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盛金融投资
致力于分享金融、不良资产、投融资、房地产、公司纠纷、私募基金、资本市场、税务筹划、疑难案例等干货。
银保监会的数据显示,2019年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率升至1.86%,不良贷款规模达到2.41万亿元。中国业已成为全球最大的不良资产市场。外资逐鹿中国不良资产市场由来已久,自从2010年新一轮的不良资产爆发以来,行业主流外资机构已先后悉数回到中国市场。由于牌照限制,目前外资不良资产投资机构只能从二级市场受让不良资产,主要投资方式包括:设立外商投资公司作为“非持牌AMC”;设立合格境外有限合伙(QFLP);通过获批的跨境交易试点进行不良资产交易等。
2020年1月3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布《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吸引不良资产处置等领域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境内市场。2020年1月15日,中美签署第一阶段《经济贸易协议》,允许美国金融服务供应商申请省级资产管理公司许可证,承诺如新增全国牌照则对美国申请者一视同仁。取得牌照的外资机构将可以直接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批量受让不良资产。我们注意到,中国本土AMC非常积极的欢迎外资的加入,外资也亟需寻找中国境内值得信赖的合作伙伴。未来外资机构独立或者与其他投资人一起联合经营的AMC非常值得期待。
外资在进入市场、开展不良资产业务以及资金汇回境外的过程中,均涉及很多税务痛点。限于篇幅,我们选取其中较有典型意义的税务问题进行提示,希望帮助投资者提前了解并有效应对。
(一) 设立阶段的税务痛点及应对建议

(二) 不良资产业务的税务痛点和应对建议
从事不良资产业务,必须关注税务问题。若处理不当,在资产清收处置过程中的高额税负,将大大挤压资产回收率,甚至带来损失。目前除针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政策性不良资产和银行改制不良资产业务适用税务优惠政策外,其他不良资产业务并无特殊待遇。由于不良资产业务的特殊性,在税务政策适用上存在较多不明确之处,投资者应当小心处理税务事项,实现合理税务规划和风险防范。

1.传统不良资产业务
(1) 不良资产收购
不良资产的收购 |
主要税务问题 |
AMC从金融机构或非金企业处受让不良资产,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转让方及其关联方,或其他有清收追偿能力的第三方)清收追偿。部分业务中存在担保安排。 |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
(2) 不良资产清收
不良资产清收 |
主要税务问题 |
AMC通过催收、诉讼(仲裁)、破产清偿等各种方式从债务人收回资金。 |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
(3) 不良资产转让
不良资产转让 |
主要税务问题 |
AMC将单户或批量的不良资产出售,回笼资金。方式包括拍卖、竞标、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等。 |
【企业所得税】
上述问题缺乏明确法规指导,实务操作亦存在差异。 【增值税】
|
转让不良资产收益权 以不良资产收益权出资与其他投资者组建不良资产处置基金 将不良资产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ABS
2.不良资产重组业务
不良资产重组是目前很多AMC公司处置不良资产业务的一种重要途径。不良资产重组业务涉及的税务问题较为复杂,需充分评估不同方案的税务成本并进行合理规划。
可能无法从债务人处获得合规发票,而通过司法追索获得司法文书的成本较高。缺乏发票或者司法文书可能导致AMC难以扣除资产折旧、成本及进项税。
在房产过户或获取房产发票过程中,取决于相关部门的实际操作,部分AMC可能不得不替债务人垫付税金,从而带来额外负担。
AMC垫付税金无法取得以其为台头的缴税凭证,通常无法作为费用扣除,如作为其他应收款核销,又产生资产损失扣除的问题。
债转股业务的一些环节仍缺乏明确法规指导,不同的处理可能带来重大税务支出,例如:
折股抵债时是否应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股权计税基础及债务重组损失,还是应视为全额清偿,将折股损失在未来处置股权时扣除?
债转股发生的资产损失可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扣除条件和备查资料如何把握?
债转股适用特殊重组或一般重组,债权债务人无法达成一致时如何处理?
方案中如存在债权人固定分红、债务人担保、对赌、回购等商业安排,债权人取得的收益是否构成增值税制度中的“保底利润”或“保本收益”,从而需要按照利息缴纳增值税?由于合同条款的复杂性和法规的不明确,税务处理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在集团企业债转股案例中,交易方案往往涉及复杂的资产和股权重组,例如将债务人一方不同类型资产和债务进行剥离、整合及分拆,引入社会资本盘活资产并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在这类业务中涉及的税务问题往往十分复杂且影响重大。
作为一种特殊的债转股形式,一些方案中引入信托等资管产品,在产品层面实施债转股,AMC获取信托收益权或者产品份额。这类安排大大增加了税务问题的复杂性:
如存在折价转股,折价损失是应在AMC还是信托层面确认?损失如在信托层面确认,由于信托并非纳税主体,折股损失无法由投资人在转股时扣除。
信托并非纳税主体,是否可适用所得税上特殊重组政策?该政策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债转股双方将债务重组收益和损失递延确认。
信托取得分红、投资人取得收益以及未来退出环节如何纳税,实践中税务处理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如安排不得当,可能造成在产品和投资人层面重复纳税问题。
3.不动产抵押物拍卖业务
法院拍卖是目前AMC处置抵押物时的常见方式,在此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大量税费,如土地增值税。AMC可能面临以下问题:
拍卖过程中涉及税费的计算。如债务人存在财务资料缺失情形,相关税费应当如何计算?是否有规划空间?
过户登记过程中涉及的税费是均由买受人承担还是买受人及债务人各自承担,各地法院和税务机关操作存在差异。若相关税费将从拍卖款中划扣,则可能严重减损债权人清偿比例。
税务机关可能有权从拍卖款中优先扣收债务人历史欠税。我们已观察到不少司法案例,且一些案例存在不同判决结果。
(三) 外资AMC资金汇回的税务问题
外资AMC向境外汇回资金时,从税务角度需考虑境外所在国家是否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着重考量协定待遇适用的条件,如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等。我们建议在设立初期即综合考量资金汇回时候的税负从而对投资架构尽早筹划。
下图总结了外资AMC应重点关注的不同阶段税务考量。我们也建议AMC通过建立健全税务管理体系,实现有效税务管理,提升税务价值。

