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私募基金中的员工跟投主要问题分析

2023-01-30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法盛金融投资

       致力于分享金融与不良资产、投融资并购、房地产与城市更新、基金资管、资本市场、公司纠纷、税务筹划及疑难案例等干货。


作者:许瀚、张苏华

来源:锦天城广州


序言



随着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与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截至2022年底,我国基金资产管理总规模已达68.3万亿元。非公开募集基金快速发展,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的作用日益重要。为保障基金公司的稳健发展,抵御基金运行的整体性风险和人员管理的流动性风险,实现员工与机构及投资项目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国有和民营私募基金管理人均不断探索员工跟随投资机制的建立和具体运用,以有效激励员工和赋能投资项目。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过往项目的实践经验,本文主要分析私募基金中的员工跟投概况;梳理员工跟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并选取基金合同作为主线分析合同起草设计的关注要点;同时,分析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的募、投、管、退阶段涉及员工跟投的相关问题,总结关注要点和规则的理解适用,和业界同仁共同探讨。


一、

私募基金中的员工跟投概况


1. 跟投是什么?

在基金投资领域,员工跟随投资(Employee Co-Investment Rights)通常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组建基金或者直投项目时,由管理人给予资本外的本机构人员跟随投资,与基金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分享收益的一种机制。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通常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1]。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基金业协会行业自律规则,合格投资者[2]主要包括一般的合格投资者和视为合格投资者两种情形。一般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即认购基金时的首轮实缴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资产或年收入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其中机构作为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通常表现为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需大于1000万元;个人作为合格投资者需满足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在投资本机构管理的基金产品时视为合格投资者,可豁免适用前述一般合格投资者的首轮实缴不低于100万元和资产/财务标准要求。

2. 为何要实施跟投?

私募基金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外部资本后按照基金的运行规则投资和退出项目,在募集、投资、管理和退出阶段均高度依赖专业的管理和投资决策。对于外部资本而言,如将管理人及高管的权益与外部投资者绑定,可激励管理人提升对基金运作整体的专业管理水平和审慎尽职能力。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开展跟投促使员工与机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防止员工实施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利益的行为;避免投委会与投资团队之间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决策失误;同时保持高管人员的稳定性,完善创新投资机构内部治理机制和创新薪酬激励体系。对于跟投员工而言,在参与经办项目的投资尽职调查或者交易操作过程中,通过跟投提升对项目的关注和投入,获得项目收益分配的机会,激发工作潜能。跟投制度在外部资本、基金管理人、跟投员工及底层标的项目的等多方良性互动中得以不断应用和完善,有效契合基金领域的各方需求,因此,越来越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考虑建立员工跟投制度。

3. 私募基金员工跟投的主要形式和实践案例

根据员工投资的意愿,员工跟投可以分为强制跟投与自愿跟投。强制跟投通常适用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项目之间存在较大的关联程度或者保证关键人员对项目的投入。部分地区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强制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对项目的影响程度灵活决定适用跟投形式。例如,成都市人民政府在2020年4月26日公布的《成都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成办发〔2020〕44号)明确,允许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核心人员(国有创投企业高管、项目管理团队)在投资创业企业项目时以自有资金强制跟投,允许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普通员工以自有资金自愿选择跟投创业企业项目。

根据员工投资和底层标的项目的关系可以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员工跟随基金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通过跟投平台跟随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的,通常可认为直接跟投,例如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跟投平台广远众合(珠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跟随私募基金珠海广发信德科技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珠海广发信德智能创新升级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投资标的项目上市公司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99171)。信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跟投平台天津乾信共赢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跟随私募基金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投资标的公司乾元浩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如员工通过跟投平台认购基金或者认购基金间接投资项目的为间接跟投。


二、

员工跟投的相关依据


目前从政策层面,并没有专门针对基金的员工跟投机制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员工跟投散见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的相关管理办法中。各地方亦遵循监管部门的规则,探索推进国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跟投机制。

(一)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协会关于员工跟投的相关规则

1. 私募基金应向合格投资者募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0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2. 员工跟投时视为合格投资者。证监会在2014年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跟投本机构所管理的私募基金时可视为合格投资者,豁免适用前述第十二条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要求。

