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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拆迁人
1.1 被拆迁人取得拆迁补偿
①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所有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应当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的正式文件)。城中村改造以及拆迁农民住房,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②个人所得税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被拆迁人取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部分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且不得扣除房产原值。
③契税
根据财税[2012]82号: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1.2 被征收人取得安置房屋后销售
①增值税(是否“满二”)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度圳市之外: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百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权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②个人出售住房个人所得税(是否“满五唯一”)
——五年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商业用房不享受。
财税〔2016〕43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 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 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A. 城镇拆迁安置住房,其原值分别为:
(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B. 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C.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③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8]137号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销售非住房需要缴纳土增税。
二、征收人
2.1 增值税
给予拆迁户补偿或安置的房屋,对应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根据协议约定价格确定销售额计征增值税,无偿移交的,以公允价值计征增值税。同时,以相等金额计入土地价款从销售额中扣除(没有财政收据的拆迁补偿费也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材料)。会计处理如下:
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拆迁房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2 土地增值税
国税函[2010]220号文,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拆迁补偿款。
2.3 契税
开发商承受旧城改造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照章缴纳契税。
2.4 企业所得税
①货币补偿——作为拆迁补偿费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成本
②就地安置房屋补偿——按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或同期同类房屋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以拆迁补偿费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重本;另外,对补偿的房屋视同销售,销售收入按照补充协议所约定价格或同期同类房屋市场价格确定,同时按照同期同类房屋成本确认销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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