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构建金融债委会工作新机制,助力困境企业重组提质加速

2021-01-26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法盛金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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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21年1月6日,银保监会同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7号,以下简称《工作规程》),旨在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维护金融机构债权人合法权益。


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新冠肺炎疫情蔓延的叠加冲击,导致全球政治、社会和经济发展面临的矛盾冲突和风险隐患急剧上升,中国经济金融发展中的特定风险也随之上升,如何防范化解金融业发展过程中的债务风险、金融机构如何助力推进困境企业的重组,已然成为迫在眉睫的课题。


《工作规程》在原有债委会政策基础上,全面提升了银行业债委会工作层级,巩固了银行业债委会多年来的实践成果,取得金融监管机构的共识,为实现困境企业债务重组奠定了基础,也为实现中国特色的企业债务庭外重组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障。


《工作规程》的实行,无论是对于监管部门,还是金融机构、各有关行业协会乃至企业来说,都还有很多工作需要谋划。如何全面推行金融机构债委会机制,如何完善金融机构债委会配套机制,如何发挥金融机构债委会的特殊作用,中介机构如何为金融机构债委会提供创新性的服务等,都值得我们共同思考。


、金融机构债委会机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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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机构债委会的定义及作用

与破产程序中的债委会不同,金融机构债委会是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而自发设立的协商性、自律性和临时性组织。破产程序中的债委会是依据法定程序由债权人会议决定成立的代表机构,服务于债权人会议,同时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破产财产的分配等进行监督,处理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授权其解决的其他有关事项的常设机构。 

金融机构债委会的能动作用包括配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降低银企沟通成本、有效增强行业自律、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化解重大债务风险、维护金融机构债权人合法权益等。

(二)我国金融机构债委会制度的发展历程

提出部署。2016年初,银监会在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上提出全面推进债委会制度,并做出了专门部署,由此,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委会制度上升为银监会重要指导工作事项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委会也在零星试点的基础上逐步铺开。

制度形成。2016年7月6日,银监会印发1196号文,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委会定位、职责及基本运行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委会制度自此广泛运用,避免过去采用行政方式解决市场化问题。

完善体系。2017年5月10日,银监会印发802号文,升华了债委会内涵,补充了1196号文未能覆盖的一些细节,形成了体系,特别是切实贯彻了4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维护国家金融安全进行集体学习做出的部署精神。

升级发展。2021年1月6日,四部委联合颁布了《工作规程》,《工作规程》总结了前期风险企业债务问题特点及债委会运行过程中的成功经验,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对现有债委会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并扩大了适用范围。

二、《工作规程》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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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工作规程》出台前,金融机构债委会工作存在如下问题:无立法支持,债委会权威性不够;债委会制度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导致债权人无法统一行动;逢债必组,运行无效,帮扶力度有限;介入时间晚,丧失最佳重组时机;制度衔接性不够,没有形成整体合力。

鉴于上述问题,在银保监会及相关领导的努力推动下,通过制定《工作规程》,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应对举措,并由四部委联合发文。《工作规程》具有五大特点:

一是体系完整,既有规则又有流程。规程的通常理解为“规则+流程”。流程即为实现特定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前后相继的行动组合,也即多个活动组成的工作程序。规则则是工作的要求、规定、标准和制度等。从填补空白和发布的部门角度讲,工作规程之“规”,更多的内容体现在于规定,即对金融机构债委会参与主体具有明确的约束力。

二是提升了金融机构债委会工作的规制层级。由银保监会办公厅便函升格为银保监会联合其他三部委联合发布的部委规章,原来以银行业为主的金融机构债委会工作成效得到了各部门的认同。同时,部委规章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为监管部门免除各金融机构为了配合债务重组而可能产生的决策责任提供了必要的依据。

三是扩大了金融机构债委会适用范围。原来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委会,现在是金融机构债委会,明确了银行、保险、券商、基金、私募等持有债权的机构都可以参与设立债委会。同时四部委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原有制度框架下部分金融机构单独行动从而损害债权人整体利益的问题。

四是完善了债委会工作的机制。新的规制强调了“一企一策”的原则,实现了联合授信与债委会的对接,加强了债委会的职能、工作机制与破产重整程序的衔接,补充了债委会的退出机制。