除通过AMC参与不良资产业务外,很多外国投资者已通过其他方式参与到不良资产市场中。由于牌照的稀缺性及税务成本上的考虑,未来一段时间,这些方式仍然可能是部分外国投资者的主要选择。
(一) 境外机构直接购买不良资产包
该模式下,境外投资人除了需要关注资金入境和利润汇出所涉及的监管要求外,需主要关注以下税务问题:
在选择业务模式、人员安排时,应考虑是否会导致境外投资者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一旦被税务机关判定为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则需要就该常设机构取得的利润在中国缴纳25%所得税,从而增加税务成本。
在资产转让环节,应关注不同所在地税务机关在缴税口径上存在的差异,比如不良资产处置中所获得的收益是否适用增值税。如需纳税,需由境外投资人自行或委托代理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纳税管辖方面,对于不良资产包中所含不良资产有多个所在地的情况,是否可统一向开户所在地税务局申报纳税,现行法规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二) QFLP模式
该模式下应主要关注以下税务问题:
在搭建架构时,由于QFLP的经营范围可能受限,因此需要采用一层或是多层特殊目的实体的形式开展业务。当这些实体取得利润时便要在中国缴纳所得税,从而增加税务成本。
设立GP时,企业应充分考虑不同组织形式及不同投资方的税收影响。比如,GP是以有限合伙还是以外商独资企业设立,投资方所在国是否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并可享受优惠税率。
选择设立QFLP地点时,应考虑不同地区税收政策、税务优惠及财政补贴等。
选择业务模式、人员安排时,应考虑是否会导致境外投资者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由于现行法规并未明确规定什么情况会被视为构成常设机构,在实操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 交易所模式
外国投资者十分关注从中国境内取得不良资产清收款项和收益所涉及的众多环节和复杂的程序。
根据现行政策,银行或持有银行不良资产的其他机构和个人,可通过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 “前交所”)和广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广金中心”)进行跨境业务挂牌转让。前交所的“跨境通”平台与广金中心优势在于,可以为外国投资者提供集中式、一站式的在线交易服务,包括资产信息展示、交易撮合、组织竞价交易、外债登记备案、资产登记流转、资金存管结算、资产处置后的税务代扣代缴、收益购汇出境、以及外债登记注销等服务。
税务方面,前交所与广金中心实行统一税款代扣缴安排,由交易所对不良资产处置收益统一扣税后再行汇出,暂执行10%税率,上述安排既节约了纳税人时间,也能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增加了税务成本的确定性。
外资进入中国不良资产市场,凭借其巨大的资金体量、成熟的管理经验和丰富的投资经验,必将给本土AMC形成冲击和挑战,加剧不良资产行业市场化竞争。但与此同时,也有助于促进本土AMC提升自身综合能力,在合作竞争中不断提升管理水平。
税务成本对于不良资产业务的影响重大,目前不良资产行业在税收政策上还存在很多未明确的问题。外资AMC应予以重视和关注,必要时可以借助外部机构的力量,有效实现税务合规并提升税务效率。

免责声明:本公众号发布的信息,除署名外,均来源于互联网等公开渠道,版权归原著作权人或机构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