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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认“章”还是认“人”?

2020-05-21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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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谁是香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文中,我们提到,香港公司签立文件是否采用“盖章”方式完全属于公司内部的意思自治。由于法律规定了较为简易的签署文件方式(董事签署,或者董事与公司秘书共同签署),香港公司普遍采用这种便于执行的签署方式,并不必然依赖公司的法团印章。

相反,内地公司的印章十分重要,需要在公安机关备案登记,因此在公司控制权争夺中,经常发生控制印章的戏码。

从《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公司签立文件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发现,香港公司即使不使用任何印章也可以有效地签立文件。虽然如此,一方面香港公司在签立或出具一些重要的文件(如契据、证券等)时,《条例》对于印章的使用具有相应的规定,另一方面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由董事签名并加盖印章的方式签立文件。因此在实践中,香港公司往往会刻制、备存和使用一些其他印章以便于经营管理。

本文和大家介绍香港公司有哪些印章以及各自的用途。




《条例》明文规定的印章仅有法团印章(common seal)和正式印章(official seal)两种。



法团印章(common seal)


如果从内地法的角度来看,法团印章可以理解为香港公司的“公章”。法团印章,俗称“钢印”,是一个金属制成的圆形毛边印章,上面刻有公司的中文或英文名称,或二者兼具。使用的方式是在纸张或者蜡液上压印出公司名称,但为了日常使用的便利,法团印章往往会压印在红色的圆形印纸上。








《条例》第124条规定:公司可备有法团印章。

第124条是一个授权性规定,公司是否备存、使用法团印章完全属于公司的意思自治,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公司必须备有“公章”。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公司签立普通的文件完全可以由董事(或董事与公司秘书)按照《条例》的相应规定亲笔签署,因此不必然使用所谓的“公章”。



正式印章(official seal)


《条例》第125条第(1)至第(3)款规定:备有法团印章的公司,可备有一个正式印章,以供在香港以外的地方使用。正式印章须属公司法团印章的复制本(replica),须以可阅字样刻有印章将被使用所在的每个地方的名称。备有正式印章供在某地方使用的公司,可藉盖上法团印章的书面文件,授权任何为此而获委派的人,在该地方于该公司属其中一方的契据或任何其他文件上,盖上该正式印章。

虽然正式印章在实践中很少用到,但是如果公司有使用需要的话,它的材质和形状都需要和法团印章相同,而且正式印章需要额外刻印它会被使用的地方,如“仅限中国内地使用”。如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法团印章被滥用。由于法团印章一般会被用于签立较为重要的法律文件(比如契据),因此公司会重视对它的保管和使用。

如果某一契据需要在香港以外的地方以加盖印鉴(under seal)的方式签署,公司又不希望法团印章脱离它的监管而产生滥用的风险,那么公司可以采取以下行动以完成签署:


(a)公司出具加盖法团印章的授权书(power of attorney),授权书的内容是:委托某签立代理人在印章使用地,于该公司作为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契据或者任何其他文件上加盖正式印章。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并未强制要求受委托的签立代理人的身份必须是公司的董事或员工,而可以是任何“获委派的人”;

(b)签立代理人在印章使用地加盖正式印章,从而使在香港以外签署的契据或文件符合《条例》的要求。


一般来说,香港公司在设立完成后,可以从公司注册处获得一个绿盒(green box / company kitset),里面包含法团印章、签名印章(signature chop)以及圆印章(rubber chop / company chop)。法团印章我们在上文已经介绍过,不再赘述。签名印章和圆印章都不是《条例》明文规定的印章,但在实践中经常会被使用。



签名印章(signature chop)


签名印章也称“长条章”,是一个长条方形的原子印,上面刻有英文字样“For and on behalf of”(代表),下起一行标注公司中英文名称,以及签名线以供签署,签名线下方标注“authorized signature”(授权的签署)。










由《条例》第121条关于公司订立书面合约的规定中可以看出,严格意义上来讲,签名印章不是香港公司的“印章”,而是方便公司代表人(董事、公司秘书或获公司授权的人)签署合约的工具。具体而言:


(a)  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盖上印章的某些合约,如契据,公司可以不盖法团印章而是由董事(1名董事,或2名董事,或1名董事与公司秘书)代表公司签署,并在合约中明确说明该情况;

(b)  如果法律规定合约须由各方签署的话,由任何获得公司授权代表该公司签署合约的人签署。


我们可以看到,签名印章在上述情况中会有用武之地,即,公司可以在合约上加盖签名印章,并让有权签署的人在签名线上签署。


圆印章(rubber chop/company chop)


圆印章的外观与内地公司的公章最为相似,而且经常会被戳盖在进货单、发票、收据等文件上以表示公司对这些文件的确认,但是,香港法律体系对于圆印章没有任何规定,因此它的法律地位在所有的公司印章中处于最低。香港高等法院在TS Office System Limited v Wing Kee Produce Limited [HCSA 31/2014]一案中表示,在交易习惯上说,圆印章的作用是用来表明签署文件的人实际上拥有代表公司签署文件的明显的权力(apparent authority)








因此,圆印章只具有一定的证据价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实际签署文件的人存在代理权的外观。一般而言,公司在文件上戳盖圆印章的行为不会令交易双方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能使公司受到文件内容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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