五是加大了金融机构债委会有关失信惩戒的力度。赋予行业自律组织实施惩戒和打击逃废债职能,即在债委会工作中,既可以对不遵守债委会决定的机构进行自律性惩戒,还有对企业逃废债行为进行打击的职能。

《工作规程》的出台,金融机构债委会由行政性管理向契约型约束转变,在事后风险处置的基础上增加了事前风险防范;由监管机构主导向行业协会自律转变,由临时性组织变为常规性工作;由政策性指导向法制化规范转变,化被动为主动。前述举措都将助力困境企业债务化解提质加速,为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困境企业庭外重组,以及庭外重组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推进金融机构债委会工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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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程》从效力层级到具体的制度创设都有了很大的提升,但其效能的发挥仍需要很多配套机制的建立。

 金融机构债委会的自愿性和契约性,决定了其具体运行仍应以金融机构债委会成员签订的协议和议事规则为依据,因此,银保监会应该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制定并颁布金融机构债委会协议和议事规则范本,提高金融机构债委会的组建和运行效率。

《工作规程》明确了金融机构债委会的自律性组织的作用,将银行业债委会扩展为金融机构债委会,覆盖各类金融机构,与之相适应,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期货业协会、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值得注意的是《工作规程》并未列举可能成为与金融机构债委会相关的其他行业协会,从规程制定的角度分析,此处的“等”应为省略式,而非总结式,信托业协会、融资租赁协会、保理协会等的行业协会并未排斥在行业协会的信息共享和统一行动机制之外。未来银行业协会等应当在总结行业协会推动债委会工作经验的基础之上,主动担负起与相关行业协会协调职能。

众所周知,《工作规程》的一个重要使命是,推进企业金融债务的庭外重组(协议重组),但是仍然会有部分困境企业最终仍需要通过破产重整或和解实现重生或者走向清算。因此,需要在破产相关法律和实践中对金融机构债委会的地位和工作机制予以确认,并建立金融机构债委会的工作机制、工作成果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同时,有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等与金融机构债委会密切相关的特定主体,应当做好工作预案,为金融机构债委会新机制的构建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优质的服务。

附件:1--4

1、《工作规程》(银保监发〔2020〕57号)与银监办便函〔2017〕802号、〔2016〕1196号内容比较

2、中国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7号)

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7〕802号)

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6〕1196号)


附件1

《工作规程》与1196号文、802号文的内容对比

《工作规程》全文二十一条规定,其中六条保留了原通知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分别为第四、八、九、十二、十七、二十一条;其中九条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明确、具体或修改了相关规定,分别为第二、三、六、七、十、十一、十三、十五、十六条;另有六条新增规定,分别为第一、五、十四、十八、十九、二十条。另外,《工作规程》未体现原通知文件中关于“引导舆论宣传”和“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的规定。具体如下:


文件

项目

银保监发〔2020〕57号

银监办便函〔2017〕802

银监办便函〔2016〕1196

效力层级

部门规章

—对参与主体具有明确的约束力。

银监办便函

银监办便函

目的

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维护金融机构债权人合法权益。

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化解企业债务危机、防范金融风险。

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债委会成员的覆盖范围

金融机构(3家以上持有债权(含贷款、债券等)、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债权、依法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的银行保险机构和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等,以私募投资基金形式对企业持有债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本规程执行)。--四部委联合发文,适用范围扩大

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邮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债务企业的所有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当参加债委会;非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债权人,也可以加入债委会。

债委会组建的方式及层级

可自发组建、也可应债务企业请求,组建债委会。联合授信企业发生债务风险的,牵头银行可推动组建债委会。

涉及中央企业或者重大复杂的企业集团,可以在金融机构法人总部层面组建债委会,其他债务企业可以在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层面组建债委会。--为债务企业主动重组提供制度依据

自发组建,由主席行负责债委会的发起、筹备与成立。

债委会可以由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发起成立。

债委会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组建。涉及中央企业以及重大复杂的企业集团,可以在总行层面组建债委会。

