于关于电子票据的商事实践是否以严格“要式”为必要的争论,关于民间贴现的相关讨论即源于对票据无因性的限度的把控,关于票据保理相关法律问题的讨论则体现了新兴商业模式对电子票据无因性、要式性等性质和相关法律规定合理性的挑战。而上述争论也产生了如下问题:在票据关系中,到底是需要更加注重主体实体权利的保障,还是更为关注商事外观性和票据流通效率?
我国处在电票系统初步发展的阶段,虽然纸票和电票具有一定的共通性,但加上近年来不断涌现出关于票据的新颖、复杂的金融业务模式,依然对电子票据的相关商事实践和司法裁判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如何判断各种业务模式的实质以及是否符合电子票据相关性质的要求等话题,也是电子票据时代急需探讨和解决的问题。本系列文章结合我们代理的数百件票据纠纷案件实务,基于针对电子票据相关各热点话题的探讨,试图对电子票据的商业实践和司法裁判作出一定的解读。当然,随着案件的进展和时间的推移,票据诉讼可能会涌现出更多、更新的法律问题,我们也会在此领域继续深耕,不断更新我们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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