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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企业上市
一、新三板挂牌企业国有股份转让履行评估、报批等手续的必要性
相较于未上市/挂牌公司或上市公司,国资管理部门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对于挂牌企业国有股份转让履行手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务操作中,国有股份转让存在着“不上不下”的尴尬。
因此,笔者通过分析现有相关规定,结合项目经验,就新三板挂牌企业国有股份转让应履行的手续提出相关的规范建议。
国有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企业在进行国有股权转让时一般应履行资产评估、报主管部门审批、挂牌交易等手续。
首先,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其次,资产评估结果经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再次,产权转让需在各省市指定的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综合考虑投标方(潜在受让方)的报价、相关性等综合因素后确定。整个转让过程中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或具有相应权限的机构)的同意。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此外,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相关规定
已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其企业性质已经变化为非上市公众公司,与一般的非上市/挂牌企业在开放程度上具有本质区别。在判断新三板国有股权履行程序问题时我们不妨再参考下已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公示的国有股份是如何操作的。
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国资委于2007年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事项联合颁布《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办法中将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的审批与定价按不同情形分别予以规定:
1、中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有重大影响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批准。
2、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3、在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将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逐步交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根据国务院2014年3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地方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下放地方政府审批)。
4、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股份转让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1)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2)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5、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下同)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新三板挂牌企业国有股份转让现状及建议
目前全国股转系统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对于挂牌企业国有股份转让并没有明确相适应的规定,在实务操作中,国有股份转让存在着“不上不下”的尴尬。
抛开国有经济对国计民生等关键行业的控制等考虑因素,国有股份转让的诸多限制归根到底是为了确保交易价格公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点可以从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规定上略窥一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中对价格限制较少,大多是在股份比重、转让事项本身审批或备案等方面予以规定。原因就在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在交易所二级市场上交易,可以在充分公正透明的环境下进行竞价交易,理论上所有的股民都在参与竞价,能够最大程度的发现股份价值。
反观新三板挂牌企业,其本质是没有上市的公众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流通交易。由于投资者的高门槛限制,其日交易量、流动性远远不及沪深交易所,价格发现机制还没有充分、完全地建立。
目前新三板存在着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两种交易方式。协议转让可细分为两种: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的股票的命令。成交确认委托是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主办券商以制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不管是定价委托还是成交确认委托,协议转让充分实现了转让双方的价格决定权和协商权,市场自由度非常高。协议转让的高自由度也催生了国有股份随意定价乃至低价转让的可能及风险。而做市转让是挂牌公示的做市商作为买卖对手方,每天进行股票的买卖报价以及买入和卖出,挂牌企业采用做市交易的,其一般存在多家做市商。相较于协议转让,做市转让可以较大提升股票流动性,促使股票价格更趋近与实际价值。
结合经办项目经验,笔者建议根据转让方式的不同分别履行不同的手续:
一、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挂牌公司国有股份转让,建议在转让前先进行评估或以尚在有效期内的评估数据作为参考,并就转让事项本身连带转让价格报主管部门审批;
二、采用做市转让方式的挂牌公司国有股份转让,建议参考《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要求转让方履行事后备案手续。这其中又可因转让方控股股东或参股股东地位的不同而予以区别规定。如对于国有参股股东,其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对于转让价格是否必须要评估且报批,笔者认为基于新三板目前的部分价值发现功能以及多家做市商基于自由且专业投资者身份而进行的报价,可以将做市商报价视为公允价值。当然,如果该价格与挂牌企业公开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明显差异的,则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确定公允价值。
三、至于是否应在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笔者认为挂牌交易的初衷是为了吸引更多投资者报价,充分发现价值。新三板作为全国性的交易市场,其市场广阔度、监管程度等均高于作为区域性市场的各省市产权交易所。因此,不论是协议转让还是做市转让,如无明确规定,笔者建议无需在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更何况,通过区域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效率较低,甚至会出现“投标人”不符合新三板投资者资格的情形。