重点企业范围

针对债务规模较大、存在困难的非金融债务企业

对于发展前景较好、风险可控且提出的新资金需求有充分理由的债务企业,为支持其正常运营活动,债委会可以通过联合授信、组建银团贷款或封闭式融资等方式给予支持。

对于扭亏无望、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或有逃废债行为的债务企业,原则上不应当作为金融债务重组对象。--该拯救的拯救,该出清的出清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金融债务规模较大、对区域性金融风险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或者是国家确定的钢铁、煤炭等重点行业出现困难的大中型企业作为债委会工作重点;

对于以下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尽快实现市场出清:(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落后产能企业;(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生产、技术等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三)已经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僵尸企业”。

债务规模较大的困难企业;

债委会对企业实施金融债务重组的,企业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企业发展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企业产品或服务有市场、发展有前景,具有一定的重组价值;企业和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有金融债务重组意愿。

主席单位及副主席单位

主席单位原则上由持有债权金额较大且有协调能力和意愿的1—2家金融机构担任,副主席单位可以由持有债权金额较大的金融机构、持有债权金额较小的金融机构及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代表共同担任,包括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代表。

出现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不适宜行使牵头职责的情形或发生其他重大事项的,债委会可按照议事规则和工作流程,对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进行变更。--明确主席单位产生原则,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可变更。

主席行要切实负起主要责任,履行好债委会的发起、筹备、成立、日常运行及协调等责任。副主席行和其他成员要积极配合主席行工作。

债委会要明确主席单位和副主席单位,启动相关工作。债委会主席单位原则上由债权金额较大且有协调能力和意愿的一至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任,副主席单位可以由代表债权金额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代表债权金额较小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组成。其他债权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出席相关会议。

稳定信贷支持

实施金融债务重组过程中,债委会按照议事规则表决同意对积极配合债委会工作的债务企业稳定融资的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及各成员机构应当协调行动,不得擅自改变原有融资关系

金融债务重组期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到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一致行动,不得随意停贷、抽贷。

债务重组期间,为救助企业的需要,经债委会决议,可以采取稳定信贷的措施。

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一致行动,切实做到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不得随意停贷、抽贷;可通过必要的、风险可控的收回再贷、展期续贷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帮助企业实现解困。

融资支持的方式

对于发展前景较好、风险可控且提出的新资金需求有充分理由的债务企业,为支持其正常运营活动,债委会可以通过联合授信、组建银团贷款或封闭式融资等方式给予支持。

为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企业提出的新资金需求有充分理由的,债委会可以通过组建银团贷款、建立联合授信机制或封闭式融资等方式予以支持。

为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企业提出的新资金需求有充分理由的,债委会可以通过组建银团贷款、建立联合授信机制或封闭式融资等方式予以支持。

授权机制

明确完善授权机制;具体要求:债委会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成员机构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将债委会工作纳入内部管理体系,完善债委会相关工作的授权机制。

明确完善授权机制;具体要求:

1)改进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债委会相关工作的授权机制;

2)纳入内部管理体系,重点是总行向分行的授权工作。

建立授权沟通机制,适当下放权限。

与破产重整程序的衔接

债委会可以聘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债委会可以代表债委会成员机构,主动向法院推荐具有专业能力并能依法、独立、公平、公正履行管理职责的管理人,积极配合管理人依法制定公平合理的重整计划及债权受偿方案。

债委会可以采取协议重组、协议并破产重整的方式,对债务企业实施金融债务重组。

经债委会依法授权,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工作组可以与债务企业开展协商谈判,研究包括现金受偿比例、调整贷款利息、展期续贷、变更担保、市场化债转股、引入合格战略投资者等在内的金融债务重组方案。--与破产程序衔接,并发挥主导作用

对采取协议并司法重组方式,需要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债委会应与管辖法院进行沟通协调,寻求支持,主动参加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向法院推荐破产管理人;必要时,债委会可以向银监局报告,由银监局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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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决策

对债务企业金融债务重组方案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原则上应当经占金融债权总金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机构以及全体成员机构过半数表决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金融债权总金额半数以上,但债权人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决策机制与破产程序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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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委会重大事项的确定,原则上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经占金融债权总金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比例债委会成员同意;二是经全体债委会成员过半数同意。

债委会决议的执行

债委会应当按照约定的议事规则、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就增加融资、稳定融资、减少融资、债务重组、破产重整等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和决策。涉及重大事项的,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应当召集成员机构举行债委会会议,按照约定的议事规则充分协商后作出决策,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债委会全体机构执行

