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对《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2017-12-19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法盛金融投资 fashenglawfirm

一个集法律、金融、投资一体的具有强大检索功能的专业公众号,提供金融投资及法律实务的干货文章资讯及服务,提供法律、案例、商标、企业信用等综合查询服务


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7年12月8日发布了《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57号,下称“57号文”)及其附件《关于整改验收过程中部分具体问题的解释说明》(下称“解释说明”)。


对于网贷行业来说,57号文真是一声惊雷,专项整治工作即将进入尾声,正式备案登记阶段即将启动,广大网贷从业人员应该是既期盼又担心。同时附件解释说明中,对前期不甚明确的诸如债权转让模式的合规性等问题,做了较为明确的界定,也使长期悬而未决的合规问题逐步明朗。


本文结合此前的相关监管规定,对57号文及其附件做一个简单的解读研讨。

57号文的出台背景及依据

2016年4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拉起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序幕。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银监会于次日发布《关于印发<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发〔2016〕11号,下称“11号文”),启动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根据11号文公布的时间进度,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分为部署培训、行业摸底排查、分类处置以及总结督导这四个阶段,定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由于P2P行业发展的复杂性,加上各地在行业监管中并未有统一适用的操作规则和合规评价体系,造成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至今未完成。目前处于分类处置基本完成,有待于整改验收并完成备案登记的当口。整改验收,是本次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关键核心环节。


从法律依据上看,57号文的直接依据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和11号文,追本溯源,其依据应是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下称《指导意见》)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在57号文出台后,从中央层面,基本形成了较为完整的P2P网络借贷监管和自律监管体系。剩下有待于各地后续陆续出台机构监管和行为监管规则。

整改验收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根据57号文的要求,各地在网络借贷整改验收工作中应遵循几个原则:


(一)“明确标准、严格把关、积极稳妥”的原则推进。相对于之前的相关清理整顿通知,57号文把很多模棱两可的问题加以明确,尤其是附件《解释说明》。


(二)确保不发生处置风险的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和不发生大规模群体事件的底线。


整改验收工作的目标是:“一家一策、整改验收合格一家、备案一家,有序开展辖内存量网贷机构的整改验收与备案登记工作,实现行业市场出清、扶优抑劣、规范纠偏,确保向常态化监管的稳步过渡”。

整改验收工作流程

根据57号文要求,整改验收工作的基本流程如下:


(一)各地成立由省(区、市、计划单列市)金融办、银监局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公安、通信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整改验收小组,进行交叉核验,统筹考虑并确定验收标准和措施。


(二)各地整治办应当对辖内机构进行全覆盖、有重点的实质检查,可以通过核查账务系统、资金流水、融资项目真实性、抽查借贷合同、暗访检查违规线下营销和违规宣传行为、产品合规性调查等手段,查实查透网贷机构存在的问题。对于行业中业务余额较大、影响较大、跨区域经营的机构,由机构注册地整治办建立联合核查机制,向机构业务发生地整治办征求相关意见。


(三)对于不同情况的网贷机构,应当分类施策、科学处置:


1.对于验收合格的网贷机构,应当尽快予以备案登记,确保其正常经营;

2.对于积极配合整改验收工作但最终没有通过的机构,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或引导其逐步清退业务、退出市场,或整合相关部门及资源,采取市场化方式,进行并购重组;

3.对于严重不配合整改验收工作,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甚至已经有经侦介入或已经失联的机构,应当由相关部门依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取缔;

4.对于为逃避整改验收,暂停自身业务或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机构,各地整治办要予以高度重视,要求此类机构恢复正常经营后,酌情予以备案。


(四)各地整治办应指定官方网站对拟备案网贷机构的整改验收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两周,并要求网贷机构在自身官方网站及 APP 上及时对本机构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情况进行信息披露。


(五)整改验收公示期间,各地整治办如收到异地整治办、出借人或借款人以及其他网贷机构对公示机构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各地整治办应当撤销公示内容并对网贷机构重新进行整改验收。最终的整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应当由本省(区、市、计划单列市)金融办、银监局的负责同志共同签发。

哪些情况不予整改验收或不予备案登记

57号文列举了几种不予整改验收或不予备案登记的情形,具体包括:

1. 对于在《办法》发布之日(2016年8月24日)后新设立的网贷机构或新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网贷机构,在本次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期间,原则上不予备案登记;

2. 对于自始未纳入本次网贷专项整治的各类机构,在整改验收期间提出备案登记申请的,不得对此类机构进行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

3. 对于《办法》规定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及单一借款人借款上限规定,网贷机构自2016年8月24日后如再违反,或者,相应存量业务没有化解完成的网贷机构不得进行备登记;