四、最后,建议全国股转系统及国资管理部门协商尽快就挂牌企业国有股份转让出台明确规定,以规范市场转让行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的同时保证市场交易的活跃有效性。
作者|汤荣龙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二、未取得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对于有国资背景的拟上市企业(包括国有独资、控股及参股企业),证监会要求其在申报文件中提供国资监管部门出具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同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中也要求拟挂牌国有企业提供国资监管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而在实际操作中,股转系统对于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要求比较严格,要求其必须提供国资监管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但对于国有参股企业并不强制要求提供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而更多的是关注国有股东参股时是否合法合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等。
注意事项:实务操作中,国有企业的股权设置批复一般要逐层向上追溯至国资监管部门(一般是各级国资委),但如果能够找到明确的文件依据,也可由国资委授权的单位出具上述批复。
【案例】:山东高新投(430626)
由于山东高新投项目经办人员对国有股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认识不全面及工作疏忽,该司 2010 年末投资胜达科技后,主要关注公司的持续成长能力,一 直没能按国有股权管理的要求取得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2013 年 7 月胜达科技启动新三板挂牌申请工作后,山东高新投按国有股权管理的要求办理了国有股 权设置批复,并于 2013 年 12 月 24 日取得了《山东省国资委关于潍坊胜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宜的批复》(鲁国资产权字[2013]94 号)。
本所律师认为,山东高新投取得了《山东省国资委关于潍坊胜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宜的批复》,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中关于存在国有股权的拟挂牌企业需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的要求。
三、开心麻花-缺国有股权设置批复
导言
开心麻花因为春晚小品而走红,沈腾等主创人员名声大噪,近期开心麻花公司又登陆资本市场,在新三板成功挂牌,成为话剧类公司的第一股。开心麻花的股东之一为文化产业基金,系国资背景,开心麻花并未取得国有股权设置批复,在此情况下,它是如何通过新三板审核的呢?
公司概况
北京开心麻花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开心麻花,股票代码:835099,股票转让方式:协议,有限公司设立于2003年4月4日,股份公司设立于2015年7月16日,2015年12月29日挂牌,注册资本人民币4300万元。主营业务:舞台剧、音乐剧以及儿童剧的创作、编排和演出,同时从事演出剧目的衍生业务,如电影及网络剧的制作等。
问题产生
股转公司反馈提出:
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持有申请挂牌公司13.8%的股权。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的性质,其投资于公司的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公司是否需要取得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说明判断依据。
问题答复及解析
中介机构回复:
(一)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的性质及投资于公司的合法合规性
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下称“文产基金”)成立于2011年09月15日,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文产基金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见下表:
根据文产基金的出资情况,文产基金系国有股东参与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
文产基金委托其普通合伙人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基金资产的投资和退出进行审核并作出独立最终决策。经核查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及相关批复文件,经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审核并报理事长批准,同意文产基金向麻花有限出资人民币4500万元,占其稀释后股权比例的15%。
经核查,文产基金于2013年3月与麻花有限及当时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股东协议》等正式投资文件,开心麻花亦就增加文产基金为其股东召开了股东会,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文产基金投资于开心麻花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或潜在争议。
【解析: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是一家国字号的基金,规模在400亿以上,出资方有财政部、中银国际控股公司、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等。基金向开心麻花投资4500万,占其稀释后股权比例的15%,也就意味着当时开心麻花的估值在人民币3亿元左右。】
(二)公司是否需要取得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
根据文产基金管理人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与上级主管单位的沟通情况说明》,财政部认为“基于财政部各主管部门的明确意见,文化基金已投企业在申报新三板过程中不必进行国有股权管理相关的申报程序。”由于财政部各主管部门的原因,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安排本所律师对财政部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访谈。在该说明中,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该说明所涉陈述真实、准确、完整,并愿意为此承担相应责任。
【解析:(1)中介机构答复时引用财政部认为的“文化基金已投企业在申报新三板过程中不必进行国有股权管理相关的申报程序。”而股转公司的问题是:“公司是否需要取得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是指公司在国有股权设置时是否需要审批,而不是问申报新三板是否需要事先经过国有股权管理部门的批准。这似乎答非所问了。(2)回复后半部分提到,基金管理公司未能安排律师对财政部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访谈,然后说基金管理公司承诺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就结束了。整个回复似乎并没有正面回答提问,也没有给出明确结论,这样答复如何能通过审核?】
总结
中介机构的回复方式暂且不论,重点在于开心麻花究竟是否需要取得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呢?如果需要,那么缺少批文又怎么能够通过股转公司审核呢?