执行债委会的决议和要求,总行不得追究相关责任。

重大事项、主要议题由主席单位及副主席单位召开会议共同协商,达成共识后,形成会议纪要。

实施金融债务重组的,重组双方围绕重组方式、重组安排及方案内容,开展协商和谈判。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与企业共同研究,形成金融债务重组初步方案后,由主席单位提交债委会全体成员大会讨论,按照议事规则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发送各债权金融机构和债务企业执行。

对债委会运作的约束机制

债委会成员机构存在不履行其在债委会中相关职责、不遵守债委会按照约定的议事规则所作出的决议、擅自退出债委会或者其他影响债委会工作的情形的,债委会或者自律组织可以采取内部通报等自律性惩戒措施

因上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金融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约谈、向债委会成员机构总部通报等方式督促债委会成员机构规范行为。

符合债委会组建条件的困难企业涉及的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均要加入债委会,统一行动。对于不加入债委会、拒不执行债委会决议、拒不履行债务重组方案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影响债务重组顺利推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造成严重后果的,银监会和银监局可以采取约谈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责令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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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逃废企业的失信惩戒

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债委会和自律组织加强企业逃废金融债务信息共享,有效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信息来源,密切关注债务企业改制、兼并重组、转移资产、简易注销公告、债权人公告等事宜,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坚决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自律组织在金融管理部门指导下,积极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联合金融机构对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进行警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会员单位,并通过适当形式与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对逃废金融债务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失信惩戒

对于拒不采取纠正措施的逃废金融债务企业,自律组织可以组织金融机构依法对其采取不予新增融资、视情况压缩存量融资等措施实施惩戒。--支持诚实却不幸的企业与惩戒失信企业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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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协会指导、协调与金融机构自主决策

债委会组建成立、日常运行中出现重大问题或涉及重要事项时,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金融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等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及时予以指导、协调,银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期货业协会、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等自律组织(以下简称自律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

在指导、协调过程中,相关部门和自律组织应当保障债务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自主决策权防范其他主体对债委会及债权金融机构依法履行权利的不当干预。

各银监局应依法加强对债委会的指导,对于债委会运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及时进行协调。各银行业协会应积极配合银监局的相关工作。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债权人委员会和金融债务重组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支持银行业协会在债务重组等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积极参与债务重组等相关工作。

信息共享及协同合作

发展改革部门、金融管理部门间要加强相互协作、信息共享。

对债务企业注册地金融管理部门的协办请求,其他辖区的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银监会报告上一季度债委会工作情况;各银监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银监会报告辖内上一季度债委会工作情况。银监会适时编发债委会工作动态,指导各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工作,通报有关情况。

债委会成立后,主席单位应当以债委会的名义将债委会成立情况、重要事项等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附件2

中国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
《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0〕57号
办文部门:法规部  发文日期:2021-01-06

为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维护金融机构债权人合法权益,银保监会会同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证监会制定了《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规程》)。

近年来,银保监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建立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推动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发力、分类施策,合力帮扶困难企业,有序退出“僵尸企业”。总体来看,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运行情况良好,有序缓释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风险,避免了部分企业因资金链突然断裂而倒闭,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工作规程》总结了前期风险企业债务问题特点及债委会运行过程中的成功经验,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对现有债委会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

《工作规程》共21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债委会职责定位。债委会是协商性、自律性、临时性组织,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公平公正、分类施策的原则开展工作。二是扩大债委会成员的覆盖范围。明确对债务规模较大、存在困难的非金融债务企业,3家以上持有债权(含贷款、债券等)、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债权、依法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的银行保险机构和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等可以发起成立债委会。三是区分债委会层级。债委会原则上由直接对企业持有债权的金融机构或其分支机构组建。涉及中央企业或者重大复杂的企业集团,可以在金融机构法人总部层面组建债委会。四是做好与联合授信制度的衔接。联合授信企业发生债务风险的,牵头银行可推动组建债委会。五是对债委会参加机构、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债权人协议、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等债委会基本事项作出原则性规定。六是规定对债委会运作的约束机制。针对债委会成员机构的不当行为,支持债委会或者自律组织采取内部通报等自律性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金融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约谈、向债委会成员机构总部通报等方式,督促其规范行为。七是支持债委会在破产程序中积极发挥作用。债委会可以代表成员机构,主动向法院推荐管理人、积极配合制定重整计划及债权受偿方案,做好与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的有效衔接。八是明确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的要求。支持金融机构联合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与失信惩戒机制作用。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会同相关部门持续指导金融机构按照《工作规程》积极开展相关工作,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2020年12月28日

