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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街法律专号
编者按:以打包出售、拍卖、招标等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是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常用手段,虽说这些方法有利于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降低处置成本,且有利于减少债权实现的风险。但是,该方式在我国实际操作过程中涉及很多法律问题,并存在因相关金融政策执行不力、相关法律规定滞后,损害国有资产利益的现象,下述内容将对此问题展开分析与探讨。因本文篇幅较长,将分为三部分发布,此为中篇,后续更加精彩,敬请关注!
二、关于《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适用的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日公布了法发〔2009〕19号《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对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原则、案件的受理、债权转让生效条件的法律适用和自行约定的效力、地方政府等优先购买权、国有企业的诉权及相关诉讼程序、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和可撤销事由的认定、不良债权转让无效合同的处理、举证责任分配和相关证据审查、受让人收取利息、诉讼或执行主体变更、既有规定的适用以及纪要的适用范围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到目前为止,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最重要的一份司法文件,也是影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的一份重要司法文件。该司法文件颁布实施已逾5年,各级人民法院据此司法文件也作出不少判决,因此,非常有必要对此司法文件作更深一步的讨论与分析。
1、关于案件受理
《纪要》明确了若干法院不予受理的七类案件,比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受让人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以不良债权存在瑕疵为由起诉原国有银行的”;“债权人向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清偿债务的”等等,同时规定“ 受让人在对国有企业债务人的追索诉讼中,主张追加原国有银行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这些缩减不良债权受让人向原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规定在《纪要》发布就存在较大争议,从目前情况来看,这些争议并未消失。仔细分析《纪要》列举的这几种不予受理案件的类型,基本剥夺了不良债权受让人通过法院要求国有企业债务人或担保人承担合同义务的权利,其有失公平显而易见,且不利于纠纷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助长了不良债权受让人通过行政手段、信访等非正常渠道解决其与国有企业债务人或担保人的经济纠纷。其次,《纪要》还排除了不良债权人受让人以债权瑕疵原因向原国有银行为被告或第三人的身份主张权利的司法可能性,这可能存在或纵容国有银行转让有瑕疵的债权牟取利益的道德风险。
2、关于地方政府等的优先购买权
《纪要》赋予了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可以对不良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非国有金融机构法人转让不良债权的处置方案、交易条件以及处置程序、方式确定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通知国有企业债务人注册登记地的上述优先购买权人,上述优先购买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无论是从法理还是实际操作,这是《纪要》中争议最大的一个规定。首先,司法机关是否有权赋予特定主体以优先权,是存在法理缺陷的,从我国司法机关的角色定位以及法律对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司法机关应该没有权力的。
其次,该规定存在含糊模糊之处,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带来很大的困惑。比如,按照目前的管理体制,作为债务人或担保人的国有企业,应该有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出资人,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否只需发函给该法律意义上的出资人就履行了《纪要》要求的通知义务,还是还要通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如何确定“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如果法律意义上的出资人、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均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如何处理?
3、关于国有企业的诉权
《纪要》明确赋予了在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时,国有企业债务人可以主张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权。这实际上给予了国有企业债务人一种特殊的抗辩权。尽管《纪要》明确了此种诉权的一些前置性条件,比如重点审查不良债权的可转让性、受让人的适格性以及转让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并列举了10种情形和一个兜底条款。但其合理、合法性仍存在可疑。一是按照《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并不需要债务人同意,《纪要》的这种规定是否有充分的法律和法理依据?二是《纪要》列举的10种情形并不全部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有超出法定情形之嫌疑;三是在赋予国有企业债务人诉权的同时,《纪要》并没有对国有企业债务人恶意诉讼等滥用诉权进行制约,存在国有企业债务人利用诉权延迟履行义务的问题。
明日精彩继续,敬请期待!
(以上文章为中国华融浙江分公司赵晓忠所作,转自中国华融法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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