一、是否需要取得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第一条中规定:“一、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职能划分……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国资”)部门审核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财政部审核批准。”(注:此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包括股份公司的设立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规定的挂牌申请文件目录中要求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
由此可见,开心麻花是需要取得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的。
二、缺少批文为何能够通过股转公司审核?
在IPO中,对于有国资成分的企业,证监会明确要求在申报文件中必须提供国资监管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也有此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股转公司对于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要求比较严格,必须提供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但对于国有参股企业并不强制要求,而更多的是关注国有股东参股时是否合法合规、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等。这是股转公司的一个操作口径,没有明文规定,本案例的通过恰好印证了这一操作口径,所以在中介机构没有正面回答且公司也并未取得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的情况下,开心麻花仍然通过了审核,得以成功挂牌。
来源:周松涛律师
四、涉国有股权企业挂牌审批要点之案例分析
一可以预见未来会有更多国有企业有意向挂牌新三板,新三板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是一个登陆资本市场的良机。挂牌新三板可以让国有企业接受监管,公开企业信息,规范化管理企业,为日后有上市计划的企业提供提前演练的机会;同时挂牌新三板也让需要资金的国有企业提供更好的融资机会。但国有股权作为国有资产,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全国股转系统对国有企业的审核会较为严格。
一一对于这些具有国资背景的企业,股转系统在审批其挂牌申请文件时,针对其国有股权的问题会有更多的关注,并要求企业提供相关国有股权问题反馈意见的回复。
一一对于股转系统在审批涉及国有股权相关企业挂牌申报时提出的相关问题,广证恒生推出专题研究案例分析,以期为正在或计划挂牌的企业提供帮助。
涉国有股权审批要点案例分析
一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中的基本标准条例中有三点与国有股权相关,相关条例如下:
一一1.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一一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一一3.申请挂牌前存在国有股权转让的情形,应遵守国资管理规定。
为能帮助含有国有股权的企业在申请挂牌新三板时回复反馈意见可以少走一点弯路,广证恒生选取了新三板中的典型案例进行解析。
2.1、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
一一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这一条例从属于六项挂牌条件中的第一条: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其关注点为第一条的第一小点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新三板案例(青浦资产831711.OC):国有股权批复程序的合规性】
一一上海青浦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浦资产”)于2014年10月29日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挂牌申请材料。根据其公开转让说明说指出,青浦资产在申请挂牌时股东为上海青浦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占比98.87%;以及上海青浦现代农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占比1.13%,均为国有独资公司。因此青浦资产国有股比例为100%。根据青浦资产的国资性质,全国股转系统在反馈意见中提出了以下问题。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国资监管的法规补充核查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历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履行的国资批复程序的合规性,请提供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
一一全国股转系统反馈中的关键点在于“核查程序合规性”以及“提供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两点。青浦资产根据全国股转系统的反馈问题提交了以下回复。
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如下
2014年9月2日,青浦区国资委出具《关于上海青浦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青国资委[2014]108号),确认:上海青浦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系青浦股份国有股东)持有14,831.00万股,占总股本的98.87%。上海青浦现代农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系青浦股份国有股东)持有169.00万股,占总股本的1.13%。如青浦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上述国有股东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的证券账户应标注“SS”标识。
结论意见:公司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历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按照法律要求履行了国资批复程序。