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针对债务规模较大、存在困难的非金融债务企业,3家以上持有债权(含贷款、债券等)、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债权、依法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的银行保险机构和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等(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可以发起成立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债委会)。

债委会是协商性、自律性、临时性组织,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公平公正、分类施策的原则,依法维护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债委会可以按照“一企一策”的方针,集体研究增加融资、稳定融资、减少融资、重组等措施,确保债权金融机构形成合力,稳妥化解风险。

以私募投资基金形式对企业持有债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密切关注债务企业经营情况,发现债务企业存在严重影响按约偿还债务情形的,应当积极推动其他债权金融机构组建债委会。金融机构也可以应债务企业请求,组建债委会。

第四条 涉及中央企业或者重大复杂的企业集团,可以在金融机构法人总部层面组建债委会,其他债务企业可以在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层面组建债委会。
债权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当参加针对债务企业成立的债委会,按照本规程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 联合授信企业发生债务风险的,牵头银行可推动组建债委会,做好工作衔接。

第六条 债委会组建会议可以由持有较大债权的金融机构发起召开,也可以由债务企业和持有较大债权的金融机构协商后共同发起召开。

债委会组建会议应当明确主席单位和副主席单位。主席单位原则上由持有债权金额较大且有协调能力和意愿的1—2家金融机构担任,副主席单位可以由持有债权金额较大的金融机构、持有债权金额较小的金融机构及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代表共同担任,包括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代表。

第七条 债委会主席单位应当履行组织债委会会议、维护债委会日常运行、促进各成员机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督促债务企业对债委会加强信息沟通并充分披露经营及债务情况等职责,牵头组织成立债委会工作组。副主席单位和成员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主席单位工作。

债委会工作组应当与债务企业和其他非金融债权人充分沟通,全面、准确、及时地向全体成员机构披露有关债务企业、债委会工作的重要信息,并平衡好与债务企业、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其他非金融债权人的利益关系。

出现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不适宜行使牵头职责的情形或发生其他重大事项的,债委会可按照议事规则和工作流程,对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进行变更。

第八条 债委会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成员机构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将债委会工作纳入内部管理体系,完善债委会相关工作的授权机制,确保债委会高效有序运行。

第九条 债委会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成员机构应当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自愿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人协议。

债权人协议约定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债委会组织架构;债委会议事规则和工作流程;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及各成员机构权利义务;相关费用的分担机制;成员机构退出机制;债委会解散程序等。

议事规则作为债权人协议的重要附件,是债委会运作的重要依据,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召开债委会的条件、债委会议事内容、需投票表决的重大事项范围、其他需商议讨论的一般事项范围、重大事项与一般事项的投票与表决制度等。

各成员机构均可按照债权人协议提请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组织召开债委会会议。

第十条 债委会应当按照约定的议事规则、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就增加融资、稳定融资、减少融资、债务重组、破产重整等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和决策。涉及重大事项的,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应当召集成员机构举行债委会会议,按照约定的议事规则充分协商后作出决策,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债委会全体机构执行。

债委会会议对债务企业金融债务重组方案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原则上应当经占金融债权总金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机构以及全体成员机构过半数表决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金融债权总金额半数以上,但债权人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债委会可以采取协议重组、协议并破产重整的方式,对债务企业实施金融债务重组。

经债委会依法授权,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工作组可以与债务企业开展协商谈判,研究包括现金受偿比例、调整贷款利息、展期续贷、变更担保、市场化债转股、引入合格战略投资者等在内的金融债务重组方案。

债委会可以聘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实施金融债务重组过程中,债委会按照议事规则表决同意对积极配合债委会工作的债务企业稳定融资的,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及各成员机构应当协调行动,不得擅自改变原有融资关系。

对于发展前景较好、风险可控且提出的新资金需求有充分理由的债务企业,为支持其正常运营活动,债委会可以通过联合授信、组建银团贷款或封闭式融资等方式给予支持。
对于扭亏无望、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或有逃废债行为的债务企业,原则上不应当作为金融债务重组对象。

