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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创投减持操作指南要点解读

2018-06-05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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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规定了对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反向挂钩的政策。与之配套,上交所和深交所亦发布了实施细则。


2018年6月1日,中基协发布了《创业投资基金申请适用<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 对登记备案流程作了详细说明。


本文结合有关法规、政策和中基协《操作指南》,详述创投减持来龙去脉以及操作的要点、难点,以供参考。


相关法规及监管规则


主要法规和监管规则如下:


1. 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2016年9月16日)


2.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2017年5月26日)


3. 私募基金监管问答 — 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认定标准(2017年6月2日,以下简称“《监管问答》”)


4.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4号,2018年3月1日,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5.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上证发〔2018〕9号,2018年3月2日,以下简称“《上交所实施细则》”)


6.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证上〔2018〕94号,2018年3月2日,以下简称“《深交所实施细则》”)


7. 创业投资基金申请适用<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操作指南(公布日期2018年6月1日,以下简称“《操作指南》”)


操作要点


1. 所谓反向挂钩的优惠政策,指的是创业投资基金所投资企业上市解禁期与上市前投资期限长短反向挂钩机制。相对于2017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特别规定》对于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减持比例限制放宽了很多,由原本的1年最高减持4%增1年最多减持12%。以下详述。


2. 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方向需满足《特别规定》要求的条件,否则不适用。


3. 必须是创业投资基金持有的早期中小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股份才适用优惠政策。


4. 适用政策要提交相应的数据,包括已进行最近一季度的产品季度更新,被投资企业属于早期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并提供证明材料。


5. 根据《操作指南》规定及中基协“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的流程填报资料。


反向挂钩


反向挂钩的优惠政策见于《特别规定》,指的是创投基金所投资企业上市解禁期与上市前投资期限长短反向挂钩机制。上市前投资期限越长,解禁期限越短。反之,若上市前投资期限短,则解禁期限就相对长。相较于证监会公告[2017]9号文,《特别规定》对于创投股东的减持比例限制放宽了很多,原本1年最高减持4%增至1年最多减持12%。见下表:

合格创投基金条件一


在规则发布前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申请适用政策需符合以下条件:


1. 《特别规定》发布前的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者可转换为股权的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


2. 规定发布后的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合计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且投资范围仅限于未上市企业,投资方式仅限于权益投资。


以下是计算公式:



合格创投基金条件二


在规则发布后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适用政策需符合以下条件:


1. 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企业上市后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通过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取得的部分除外;


2. 投资方式限于股权投资或者依法可转换为股权的权益投资;


3. 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合计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是计算公式:


计算口径


1. 以上公式中,采用“投资本金”进行计算。依解释“投资本金“应为到位合同投资金额。这么解释是因为在提交证明材料时,要提交合同和资金到位证明、被投资企业的审计报告。


2. 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包括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的不属于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


3. 纳入计算投资本金的项目既包括基金未退出的项目也包括基金已完全退出或部分退出的项目。所以当计算是否达到50%时,若有已退出的项目或正在退出的项目,均应在计算在分母中。


4. 若基金既直接投资项目企业,又投资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其他创业投资基金的部分不纳入计算,但所投创业投资基金中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创业投资基金规模占比应大于50%。


5. 境外投资不纳入计算。


何谓早期中小企业?


早期中小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 成立时间不满60个月;

2. 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3. 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证明文件:包括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核定的职工人数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


何谓高新技术企业?

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证明文件:高新企业证书


申请适用政策的数据基础

申请适用有关创投减持政策应具备以下三项数据基础:


1. 相关基金在申请政策前应已在AMBERS系统完成最近一季度的产品季度更新。


2. 被投企业属于符合《特别规定》要求的“早期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在最近一期产品季度更新中已经将该企业的股票代码等信息准确填报。


3. 在填报产品季度更新“项目情况表”的“是否属于中小企业”、“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字段时,申请《特别规定》的基金需要上传有关附件,作为有关“早期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材料。


投资期限的认定


《操作指南》对投资期限有明确的规定。投资期限的起始日为“股东身份确权日期”,终止日为“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期”。“股东身份确权日期”参考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股东身份确权日期。根据《特别规定》要求,“股东身份确权日期”应填写投资金额累计超过300万元之日或者投资金额累计达到对被投企业投资总额的50%的日期。注意这里讲的是“参考”招股说明书,同时对股东身份确权日期“应”填写累计超过300万元之日或者累计达到50%的日期。两种情况下存在不一致的情形。解释上“应该”比“参考”要强得多,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以“应该”的日期为准。


以上《操作指南》的规定和《特别规定》一致。对比《监管问答》:投资时点以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后,被投企业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为准。相关指标按投资时点之上一年末的数据进行认定。可见《操作指南》和《特别规定》对《监管问答》的规定作了修改。


对于多轮次投资,监管问答的规定有“投资时点以第一次投资为准,后续对同一标的企业的投资均按初始时点确认。”对该问题,《特别规定》里未见到不同描述。


大宗交易


《特别规定》第四条对大宗交易的规定是: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


《操作指南》里关于大宗交易的描述有两处:(1)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包括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的不属于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2)根据《特别规定》第四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细则,减持节奏为60日的私募基金在连续60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减持节奏为30日的私募基金在连续30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理解上《操作指南》是《特别规定》的执行文件。除《操作指南》上述规定以外,还应遵守《上交所实施细则》和《深交所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下:


1. 截至首次公开发行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的,创投基金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2. 截至首次公开发行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的,创投基金在任意连续6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 截至首次公开发行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的,创投基金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其它事项

1. 创投基金提交的申请通过后,基金类型将更改为“创业投资基金”。


2. 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https://ambers.amac.org.cn)有关功能模块于6月2日开放。


3. 在申请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成功后,中基协在创业投资基金公示信息页面上添加标识。


转自:投资并购风险管理

作者:张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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