一一由于青浦资产的国有股权设置并不存在瑕疵,在回复反馈时提供了青浦区国资委出示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证明了公司设立主体、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全国股转系统并未就其国有股权设置批复问题提出第二次反馈意见。最终青浦资产于2015年1月20日成功挂牌新三板。
【新三板案例(德方纳米):国有股权设置未获得批复文件】
一一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方纳米”)于2014年10月17日即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挂牌申请材料,但至今仍未挂牌成功。根据其公开转让说明书指出,南山科创为其股东,持股占比为1.735%,为国家事业单位。全国股转系统就其挂牌申请提出了两次反馈意见,在第一次反馈意见中,针对其国有股权提出了以下意见。
关于公司股东性质。(1)请公司补充披露深港产学研、博汇源、拓邦股份、华创盛创、润得益、南山科创、华创盛投的基本情况及股权结构图。(2)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公司中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是否履行了国资批复的相关程序,请律师对股东出资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3)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关联关系的准确性并发表意见。
以下截取德方纳米就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中关于国有股权问题的部分内容。
公司股东中除了南山科创为事业单位之外,其余单位股东均不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不涉及国有资产,也无需履行国资批复的相关程序。南山科创为事业单位,目前正在办理相关批复程序。
从德方纳米在第一次回复中的内容来看,德方纳米无法就南山科创作为国有事业单位出资未获得批复问题提供合法合规性证明。因此,全国股转系统在第二次反馈意见中,再次提出了关于国有股权设置问题的意见。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南山科创批复情况并对出资程序、股权确认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根据这一问题,德方纳米做出如下回复。
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南山科创为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新局主管的事业单位法人。南山科创为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新局主管的事业单位法人,为独立核算的非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法人,可以对外投资;南山科创对德方纳米的投资行为已经主管部门、以及同级财政部门的同意,并履行了实际出资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南山科创对德方纳米的历次出资合法合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南山科创对德方纳米的投资应当被认定为国有法人股,应当办理国有股确权的有关手续。截至目前,相关国有股权设置批复的手续正在办理。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南山科创取得国有股权批复的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上述确权批复取得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构成实质障碍。
回复中有提到“相关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手续正在办理”。尽管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南山科创取得国有股权批复的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批复文件取得事项不会对公司申请挂牌构成实质障碍,但没有批复文件即无法证明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全国股转系统在此情形下并没有批准德方纳米的挂牌申请。德方纳米的挂牌申请如今仍为待审查状态。
【新三板案例(胜达科技430626.OC):未取得国有股权批复文件,已解决】
潍坊胜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达科技”)于2014年1月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挂牌申请。根据其公开转让说明书指示,截至胜达科技申请挂牌之时,山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前十大股东,为国有法人,持股18%。在胜达科技提交了公开转让说明书以及法律意见书后,全国股转系统针对山东高新投的国有股权设置问题,提出了以下反馈。
请主办券商、律师对山东高新投未取得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随后,胜达科技在补充法律意见说明书中针对该问题作出了相关回复。
由于山东高新投项目经办人员对国有股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认识不全面及工作疏忽,该司2010年末投资胜达科技后,主要关注公司的持续成长能力,一直没能按国有股权管理的要求取得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2013年7月胜达科技启动新三板挂牌申请工作后,山东高新投按国有股权管理的要求办理了国有股权设置批复,并于2013年12月24日取得了《山东省国资委关于潍坊胜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宜的批复》(鲁国资产权字[2013]94号)。
本所律师认为,山东高新投取得了《山东省国资委关于潍坊胜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宜的批复》,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中关于存在国有股权的拟挂牌企业需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的要求。
本案例中胜达科技尽管在国有股权设置时并未获得批复文件,但已按要求向相关主管部门山东省国资委补办了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证明了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全国股转系统悉知相关情况后,即批准了其挂牌申请。