第十三条 债委会组建成立、日常运行中出现重大问题或涉及重要事项时,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金融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等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及时予以指导、协调,银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期货业协会、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等自律组织(以下简称自律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

在指导、协调过程中,相关部门和自律组织应当保障债务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自主决策权,防范其他主体对债委会及债权金融机构依法履行权利的不当干预。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金融管理部门间要加强相互协作、信息共享。

对债务企业注册地金融管理部门的协办请求,其他辖区的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第十五条 债委会成员机构存在不履行其在债委会中相关职责、不遵守债委会按照约定的议事规则所作出的决议、擅自退出债委会或者其他影响债委会工作的情形的,债委会或者自律组织可以采取内部通报等自律性惩戒措施。

因上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金融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约谈、向债委会成员机构总部通报等方式督促债委会成员机构规范行为。

第十六条 债委会要积极做好与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的有效衔接,可以代表债委会成员机构,主动向法院推荐具有专业能力并能依法、独立、公平、公正履行管理职责的管理人,积极配合管理人依法制定公平合理的重整计划及债权受偿方案。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债委会开展企业破产相关工作,明确内部工作机制和负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行使债权人各项法定权利,依法参与企业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或破产清算等,及时主动申报债权,参与债权人会议,与破产管理人进行充分沟通,依法定程序充分表达维护合法债权的利益诉求,依法正当行使表决权,积极维护金融债权和市场经济秩序。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债委会和自律组织加强企业逃废金融债务信息共享,有效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信息来源,密切关注债务企业改制、兼并重组、转移资产、简易注销公告、债权人公告等事宜,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坚决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第十九条 自律组织在金融管理部门指导下,积极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联合金融机构对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进行警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会员单位,并通过适当形式与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对逃废金融债务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失信惩戒。

对于拒不采取纠正措施的逃废金融债务企业,自律组织可以组织金融机构依法对其采取不予新增融资、视情况压缩存量融资等措施实施惩戒。

第二十条 债委会存续原因消灭的,可以按照债权人协议约定的解散程序予以解散。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便函〔2017〕80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邮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化解企业债务危机,防范金融风险,现就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债委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突出工作重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金融债务规模较大、对区域性金融风险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或者是国家确定的钢铁、煤炭等重点行业出现困难的大中型企业作为债委会工作重点。各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尽快摸清规模较大的困难企业的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及风险底数,按照风险的严重程度和区域的重要性进行排序,通过债委会工作机制,识别和判断企业风险,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制定风险化解方案。

需要进行金融债务重组的,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出现较为严重的财务困难或债务危机,预计不能偿还到期金融债务;(二)企业产品或服务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市场份额,具有一定的重组价值;(三)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和金融支持政策;(四)债务企业和债权银行金融机构有债务重组意愿。

对于以下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尽快实现市场出清:(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落后产能企业;(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生产、技术等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三)已经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僵尸企业”。

二、强化主体责任。对列入工作重点的困难企业,尽快组建或完善债委会工作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6〕1196号)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债委会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及时成立工作小组,积极推动债委会相关工作。主席行要切实负起主要责任,履行好债委会的发起、筹备、成立、日常运行及协调等责任。副主席行和其他成员要积极配合主席行工作。工作小组可以根据债委会的决定,收取一定运行费用。

三、完善授权制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改进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债委会相关工作的授权机制,将债委会工作纳入银行内部管理体系,做好总行向分行的授权工作,确保债委会高效、有序运作。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执行债委会的决议和要求,总行不得追究其相关责任。

四、稳定信贷支持。金融债务重组期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到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一致行动,不得随意停贷、抽贷;可通过必要的、风险可控的收回再贷、调整贷款利息、展期续贷、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最大限度的帮助困难企业实现解困。债务重组期间,为救助企业的需要,经债委会决议,可以采取稳定信贷的措施。

五、加强指导协调。各银监局应依法加强对债委会的指导,对于债委会运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及时进行协调。各银行业协会应积极配合银监局的相关工作。

