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IPO视角下的同业竞争——“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如何把握

2023-05-30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法盛金融投资

       致力于分享金融与不良资产、投融资并购、房地产与城市更新、基金资管、资本市场、公司纠纷、税务筹划及疑难案例等干货。


作者:刘新辉、卞嘉虹、薛梨

来源:光华路金小律


 





引言

同业竞争在核准制时代,是IPO审核过程的重要障碍之一;随着A股全面注册制的推行,目前各板块对同业竞争的审核规则趋于统一,即在一定条件下,容忍同业竞争的存在;对发行人“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将不会再构成IPO审核的障碍。


规则层面,“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达30%以上”属于“原则上应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但是,实务中仍存在不少困惑;例如“30%”比例是适用报告期平均值、还是每一期?有关指标低于30%比例是否就可以“高枕无忧”?除30%比例要求外,企业和竞争方还要把握哪些方面等等。本文结合近年来上市成功及终止IPO案例,总结了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要点。



同业竞争的最新审查逻辑


全面注册制实施后,各板块上市规则对同业竞争的审核标准基本趋于一致,主要法律法规如下:


适用对象

法规名称

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02.17施行

?  适用于主板、科创板、创业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七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2023.02.17施行

?  适用于主板、科创板、创业板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2023.02.17施行

?  适用于北交所

中介机构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36号)2022.05.27施行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发布)2022.02.27施行


根据上述规则,拟IPO企业及中介机构在核查判断同业竞争事项时,需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开展以下工作:


01

应核查的“竞争方”范围

中介机构应对监管机构认为能够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竞争方”)进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能够控制的其他企业。

 

中介机构应当核查的竞争方范围包括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全资或控股的企业。如果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其夫妻双方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控制的企业也包含在内。

 

对于其他潜在“竞争方”,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应当充分披露前述相关企业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报告期内交易或资金往来,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重叠等情况,以及发行人未来有无收购安排。


02

判断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的“同业”是指竞争方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核查认定该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以下方面论证企业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


  1. 相关企业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

  2. 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

  3. 是否有利益冲突;

  4. 是否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等。且,不能简单以产品销售地域不同、产品的档次不同等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


03

若存在同业竞争,

判断是否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如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情形,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结合根据竞争方与发行人的经营地域、产品或服务的定位,从以下方面对该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意见:


  1. 同业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的非公平竞争;

  2. 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存在利益输送;

  3. 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

  4. 是否会对发行人未来发展存在潜在影响。


如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达30%以上的,如无充分相反证据,原则上应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如何论证同业竞争

“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基于上述审核规则以及实务案例,如果存在同业竞争,通常需同时围绕三个方面进行论证分析:


其一,“重大性”:原则上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应在30%以下,一般通过列表形式按年度披露分析;


其二,“不利影响”:结合竞争方与发行人的经营地域、产品或服务的定位方面的差异,论证虽然存在同业竞争,但并不存在非公平竞争、利益冲突、利益输送或者让渡商业机会的情形;


其三,“未来措施”:结合相关方的承诺、拟采取的后续措施等,论证同业竞争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


实际上,从规则层面讲,对于认定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还是“存在同业竞争但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在落脚点方面是存在差异的。


前者要求结合“相关企业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等”分析业务的实质差异;


而后者则主要结合“经营地域、产品或服务的定位”,从规模占比、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的非公平竞争、利益输送、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是否会对发行人未来发展存在潜在影响等后果和影响层面进行分析。




论证同业竞争

“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IPO案例


01

捷网络(创业板)

上市日期:2022年11月21日




案例简析

控股股东星网锐捷的全资子公司升腾资讯与公司在云桌面领域存在部分重叠,其云桌面业务收入及毛利占比远低于30%,且呈下降趋势。发行人从销售渠道、采购渠道、行业侧重、客户群体及产品特点等方面论证差异,认为双方直接竞争情况极少。控股股东星网锐捷、间接控股股东电子信息集团就避免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事项制定相关措施并作出了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承诺设立年度审议机制,如经审议确认升腾资讯云桌面业务收入占锐捷网络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超过6%,星网锐捷将及时制定业务转让的具体方案,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事项

内容

竞争方

控股股东(星网锐捷)的全资子公司——升腾资讯

同业竞争情况

锐捷网络专注于既有网络设备、网络安全产品及云桌面解决方案的研发、设计及销售;升腾资讯专注于既有瘦客户机、云桌面、国产化桌面整机和智能支付终端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升腾资讯与公司在云桌面领域存在部分重叠