【国有股权设置批复问题解决建议】
全国股转系统关于国有股权设置批复问题的审核关键点在于国有股权设立的程序合法、合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
国有股权的设置为国家出资企业投资的一种类型,所以此问题的关注点在于企业是否能提供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的文件。
在青浦资产案例中,青浦资产在国有股权设置批复问题上并没有瑕疵问题。因此,企业在此状况下如实提交相关国资委开具的批复文件证明国有股权设置合法,合规即可。
而在德方纳米和胜达科技两例中,企业在创立之时未取得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此情况下,建议公司在申请挂牌前需向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企业在取得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后,在反馈意见回复中,企业需注意:(1)承认未能取得国有股权设置的瑕疵行为;(2)公司已按相关要求补办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3)该瑕疵行为对公司挂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2.2、国有资产应遵守相关评估规定
国有资产应遵守相关评估规定这一条例也是从属于六项挂牌条件中的第一条的第二小点,其关注点为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新三板案例(朗德金燕833479.OC):国有资产评估合法合规】
北京朗德金燕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德金燕”)于2015年6月30日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了挂牌申请,根据其公开转让说明书指出,截至申请挂牌时,山西晋煤集团金鼎煤机矿山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的最大股东,系国有法人,占比55%。作为国有法人的金鼎煤机于2010年12月8日与蒲长晏约定以1137.77万元收购了将其持有的在朗德金燕有限公司的390万元出资额中的330万元。根据朗德金燕的国有股东背景及国有出资事实,全国股转系统在第一次反馈意见中提出了以下问题。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山西晋煤集团金鼎煤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股东的性质;(2)股东投资于公司的程序的合法合规性;(3)公司历次国有股权比例变动所履行的审批、评估等程序及是否合法合规。如存有不合法情形,请补充核查相关部门的确认情况。
此回复中的三点分别对应了全国股权系统中挂牌指引与国有股权对应的三点,其中关注点包括国有资产出资及其资产评估的合法合规性。我们从朗德金燕的回复中截取了关于国有资产出资程序以及评估的内容,以供参考。
金鼎煤机为国有企业,其在收购自然人股东蒲长晏持有的朗德有限55%股权时,履行了内部相应的审批手续并收到批复,其投资行为是合法、合规的。
律师回复:《法律意见书》“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之“第三次股权变更”中已披露。就金鼎煤机收购朗德有限自然人股东蒲长晏55%股权的事项,金鼎煤机履行了内部董事会决议,上报其控股股东晋煤集团经党政联席会议批准,由晋煤集团上报山西省国资委经原则同意,由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西分所出具审计报告,由山西中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此次收购项目的评估报告并上报山西省国资委,山西省国资委发文批准《关于山西晋煤集团金鼎煤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重组朗德有限》,随后金鼎煤机与蒲长晏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了纳税义务,朗德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并向房山区工商局提交变更申请,房山区工商局作出变更核准通知书。本所律师认为,金鼎煤机为国有企业,其在收购自然人股东蒲长晏持有的朗德有限55%股权时,履行了内部相应的审批手续并收到批复,其投资行为是合法、合规的。
朗德金燕在回复中详细描述了作为国有企业的金鼎煤机在出资收购其股权时履行了内部审批手续,获得了山西中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以及山西省国资委的批复,证明了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因此全国股转系统并未就其国有资产问题继续提出反馈意见。朗德金燕于2015年10月16日成功挂牌新三板。
【新三板案例(深港环保):国有股权出资没有履行评估、备案程序】
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港环保”)于2014年11月6日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挂牌申请,但至今未挂牌成功。根据其公开转让说明书指出,截至公司申请挂牌之时,国有股东深港科技当前持有公司6.02%的股权,深港科技对公司投资形成的股权属于国有权益,并且深港科技先后五次向深港环保增资。全国股转系统根据深港环保回复中提到的深港科技增资存在瑕疵提出了的如下反馈意见。
公司股东之一深港科技是由深港产学研基地及深港产学研基地产业发展中心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深港产学研基地是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北京大学、香港科技大学合作建立的深圳市直属局级事业单位,深港产学研基地产业发展中心是由深港产学研基地主管的事业单位,因此,深港科技对公司投资形成的股权属于国有权益,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司2010年2月增资至1111.1111万元、2010年12月增资至3000万元、2012年2月增资至4750万元、2012年9月增资至5550万元及2013年12月增资至6650万元等五次增资行为须履行资产评估并向有关国有资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前置程序。由于公司应履行未履行评估、备案程序,上述出资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对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并发表意见。
这一问题,深港环保的回复如下。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我公司于2015年1月6日接到贵公司关于我公司挂牌申请的第二次“反馈意见”。
