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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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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以及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相对应的其他制度:(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建立: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及募集相关制度、财务制度等;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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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登记及后续信息更新时填报的信息必须是真实、准确的。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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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中基协资管平台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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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基协报告(3-8项还应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管理人、托管人发生变更;基金触发巨额赎回;涉及基金管理、基金托管、基金财产的重大诉讼、仲裁、财产纠纷;投资金额占基金净资产50%以上的项目不能正常退出;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2)下列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基协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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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不得兼营以下利益冲突业务: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 |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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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通过协会资管平台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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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多边税务数据服务平台进行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申报(“零申报”也需提交)。 |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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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为私募基金增值税申报义务人,应按规定期限(一般纳税人每月15日前)核算申报。 |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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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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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且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不存在基金从业资格被异常标识或被取消的情形。 |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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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或冲突业务机构兼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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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兼职人数不得高于高管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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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或参与从事投资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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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不得聘用从公募基金公司离职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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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产品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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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格投资者条件:《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2)投资者须书面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并书面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3)除养老基金、社会公益基金、已在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等外,其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4)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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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公开宣传除以下内容以外的其他内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2)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产品之前,应当先采取发放并收集投资者信息表、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3)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公开出版资料;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海报、户外广告;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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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型、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50人,契约型、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除养老基金、社会公益基金、已在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等外,其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穿透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不得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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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不得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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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不得虚假、误导、夸大或片面宣传推介基金产品或进行信息披露。不得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不得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不得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不得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比如在推介材料中制作各种形式的排名),不得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不得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比如帮助关联机构推介基金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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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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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放并收集投资者信息表、问卷对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3)书面告知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4)制作风险揭示书、完整披露风险并由投资者逐项签署确认;(5)建立健全普通投资者回访制度,对购买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定期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回访,对持有R5等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增加回访比例和频次。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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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自查。自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人员考核及培训情况,投资者投诉处理情况,发现业务风险及时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自查须形成自查报告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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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当按要求对普通投资者进行“双录”。基金募集机构通过营业网点等现场方式执行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调整投资者分类、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向普通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前对其进行风险提示的环节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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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信息资料(含合格投资者相关证明文件和签署资料)、告知警示投资者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应当至少保存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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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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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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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普通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的,管理人应当书面予以特别警示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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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不得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普通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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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产品备案和信息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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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在协会备案。募集完毕是指契约型基金合同已签署且认购款已进入基金财产账户;或者公司型(合伙型)基金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已签署且不低于100万元的实缴资金已进入基金财产账户。 |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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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未经备案不得进行投资运作,但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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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及后续信息更新时填报的信息必须是真实、准确的。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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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协会资管平台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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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产品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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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 |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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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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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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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2)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3)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业务,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5)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管产品(含私募基金)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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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私募基金应当进行托管,除非设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或基金受托人委员会等制度安排;私募基金通过SPV间接投资底层资产的,应当进行托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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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当封闭运作,但是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基金份额转让等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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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否则已备案私募基金不得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认缴出资:(4)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扩募后认缴出资总额的50%;(5)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全体投资者一致认可的决策机制通过;(6)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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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不得出现未进行尽职调查、投后管理等投资运作不规范行为。 |
《证券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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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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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同时管理若干只基金时,其作为受托人,应当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每一只基金,对所管理的每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都应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有效管理的义务,为所管理的各只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管理基金财产,有效防范私募投资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1)不得在不同私募投资基金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不得为一只基金的利益而损害另一只基金利益;(2)在已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尚未完成认缴规模70%的投资(包括为支付基金税费的合理预留)之前,除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之外,不得设立与前述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阶段均实质相同的新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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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不得以私募投资基金的财产与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活动;(2)私募投资基金进行关联交易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事中信息披露安排以及针对关联交易的特殊决策机制和回避安排等。 |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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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私募基金内部设立由不同投资者参与并投向不同资产的投资单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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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及其管理的基金产品不得开展具有短募长投、期限错配、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等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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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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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中应当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并按约定及时、真实、准确进行披露。 |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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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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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年9月底之前,按照中基协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完成信披半年度报告并报送中基协信披备份系统。 |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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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每年度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制作信息披露年度报告并报送中基协信披备份系统:(1)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的财务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2)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6月底之前,按照协会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完成上年度信披年度报告并报送协会信披备份系统。合伙型、公司型基金还需报送经审计上年度财务报告。 |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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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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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
注:某些合规项点可能涉及多份规范性文件,在此一般只选取其中较为典型的一份文件予以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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