重大性

从报告期内的发展趋势上,即使从最宽泛的业务分类角度,升腾资讯云桌面业务收入及毛利占公司同期主营业务收入及毛利的比例呈明显下降趋势,且远低于30%,不属于对锐捷网络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不利

影响

基于升腾资讯业务发展历程、重点目标市场开拓等历史原因及现有业务发展需要,升腾资讯与锐捷网络在云桌面领域存在部分交叉。公司与升腾资讯的云桌面业务一直独立发展,双方建立了各自独立的销售渠道和采购渠道,行业侧重、客户群体及产品特点存在较大差异,直接竞争的情形极少

未来

措施

公司已经协商控股股东星网锐捷、间接控股股东电子信息集团就避免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事项制定相关措施,具体如下:

(1)控股股东星网锐捷制定的避免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

规划并明确升腾资讯与锐捷网络业务定位和业务方向,除云桌面业务外,避免升腾资讯、锐捷网络开展的业务与对方的主营业务产生新的竞争关系或者利益冲突关系;

规划并限制升腾资讯、锐捷网络在云桌面业务的竞争关系或者利益冲突关系,尽可能避免双方在云桌面业务的直接竞争情形,并将升腾资讯云桌面业务收入及毛利占比限制在远低于重大不利影响的范畴内

未来,星网锐捷将进一步规划并限制升腾资讯、锐捷网络在云桌面业务的竞争关系或者利益冲突关系,具体包括:

I.鉴于双方目前在重点目标市场、行业侧重、产品特点及客户分布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直接竞争的情形极少,若后续双方确有面临同一商业机会而导致直接竞争的情形,星网锐捷将充分行使董事权利及股东权利:若属于锐捷网络聚焦的优势行业,促使升腾资讯主动让渡该商业机会予锐捷网络;若属于升腾资讯聚焦的优势行业,则促使锐捷网络主动让渡该商业机会予升腾资讯;若属于双方的非优势行业,鉴于目前及未来占双方的收入占比均较低,影响较小,则由星网锐捷积极协调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II.设立年度审议机制:星网锐捷将就前述事项设置年度审议机制,于每年度星网锐捷审计报告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审议会议,对升腾资讯的云桌面业务在全年度的发展情况以及升腾资讯云桌面业务收入及毛利占锐捷网络主营业务收入及毛利的占比情况进行审议(相关数据均以审计数据为基础)。

III.制定解决同业竞争相关措施:“未来业务发展过程中,经审议会议确认,如升腾资讯云桌面业务收入或毛利占锐捷网络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超过6.00%,本公司将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制定业务转让的具体方案。届时,本公司将在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框架内充分行使董事权利及股东权利,并根据本公司章程等内部治理制度结合前述同业竞争业务转让方案具体内容,将同业竞争业务转让方案递交本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积极促成将同业竞争相关业务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业务转让相关交易,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2)控股股东星网锐捷及间接控股股东电子信息集团就避免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出具相关承诺


02

振华风光(科创板)

上市日期:2022年8月26日




案例简析

控股股东中国振华控制的企业成都华微在部分模拟芯片业务,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情形,竞争业务收入和毛利的占比规模基本低于10%,虽呈上升趋势,但有合理商业原因。发行人从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主要客户供应商、主要经营区域、产品或服务的定位等各方面的差异论证不存在导致利益输送、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的情形。控股股东中国振华对双方业务作出明确划分,并制定避免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同时竞争方成都华微出具承诺函。


事项

内容

竞争方

控股股东(中国振华)控制的企业——成都华微

同业竞争情况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高可靠集成电路设计、封装、测试及销售,主要产品包括信号链及电源管理器等系列产品。成都华微存在部分模拟芯片业务,包括放大器及比较器类产品,因此成都华微与振华风光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重大性

报告期内,成都华微放大器业务收入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分别为2.82%、2.48%、7.43%及11.39%,毛利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分别为3.41%、2.14%、7.43%及12.80%,收入、毛利占比均未超过30%。报告期内,成都华微收入及毛利占发行人比例有所上升,系因成都华微报告期公司整体营业收入有较大提升,放大器收入亦有增加,与成都华微少量放大器业务的竞争关系不会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不利

影响

发行人与成都华微历史沿革不存在关系,资产、人员、主营业务相互独立,放大器类产品主要客户供应商不存在重叠,主要经营区域不存在重合、产品或服务的定位不同,相关产品不存在替代性,竞争性较小,不存在导致利益输送、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的情形,双方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未来