为弥补出资程序瑕疵,我公司已按深圳市财务委员会(下称“财委)的要求进行有关整改工作,经与财委有关部门沟通,财委已基本同意我司的整改工作,现正在向财委及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关于批复文件的审核手续,预计二0一五年三月下旬才能取得正式批文,故向贵公司提出延期提交反馈意见回复的申请。
特此申请,请予准许。
从回复中可得知深港环保在申请挂牌时仍未取得国资出资合规的相关批复文件。因此需要提出延期申请,查询全国股转系统官网信息尚未见深港环保提交相关批复文件。截至2015年10月27日,深港环保仍为待审查状态。
【新三板案例(恐龙园833745.OC):国有资产投资存在瑕疵,已解决】
常州恐龙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恐龙园”)于2015年7月30日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挂牌申请,并与2015年10月15日成功挂牌新三板。根据其公开转让说明书指出,截至公司申请挂牌时,恐龙园最大股东为龙城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国有法人,占比55%。恐龙园园在有限公司阶段共发生6次股权转让和3次增加注册资本,股份公司设立后,发生1次增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3次股权转让。其中,除股份公司阶段的3次股权转让外,其余股权变更均涉及国有股股权变动。针对恐龙园国有股权转让以及国有资产出资,全国股转系统在第一次反馈意见中提出来以下问题。
关于国有股。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公司历次国有股出资和股权转让程序的合规性,就公司是否符合股权转让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恐龙园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在第一次增资与第二次增资过程中均存在没有履行有关程序的情况。本文截取了恐龙园在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时的资料,以作参考。
2002年7月,第二次增加注册资本。
恐龙园有限整体吸收合并投新实业未履行国有产权转让之资产评估、审批等程序,且恐龙园有限本次增资未履行验资和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另外,本次增资时常州新旅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未履行资产评估手续。
上述吸收合并虽然没有履行国有产权转让之资产评估、审批等程序,但本次吸收合并均系在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2006年3月8日,常州汇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常汇会验[2006]内151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增资予以了验证;恐龙园有限亦于2006年就本次增资补充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另外,2013年1月6日,常州市工商局出具《关于对常州恐龙园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相关事宜的说明》,确认本次增资已经补办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且前述未及时履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行为终止之日距说明出具之日已超过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2年追责时效,不会再给予行政处罚。
因此,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恐龙园有限就本增资未履行资产评估、验资等手续,未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未履行国有产权转让之资产评估、审批等程序的情形不会对常州恐龙园本次申请挂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尽管常州恐龙园在两次增资过程中均未履行验资,工商登记和资产评估等程序,但公司在申请挂牌前已就各瑕疵问题向各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材料,文件。因此在申请挂牌过程中,常州恐龙园在第一次反馈回复中即提供了完整的证明材料,证明了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全国股转系统亦未就国有资产问题进一步提出意见。最终恐龙园于2015年10月15日成功挂牌新三板。
【国有资产投资问题解决建议】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申请指引中关于国有资产投资问题的详细规定为“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从属于“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这一规定下。相关法规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针对国有资产,企业如若在国有资产投资过程中并无违法,违规现象,可参考朗德金燕一例,详细描述国有资产投资过程,并提供相关部门出示的证明材料。
如若公司在国有资产投资过程中存在瑕疵,建议企业在申请挂牌前先向有关主管部门补办批复文件;以免在申请过程中由于证明文件不足导致申请延期。在获得批复文件后,企业在回复中需注意:(1)陈述国有资产投资行为瑕疵事实,并确认违反相关规定;(2)瑕疵增资行为获得主管方的确认批复,主管方未对瑕疵进行处罚、提请诉讼;(3)瑕疵行为已过两年诉讼保护时效期;(4)最后总结,该瑕疵行为对公司申请挂牌不构成实质障碍。
2.3、国有股权转让应遵守规定
国有股权转让应遵守规定这一条例从属于六项挂牌条件中的第四条: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新三板案例(珠海港信832493.OC):国有股权转让基本事项确认】
珠海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港信”)于2015年1月30日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挂牌申请。根据其公开转让说明书指出,珠海港信最大股东为珠海港控股,占比81%,系国有法人股东;另有珠海港远洋控股4%,系国有法人股东。公司国有股权占比85%,为国有控股公司。针对珠海港信国有控股的性质,全国股转系统提出了以下反馈意见。