4. 对于开展过涉及房地产首付贷、校园贷以及现金贷等业务的网贷机构,对于相关监管要求下发后继续违规发放以上三类业务的机构不予备案;

5. 对于继续撮合或变相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的网贷机构不予备案登记。


以下事项虽不属于57号文明文规定不予整改验收或不予备案登记,但我们认为,根据附件《解释说明》的要求,将严重影响网贷机构整改验收结果的情形:

1. 开展类资产证券化或超级放贷人等违规债权转让模式的;

2. 继续提取、新增风险备付金,以及网贷机构以风险备付金进行宣传的;

3. 大规模从事线下营销,以及在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的。

整改验收的时间要求

分阶段完成整改验收以及后续备案登记工作:

1.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辖内主要网贷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

2.对于违规存量业务较多,难以及时完成处置的部分网贷机构,应当于2018年5月底之前完成相应业务的处置、剥离以及备案登记工作;

3.对于难度极大、情况极其复杂的个别机构,最迟应当于2018年6月末之前完成相关工作。

关于债权转让有关问题

关于网贷平台的债权转让的合规性问题,这是笔者经常被问到的问题。


57号文的附件《解释说明》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债权转让的合规性问题的解答。

到目前为止,涉及到“债权转让”规定的文件主要有四个,分别为: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第二条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中的第(一)款第3点“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2. 关于印发《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发〔2016〕11号】中提及的不得触及业务“红线”,即设立资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大规模线下营销、误导性宣传、虚构借款人及标的、发放贷款、期限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违规债权转让、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

3.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1号】第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第(八)款 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4. 附件《解释说明》规定:“对于债权转让是否合规,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解决流动性问题,在出借人之间进行的低频次债权转让,应认定为合规;对于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则应该认定为违规;对于由网贷机构高管或关联人根据机构的授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直接放款给借款人,再根据借款金额在平台放标,将债权转让给实际出借人的‘超级放款人’模式的债权转让,由于其可能导致网贷机构虚构标的、将项目拆分期限错配、直接或间接归集出借人资金等行为,应当认定为违规;以活期、定期理财产品的形式对接债权转让标的,由于可能造成资金和资产的期限错配,应当认定为违规。同时,各网贷机构不得以出借人所持债权作为抵(质)押,提供贷款。”


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对于网贷平台的债权转让模式的合规性监管已经越来越清晰,从最开始笼统的描述“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债权转让”到后面的业务红线为“违规债权转让”,再到最后的57号文对哪些属于“违规债权转让”进行了明确,即只允许为解决流动性问题而在出借人之间进行的低频次债权转让,可以理解为即允许投资人债权转让变现模式,超级放款人模式的债权转让已明确为违规。


超级放款人模式在实践中是一些网贷平台所常用的运营模式,尤其是借款人以房屋或车辆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项目,存在投资人小额分散的情况,需要通过超级放款人以其名义办理抵押登记并提前向借款人支付借款。目前超级放款人模式被明确界定为违规,这些平台将面临艰难的业务模式转型。

关于风险备付金有关问题

《解释说明》明确禁止网贷机构提取风险备付金,并认定这一经营模式与网贷机构的信息中介定位不符。


在实践中,除了网贷机构提供风险备付金外,还存在借款人以提供风险备付金作为履约担保的情况,这种情形下,风险备付金并非由网贷机构提供,是否也属于违规情形有待监管部门明确。

关于线下经营的有关问题

《解释说明》对于线下经营,尤其是线下营销的态度很明确。对于大规模从事线下营销的网贷机构,应当消减淘汰或转型线下营销门店及人员,清理、摘除相关标示、标牌、宣传牌、宣传单等,不得再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从监管的角度考虑,希望网络借贷回归到线上推广线上撮合,真正实现“网络”借贷,对于线下的网点只能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


这里,对于“大规模”并未给出明确标准,实践中有赖于各地验收小组掌握的尺度。同时,禁止在线下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这里禁止的范围除了对融资项目的宣传推介外,是否也包括线下对网贷机构或网贷平台自身的宣传介绍?这也有待监管进一步明确。

 

来源:国浩律师事务所

作者:郭里铮 赖文婷

 

点击关键词查看对应文章

私募基金定增新三板IPO

资产证券化股权投资金融房地产并购重组

非法集资不良资产合同效力债转股税务筹划

关注法盛金融,回复以上关键字,可查看系列文章

    

  • 欢迎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法盛金融投资”公众号

  • 欢迎扫描右侧二维码添加法盛所执行合伙人王冰律师个人微信号进行互动交流

免责声明:本公众号发布的信息,除署名外,均来源于互联网等公开渠道,版权归原著作权人或机构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联系方式:王先生,020-85201361,邮箱:wangblawyer@sohu.com)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