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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河产业基金介绍|PE实务

2017-12-18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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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津市海河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整理

天津市海河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由天津市财政出资200亿元人民币设立,通过引导基金注资和市场化募集,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多支产业投资母基金,形成1000亿元左右规模的母基金群。母基金再通过出资发起设立若干子基金或直接投资等方式,撬动各类社会资本,总投资达到5000亿元,用于天津先进制造业和实体经济。


原则: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注重效益、防范风险

思路:整体设计、分期募集、政府让利、滚动发展

基金架构: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三级架构

基金体系:由引导基金出资形成多只母、子基金组成

一、管理机构


(一)天津市政府设立海河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基金管委会向市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承担基金管委会日常工作。

(三)基金管委会设立政策审查委员会。通过政策目标审查会议履职尽责。政策审查委员会主席负责统筹协调,召集政策目标审查会议,签发政策目标审查意见书。政策审查委员会独立发表审查意见。

(四)基金管委会设立项目统筹管理委员会。收集全市先进制造业投资项目信息,建立基金投资备选项目库,通过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推荐给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和母、子基金管理机构。

(五)基金管委会设立专家顾问委员会。发挥决策支持、智库及监督作用。

二、投资原则


(一)引导基金

1.形式:有限合伙制

2.出资要求:根据母基金设立进度及投资项目需求分期到位

3.管理机构:天津市海河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公司”)

4.投资原则

1)不允许直投:引导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产业项目。

2)不得保底保息:引导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

3)出资比例限制:引导基金出资母基金占比根据基金定位、管理机构业绩、募资难度等因素差异化安排,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母基金总规模的30%。

5.存续期限

引导基金存续期为10年。存续期满,如需延长存续期应当由基金管委会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合伙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

6.允许参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含其子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含其持股平台)可依法依规参股母基金管理机构。

(二)母基金

1.形式:母基金可以采取公司制、有限合伙制或契约制

2.投资原则

1)投资限制:母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

2)投资方式:母基金可通过设立子基金的方式投资具体项目,也可直接投资具体项目。

(3)资金募集要求:母基金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除政府外的其他基金投资者须为具备一定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可分若干期募集。

(4)损益原则:母基金各出资人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或亏损负担方式。

(5)资金撬动:母基金撬动的各类社会资本在天津的投资总额,应累计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规模的5倍。

3.存续期限:母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得超过引导基金存续期(引导基金一般是10年)。

4.名称及注册地:母基金名称原则上应包含“海河”字样。母基金应注册设立在天津。母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注册。

(三)子基金

1.形式:子基金可以采取公司制、有限合伙制或契约制

2.投资原则:子基金不得投资其他投资基金

3.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得超过引导基金存续期(引导基金一般是10年)

4.名称及注册地:子基金名称原则上应包含“海河”字样。子基金应注册设立在天津。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注册。

(四)业务限制

引导基金、母基金和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2.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3.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金融衍生品,其中以并购重组、招商引资为目的的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投资除外;

4.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5.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6.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7.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8.投资于不符合国家及天津市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用地政策、环保政策、总量控制目标、准入标准的项目;

9.投资于没有产业导入的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0.投资于没有产业导入的土地一级开发和住宅、商业地产、工业园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

11.从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三、投资方向


海河产业基金要遵循基金投资产业导向和投资天津区域导向,加大对天津先进制造业的支持力度,推动技术研发和科技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建设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

(一)做优做强做大支柱产业。包括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石油化工、节能环保、新能源、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生物医药和健康、互联网等产业。

(二)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海洋工程装备、特高压输变电、高档数控机床、机器人、集成电路、高性能服务器、国产数据库等产业。

四、投资决策


(一)申请

母基金发起人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出拟设立母基金的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报告;

2.母基金章程(协议)草案;

3.基金管理机构情况;

4.经营管理团队人员名单及履历;

5.团队历史投资业绩;

6母基金投资领域等。

(二)政策审查委员会进行政策目标审查

(三)尽职调查、出资谈判等

(四)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

(五)基金管委会核准

(六)签订母基金章程(协议)

五、收益分配


(一)分配原则

引导基金的分配以母基金为单位分别核算;母基金分配可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进行。

(二)责任承担

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母基金承担有限责任。

(三)奖励安排

引导基金分红部分可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对考核优秀的母基金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四)政府出资让利安排

引导基金可通过适当让利的方式,鼓励母基金直接投资于政府主导的投资期长、风险性高、收益率低的项目,具体让利方案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制定,报基金管委会审定。

让利原则:

1.政府出资让利,应以政府出资所产生的收益为限,不得动用政府出资本金让利;

2.政府出资只对社会出资人让利,不对其他财政性出资让利;

3.政府出资让利仅限于引导基金在母基金中出资收益的让利,对子基金中社会出资人的让利,由母基金管理机构与母、子基金出资人协商确定;

4.政府出资对社会出资人让利,应根据出资承担风险的大小确定让利顺序和比例,具体分配办法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与有关出资人协商提出,报基金管委会审定,并以协议方式明确。

(五)引导基金份额回购

在存续期内,对执行基金章程(协议)约定目标效果良好的母基金,鼓励母基金的其他出资人回购引导基金所持母基金的全部或部分份额。

对引导基金所持母基金份额的回购,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与母基金其他出资人协商提出方案,重点就引导基金让利承诺协商一致,报基金管委会审定。

(六)风险准备金

母基金在每次收益分配时可根据后续项目风险情况,按照章程(协议)约定预留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

六、风险控制


(一)基本原则

母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的要求,建立健全资金募集管理、投资人适当性、信息披露等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二)银行托管要求

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应由具备资质的银行托管,托管银行对基金账户进行动态监管,确保资金按照约定方向支出。

托管银行应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银监会令第92号)规定的条件。

(三)一票否决权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派员参加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可行使一票否决权。

(四)出资形式及跟投要求

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对其管理的基金以现金出资。经营管理团队应对其主导的具体投资进行跟投。

(五)基金运行情况报告义务

1.引导基金托管银行

应定期将引导基金托管情况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报告,并及时报告引导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

2.母基金管理机构

应按季度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告母基金及子基金运行情况,并及时报告母基金、子基金法律文件变更、资本增减、管理机构变动、清算与解散等重大事项。

3.引导基金管理公司

应定期收集母基金、子基金托管情况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报告,并及时报告母基金、子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

须按季度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母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并按年度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的年度业务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六)引导基金退出的情形

1.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即可退出的情形

1)母基金方案确认(以基金管委会核准之日为准)一年以上,仍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的;

2)引导基金出资拨付母基金账户一年以上,母基金仍未设立子基金或开展投资的;

3)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母基金未按章程(协议)约定投资的;

5)母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变化的;

6)经基金管委会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章程(协议)约定和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7)当母基金或子基金出现违法违规或违反章程(协议)等情况时,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并要求相应基金管理机构限期整改。而相应基金管理机构不按要求整改。

2.引导基金主动退出要求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制定具体退出方案,报基金管委会同意后执行。

(七)母、子基金终止运营并清算情形(符合一条即可)

1.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基金份额的合伙人要求终止,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

2.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管理机关责令终止。

(八)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卸任情形(符合一条即可)

1.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管理机构丧失管理能力或者严重损害基金投资者利益的;

3.按照基金章程(协议)约定,持有基金三分之二以上权益的投资者要求管理机构退任的;

4.基金章程(协议)约定管理机构退任的其他情形

 

来源:PE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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