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国有股东向公司出资、涉及国有股权转让或比例变更、股份制改造时是否取得国资监管机构的批复文件、是否履行国有股权管理(出资、股改、转让、比例变更)方面的相关程序,并就国有股权历次变化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发表明确意见。
此反馈意见中要求珠海港信就国有股权的相关问题,包括国有股权的设置,转让等问题进行回复。其中关于国有股权转让的关注点为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合法合规,国有股权转让过程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况。这里我们截取了珠海港信就国有股权转让问题所做信息披露,以作参考。
关于股权转让
2014年5月27日,珠海国资委下发《关于公开转让珠海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5%股权的处理意见》(珠国资[2014]164号),同意珠海港集团通过珠海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所持信息公司出资765万元(占信息公司注册资本的15%)。
2014年8月14日,珠海国资委下发《关于珠海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5%股权公开挂牌转让实施方案的备案意见》(珠国资[2014]267号),同意珠海港集团通过珠海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所持信息公司出资765万元(占信息公司注册资本的15%),挂牌底价为人民币801.6万元。
2014年9月19日,珠海港集团通过珠海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所持信息公司出资765万元(占信息公司注册资本的15%)国有股权,港晟投资、钟振洋、郭岩锋、宋锴林合计竞得信息公司出资765万元(占信息公司注册资本的15%);2014年9月19日,珠海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2014年9月20日 ,珠海港集团与港晟投资、钟振洋、宋锴林、郭岩锋组成的联合体签署《产权交易合同》;2014年9月26日,金湾工商局核准信息公司股东变更为珠海港集团、港晟投资、钟振洋、宋锴林、郭岩锋。
综上,主办券商和项目律师认为,国有股东向公司出资、涉及国有股权转让或比例变更、股份制改造均取得国资监管机构的批复文件、已履行国有股权管理(出资、股改、转让、比例变更)方面的相关程序,公司国有股权历次变化合法合规,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
由于珠海港信在进行国有股权转让时均按法规办理了批复文件,履行了股权管理方面的相关程序,在反馈回复中也详实得描述了相关程序,并提供了证明文件。最终珠海港信2015年5月19日成功挂牌新三板。
【新三板案例(广信担保832228.OC):国有股权转让存在瑕疵】
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担保”)于2015年1月9日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挂牌申请。关于其国有股权问题,全国股转系统前后共提出四次反馈意见并要求公司给出相关答复,下面我们来具体探究其审查与回复中的关键点。
根据其股转说明书资料说明,其最大股东为广元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2.75%。在申请挂牌时广信担保所有股东均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股占比为100%。针对广信担保的国有性质,全国股转系统在第一次反馈意见中提出了以下问题:
请公司说明并补充披露:(1)国有股权转让的基本事项,包括且不限于转让主体的性质、出资单位、主管部门情况,内部决策程序的履行情况,有权机关的批准或备案情况,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相应核准、备案程序履行情况,转让交易方式、权属登记情况。(2)存在国有股权变更瑕疵的,公司采取的措施、有权机关的确认。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转让和受让主体以及批复或备案机构的适格性;(2)股权转让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及相关依据;(3)存在国有股权变更瑕疵的,通过整改措施是否已足以弥补瑕疵,公司股权是否存在潜在纠纷;(3)股权转让是否存在侵害职工权益的情形;(4)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
全国股转系统在第一次反馈关注点在于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基本事项的确认,以及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存在瑕疵。在广信担保的第一次反馈回复中提到了公司在第一次股权转让程序存在未经全部主管部门审批的瑕疵。针对此次股权转让瑕疵,全国股转系统在第二,第三以及第四次反馈意见中提出以下问题:
第二次反馈意见: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存有的瑕疵作进一步核查,并就其股权转让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潜在纠纷发表明确意见。
第三次反馈意见: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存有的瑕疵作采取进一步核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访谈或相关部门确认,并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次反馈意见:请公司补充披露广元市国资委于2015年2月12日出具《关于广信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函》的内容。
广信担保根据反馈意见作出了以下信息披露。
广信担保第一次股权转让发生于2007年12月8日,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了《广元市广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股东会关于变更公司实收资本、股权结构的决议》,决定对有限公司股权份额进行调整。这次股份转让在各股东之间进行,广元市国资委以广国资(2007)286号文的形式,同意前述股权转让及变更。
根据主办券商核查,本次股权转让只有受让方出资单位广元市国资委的同意批复,没有出让方所属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复。主板券商认为,本次股权转让程序存在未经主管部门审批的瑕疵。