六、做好沟通报告。各银监局要高度重视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工作,积极向当地政府报告困难企业的风险化解情况,会同地方政府、债委会共同商讨重点企业的风险化解工作,逐户制定风险化解方案。对风险化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银监局应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七、加强监管协同。各银监局之间要通力合作,协调异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债委会,共同推进债委会工作。

八、做好司法衔接。对采取协议并司法重组方式,需要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债委会应与管辖法院进行沟通协调,寻求支持,主动参加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向法院推荐破产管理人;必要时,债委会可以向银监局报告,由银监局进行协调。

九、强化问责机制。符合债委会组建条件的困难企业涉及的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均要加入债委会,统一行动。对于不加入债委会、拒不执行债委会决议、拒不履行债务重组方案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影响债务重组顺利推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造成严重后果的,银监会和银监局可以采取约谈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责令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等措施。

十、加强信息交流。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银监会报告上一季度债委会工作情况;各银监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银监会报告辖内上一季度债委会工作情况。银监会适时编发债委会工作动态,指导各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工作,通报有关情况。

十一、做好综合服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要积极与债委会开展合作,为合理降低债务企业杠杆率、化解企业债务危机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要积极争取省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的支持,可以作为中介机构列入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单,发挥化解区域金融风险的作用。

十二、引导舆论宣传。各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会同地方政府及时正面发声,引导社会舆论,做好宣传引导工作,避免不正当扰乱正常社会金融秩序。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2017年5月10日
 
附件4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
( 银监办便函〔2016〕1196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机构:

为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债委会”)有关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委会是由债务规模较大的困难企业三家以上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成立的协商性、自律性、临时性组织。

二、债委会的职责是依法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发力、分类施策,有效保护金融债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债委会按照“一企一策”的方针集体研究增贷、稳贷、减贷、重组等措施,有序开展债务重组、资产保全等相关工作,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形成合力。

三、债委会应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债委会实施债务重组的,应当采取多方支持、市场主导、保持稳定的措施,积极争取企业发展的有利条件,实现银企共赢。

四、债委会可以由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发起成立。债委会要明确主席单位和副主席单位,启动相关工作。

五、债务企业的所有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当参加债委会;非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债权人,也可以加入债委会。

六、债委会主席单位原则上由债权金额较大且有协调能力和意愿的一至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任,副主席单位可以由代表债权金额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代表债权金额较小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组成。其他债权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出席相关会议。债委会应当设立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

七、债委会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组建。涉及中央企业以及重大复杂的企业集团,可以在总行层面组建债委会。

八、债委会成员应当签署《债权人协议》。《债权人协议》是债委会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债委会组织架构、议事规则、权利义务及共同约定、相关费用等。

九、债委会应当制定议事规则,所有债权金融机构按照议事规则开展活动。重大事项、主要议题由主席单位及副主席单位召开会议共同协商,达成共识后,形成会议纪要。

债委会重大事项的确定,原则上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经占金融债权总金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比例债委会成员同意;二是经全体债委会成员过半数同意。

十、债委会对企业实施金融债务重组的,企业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企业发展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企业产品或服务有市场、发展有前景,具有一定的重组价值;企业和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有金融债务重组意愿。

十一、债委会实施金融债务重组的,可以采取协议重组和协议并司法重组的方式。

十二、债委会应当积极与企业进行协商谈判,研究讨论金融债务重组及债委会其他工作。

实施金融债务重组的,重组双方围绕重组方式、重组安排及方案内容,开展协商和谈判。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与企业共同研究,形成金融债务重组初步方案后,由主席单位提交债委会全体成员大会讨论,按照议事规则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发送各债权金融机构和债务企业执行。

十三、为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企业提出的新资金需求有充分理由的,债委会可以通过组建银团贷款、建立联合授信机制或封闭式融资等方式予以支持。

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一致行动,切实做到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不得随意停贷、抽贷;可通过必要的、风险可控的收回再贷、展期续贷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帮助企业实现解困。

十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债委会相关工作的授权沟通机制,将债委会工作纳入内部管理体系,建立授权沟通机制,适当下放权限,确保债委会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十五、债委会成立后,主席单位应当以债委会的名义将债委会成立情况、重要事项等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十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债权人委员会和金融债务重组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支持银行业协会在债务重组等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积极参与债务重组等相关工作。

执行中有疑问的,请及时与银监会法规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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