3. 员工跟投的定义。2016年5月2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在公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的相关规定明确,“员工跟投”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情形。

4. 员工跟投与基金备案要求。2021年8月27日,基金业协会在《关于发布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的通知》中梳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中的共性问题,筛选出代表案例脱敏后对外公示,首批不予备案的案例包括员工跟投平台备案为私募基金的情形。基金业协会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私募基金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对外募集资金。合伙企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的投资平台,如无外部投资者,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协会将不予备案。

5. 2022年12月30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四十一条【不予备案】的情形明确包含“(八)以员工激励为目的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跟投平台;”。至此,员工跟投的典型问题逐步为基金业协会的行业自律要求规范优化。

(二)各地关于国有私募基金的员工跟投政策

不同于民营私募基金管理人,国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受较严格的国资监管约束,除了要遵守基金业协会的行业自律要求,还要符合国资监管要求。目前从中央到部分地方均出台了相关规定,允许和支持国有私募基金(创投基金)管理人建立员工跟投制度,为国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跟投机制提供了政策依据。以下汇总部分地区的国有私募基金的员工跟投政策:


三、

员工跟投的合规要点及合同设计


根据基金运作涉及的募集、投资、管理和退出不同阶段,分析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的履行、基金退出阶段和员工离职的处理应对,以及私募基金合同设计的合规要点。

(一)员工跟投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履行

(1)主体资质:视为合格投资者

在员工直接跟投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模式情况下,以及员工通过认购跟投平台的合伙企业份额而间接投资于基金情况下,由于员工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因此,无需提供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且认购基金时无需在基金备案时首轮实缴大于100万元。

(2)豁免条款适用

根据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04月15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基协发〔2016〕7号),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下列程序:(一)特定对象确定;(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三)基金风险揭示;(四)合格投资者确认;(五)投资冷静期;(六)回访确认”。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私募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四)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也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跟投基金时,可不适用该办法的第十七条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为问卷调查及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第二十条为互联网的特定对象确定、问卷调查及风险评估。第二十一条为风险评估和风险等级匹配条款,第二十六条为资冷静期、回访确认、风险揭示书的适用、第二十七条为提供资产证明条款等。


提示: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私募管理人的高管以及普通员工,还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认定为专业投资者,若其本身不符合专业投资者的要求,则要按要求完成双录,不能豁免该环节。《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关于专业投资者的要求如下:


(3)员工跟投须提供的材料清单

① 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员工签署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凭证或者委托第三方有人力资源服务资质的机构代缴的社保证明;
③ 员工的工资银行流水,兼职高管需提供近6个月的工资流水。

根据基金业协会于2022年6月24日发布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2022年6月版),如投资者涉及员工跟投且金额低于100万元的,应上传与管理人签署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如员工社保由第三方机构代缴,需注意代缴方应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资质。如跟投员工为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登记的兼职高管,应上传与管理人签署的劳动合同以及由管理人发放的近6个月工资流水。如成立员工跟投平台进行跟投的,员工跟投平台的实缴金额应大于(含)100万元。在基金业协会的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上传的劳动合同、社保凭证和工资流水的信息的任职单位信息应保持一一对应。

(二)基金退出阶段和员工离职时的跟投处理

1. 基金退出阶段的税务清缴问题

如员工跟投既作为基金的LP且基金管理人公司同时设置团队投资奖励,届时可能出现双重奖励。跟投为投资行为,基金单独建账,跟投所获的投资收益应当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收益分配,员工应完成所得股息、红利的税务清缴;项目投成奖励为公司内部激励行为,员工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员工中途离职时的基金份额的具体处理

如员工跟投后离职,已不再符合视为合格投资者的适用条件,建议员工可及时赎回基金份额,如未赎回基金份额的,应及时提交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的财务证明并提供与其认缴资本相匹配的出资能力证明文件。

(三)私募基金涉及员工跟投的合同设计

1. 合伙企业的人数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基协发〔2016〕7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募集机构应当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并确保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特别注意的是,由于合伙企业人数不超过50人,除去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外,有限合伙人不得超过49人,因此投资者不得超过49人而非50人。在招募说明书中,部分基金管理人若未明确LP的人数,或将在备案阶段被反馈。