主办券商、律师就第一次股权转让中的瑕疵走访了广元市国资委,广元市国资委于2015年2月12日出具《关于广信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函》,确认广信有限本次股权转让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股权不存在纠纷。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广信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批准程序存在瑕疵,但该瑕疵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不会导致股权的潜在纠纷,对本次挂牌不具有实质性影响。
广信担保由于在国有股权转让时只取得了受让方广元市国资委的同意批复,但没有获得出让方所属地的国资委批复,因此在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瑕疵问题。广信担保就此瑕疵问题在申请挂牌前并未向广元市国资委申请取得相关批复文件,导致回复过程中多次被全国股转系统就国有股权转让问题前后四次提出反馈意见,无法顺利挂牌。最终广信担保于2015年2月12日获得广元市国资委批复文件,并于2015年4月14日成功挂牌新三板。
五、非上市非公众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相关规定
对于非上市非公众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各项规范作了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产权转让必须进各省市指定的产权交易所进行挂牌转让。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六、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相关规定
对于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国资委于2007年联合颁布《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的审批与定价按不同情形分别予以规定:
一、中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有重大影响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批准。
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三、在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将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逐步交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根据国务院2014年3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地方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下放地方政府审批,但尚未见到下放审批权的国资委的具体配套文件)。
四、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股份转让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1、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2、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五、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下同)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新三板作为初步发展阶段的交易场所,由于投资者的高门槛限制,其每日交易量、流动性远远不及沪深交易所,甚至很多挂牌企业连续数月没有成交量,新三板的价格发现机制还没有充分、完全地建立。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国有股转让既不能照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也不能照搬非上市非公众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的规定,但若没有一定的规制,必定会产生国有资产流失问题。那么,新三板挂牌企业国有股份转让的规范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是否需要报批,是否需要评估、是否需要最低价限制、是否需要进场交易。
笔者认为:
一、至于是否需要报批,既然新三板挂牌企业扩展到全国范围之前,上市公司、非上市非公众公司的国有股转让都需要一定的审批,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国有股转让也应经过一定的审批,其法理基础是一致的。
二、至于是否需要评估和最低价限制,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财务报表虽然都是公开披露的,年报也是经过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但现阶段新三板的日成交量少、换手率低,价格发现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若不评估就按市场价随便转让,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此现阶段仍有必要将评估作为新三板公司国有股转让的前提条件。随着新三板做市商制度的推进,做市商机构类型的扩大,投资者门槛的下调,分层管理制度的推出甚至集合竞价交易规则的使用,新三板的交易量、换手率必将大幅提高,新三板的价格发现功能会得到充分发挥,届时可以取消评估这一前置条件。
三、至于是否需要进场交易,笔者认为,从资本市场层次上说,地方的产权交易场所应该属于四板,低于新三板,基本上属于资本市场的野孩子。新三板作为辐射全国的股权交易场所,其交易所体现的公开、公平、公正程度、价格发现功能、监管层次要远高于各省市的产权交易场所,企业股份上新三板挂牌交易是更高层次的“进场交易”,若要求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国有股转让需要到地方的产权交易场所进行,则无疑否定了新三板的功能,无疑否定了新三板的市场层次高于各地产权交易场所的事实。
笔者建议国资管理部门尽快出台一个有关新三板挂牌企业国有股份转让的规范,以指导市场行为,该规范可以规定有效期限暂定两年。根据新三板市场的发展情况,及时评估新三板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有效程度,及时调整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国有股权规范的具体内容,比如取消评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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