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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能否强制执行政府部门的财政性资金?

2023-05-15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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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保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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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2019)最高法执复38号,王化作、彭永录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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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事人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化作、彭永录、金秉承。

被执行人:久治县人民政府。

被执行人:久治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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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青海高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化作、彭永录、金秉承与被执行人久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久治县政府)、久治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以下简称久治县发改和商务局)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久治县政府、久治县发改和商务局对青海高院冻结久治县发改和商务局的银行账户不服,向青海高院提出书面异议。

青海高院经审查裁定撤销(2017)青执112号之九执行裁定书,解除对久治县发改和商务局在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2×××4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496068.00元的冻结措施。

王化作、彭永录、金秉承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称:
(一)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必须执行,青海高院认为只能用该单位财政性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消偿债务是错误的,现阶段行政机关都没有自有资金,以此认定涉及政府、政府部门败诉的诉讼案件都不能顺利执行;
(二)本案在青海省和果洛州二级政府等部门的大力协调下,曾拿出过一份执行计划,虽然不公平但在执行法官的反复劝说下,其也愿意以此基础达成执行和解,但被执行人却不按自己提供的执行方案执行,基于此执行法院才依法作出冻结裁定;
(三)青海高院未举行听证会剥夺了其举证辩驳的相关权利,程序违法。
综上,请求撤销青海高院(2018)青执异234号执行裁定,维持青海高院(2017)青执112号之九执行裁定,并督促执行法院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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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执行法院解除对久治县发改和商务局在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2×××4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496068.00元的冻结措施是否确有错误。
关于能否执行政府部门财政性资金的问题,本院在《关于能否强制执行甘肃省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财产请示的复函》(2001)执他字第10号复函的答复意见中明确,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其用途国家有严格规定,不能用来承担连带经济责任。上述意见精神指导类案司法实践多年迄今没有改变
从青海高院查明情况及久治县发改和商务局提供的相关证据来看,冻结的久治县发改和商务局在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2×××49账户确属财政资金专用账户,该账户内的财政性资金只能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特定项目对相应的资金进行支付,而不能用于偿还经济纠纷产生的债务。故青海高院裁定撤销(2017)青执112号之九执行裁定,解除对久治县发改和商务局在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2×××4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496068.00元的冻结措施,并无不当。
但是,根据党政机关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相关文件精神,青海高院应当向被执行人久治县政府、久治县发改和商务局发出司法建议,要求限期筹备自有资金,或者申报、补报财政专项资金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裁定如下:驳回王化作、彭永录、金秉承的复议申请;维持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青执异234号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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