2. 跟投比例、收益分配及基金对投研团队的项目奖励安排

员工跟投基金或项目时,一般跟投比例为1%-20%。如员工跟投基金同时作为基金的LP时,可注意收益分配条款中涉及LP的权利义务条款设置,包括但不限于实缴资本的返还顺序、门槛收益的设置和具体比例、后端收益分成的设置和具体比例。部分基金公司针对投研团队投成项目可能设置项目奖励,如同时设置员工跟投,可注意具体的项目奖励设置和员工跟投的比例安排综合设置。

3. 基金关键人士变更

不同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系统备案基金经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往往在基金合同/协议中约定具备相关行业资历/投资业绩或对基金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员作为基金的关键人士,为基金提供服务,该等关键人士通常负责基金整体的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通常基金关键人士条款包含关键人士的具体人选、关键人士缺失时触发的投资期终止的相关情形安排,关键人士替换/选任程序和表决机制、信息披露和告知义务等内容。在合伙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员工跟投基金作为基金的LP且同时作为基金的关键人士时,需注意身份重叠可能影响基金的运作和管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横琴地方金融局也在基金备案的前置审批实践中明确,有限合伙人不得担任基金的委派代表。因此,在基金合同设计时需关注员工任职的稳定性相关联的基金关键人士安排及委派代表设置。

如基金人士变更,替换人选方案未获得有效表决通过可能导致基金的投资期提前终止,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募集和基金合同设计时重点关注可能导致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调整安排条款。

4. 基金信息披露与高管变更

如员工跟投同时担任基金的关键人士或者跟投员工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担任高管职务,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中派驻相关的席位,适当考虑控制基金运作的人员架构设计。如员工存在稳定性问题,应避免员工跟投同时成为基金关键人士,且在投决委中占据绝对性地位。否则,在高管变更时,需根据《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和基金合同中信息披露的相关约定履行基金的信息披露义务。

5.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如员工跟投,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规范管理员工申报个人及其直系亲属的相关股票、期权和其他基金的相关投资交易情况。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如员工跟投涉及关联交易或者同业竞争,需在基金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表决机制中同步联系基金关键人士的选任,避免在触发关联交易时同时导致基金关键人士变更。

6. 员工跟投涉税问题处理

在合伙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跟投的员工如作为基金的LP,所得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对涉及资产的转移或出让,按5%至35%的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20%的税率纳税。

如通过SPV平台跟投基金,SPV平台该平台作为合伙企业时,合伙企业无需缴纳税收,但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平台为公司时,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公司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员工作为股东需按照被分配的收入纳税。通过SPV间接跟投有利于基金管理人综合管理跟投平台,部分员工离职时无需完成基金重大变更的备案;通过SPV跟投时,可以选择税收洼地作为注册地从而申请适用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7. 涉诉争议管辖

员工跟投可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形式跟投,如通过平台间接跟投时并未作为基金的直接投资者。为避免在后续员工离职或收益分配、员工退出基金等不同环节和流程产生争议引发管辖权异议,建议在员工跟投的基金合同或者跟投平台中均明确,凡与基金跟投相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基金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


四、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员工跟投制度


如基金公司涉及员工跟投,建议配套制作员工跟投制度文件完善公司的内控治理。例如,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制定员工跟投制度,并明确在具体基金中涉及员工跟投的实施细则。在跟投制度中可概括性列举跟投的基本原则、跟投形式、跟投的决策机构和跟投的适用范围。针对所管理基金类型(综合基金或专项基金)的不同可尝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从跟投人员的岗位及项目的参与度划分跟投人员范围;(2)根据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方式规范员工跟投的结构设置;(3)根据底层标的的具体投资情况设置跟投数额和跟投比例;(4)跟投资金来源和跟投金额的实缴期限安排;(5)跟投人员的权益分配和税务缴纳;(6)跟投风险的划分和归属承担、涉及关联交易下的、加强投后管理以及跟投审批权限等内容。


结语



员工跟投机制在机构管理和项目投资的激励体系中发挥的作用日益显著,当前的政策和规则鼓励基金管理人探索和完善员工跟投机制。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机构的实际情况和跟投需求及时完善内控流程和安排,为机构的稳健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注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0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八十七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2]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08月21日 中国证监会令第105号)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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