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振华已对双方业务作出明确划分,已制定并严格落实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具体措施:①中国振华将严格履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内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振华风光与成都华微新增同业竞争的情况;②督促振华风光、成都华微严格按照《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明确划分业务方向,未来双方将保持差异化发展,并根据集团整体部署和振华风光、成都华微业务发展情况,对双方业务进行进一步区分;③充分利用对下属各子公司的股权投资、项目投资等项目的审核权限,严格禁止下属子公司投资于与振华风光产生同业竞争的产品或项目。

同时成都华微已出具承诺函,将维持放大器及比较器类产品现有的业务模式,不针对该类产品新增研发投入、增聘人员、增加固定资产及设备等任何投入,维持该类产品现有市场,仅基于原有客户产品需求保障的目的,承接原有客户涉及该类产品的订单,不谋求振华风光放大器及比较器类产品的客户及市场。


03

振华新材(科创板)

上市日期:2021年9月14日




案例简析

发行人系国有企业,同业竞争的存在系国企整合背景下产生,具有特殊历史原因。竞争方竞争业务的收入及毛利占比均远低于30%。发行人从历史沿革、资源、人员、客户供应商、业务模式等方面的差异论证双方了无直接利益冲突。实际控制人及双方控股股东出具了承诺函作为未来措施。


事项

内容

竞争方

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控制的其他企业——彩虹新材料

同业竞争情况

彩虹新材料与发行人均从事正极材料生产业务

彩虹新材料与振华新材涉及同业竞争事项系国企整合产生,具有特殊的历史原因;虽彩虹新材料也从事正极材料生产,但彩虹新材料从事该业务主要基于2个目的:A、稳定国企员工,为该等产业方面的员工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B、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及厂房,不任其闲置。

重大性

由于彩虹新材料的正极材料业务收入规模较小,报告期内,该类业务收入规模占发行人正极材料收入比例为13.60%、12.44%、11.08%、18.56%。报告期内,彩虹新材料的正极材料业务毛利占发行人正极材料业务毛利的比例为4.11%、9.21%、2.48%、14.22%。收入及毛利占比较低,均低于30%。

不利

影响

彩虹新材料与发行人在各自独立的业务发展中,均有从事正极材料业务,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但由于彩虹新材料的正极材料业务收入规模较小,且其正极材料业务主要为代工模式,无自研核心技术体系,在资产、人员、商标商号等方面保持独立,双方无直接利益冲突。彩虹新材料主要为美都海创代工三元正极材料生产,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不重叠,不在同一目标市场范围内销售,主要供应商除赣锋锂业外不重叠,不会对发行人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与彩虹新材料之间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等方面相互独立,在双方经营业务中,彩虹新材料主要从事的光刻胶及电子浆料业务与发行人从事的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业务不构成同业竞争;彩虹新材料与发行人因均从事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业务存在一定竞争关系,但鉴于双方在产品结构及技术体系、业务模式、业务规模、目标市场及客户等方面均存在实质差异,不会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未来

措施

为防范利益输送、利益冲突,保持发行人业务独立性,同时为避免未来新增同业竞争,维护发行人利益和保证发行人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公司控股股东振华集团、彩虹新材料的控股股东彩虹集团均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04

铁科轨道(科创板)

上市日期:2020年8月31日




案例简析

发行人系国有企业,与济南华锐的同业竞争产生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实际控制人国铁集团保持中立。由于铁路工务工程产品主要采用招标模式,定价公开透明,发行人主要以此论证不存在非公平竞争或利益输送。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承诺,将在发行人上市后两年内消除发行人与济南华锐之间的同业竞争。


事项

内容

竞争方

实际控制人(国铁集团)控制的企业——济南华锐

同业竞争情况

济南华锐主要从事铁路桥梁支座、防护栅栏、RPC 盖板的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属于铁路工务工程领域;发行人主营业务是以高铁扣件为核心的高铁工务工程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高铁扣件、预应力钢丝及锚固板、铁路桥梁支座以及工程材料。

发行人与济南华锐在铁路桥梁支座产品上存在直接的同业竞争,除铁路桥梁支座外,济南华锐的防护栅栏、RPC 盖板等其他产品主要是用于铁路工务工程领域的铁路防护产品。与发行人部分新材料产品的使用领域和功能属性相近

重大性

济南华锐主要从事铁路桥梁支座、防护栅栏、RPC 盖板等铁路工务工程产品的生产、销售,与发行人在铁路工务工程领域存在同业竞争。报告期内,济南华锐的营业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3.45%、17.90%和13.90%,济南华锐的营业毛利占发行人营业毛利的比例分别为8.87%、8.89%和7.05%。报告期内,随着发行人经营规模的扩大,上述指标占比呈下降趋势。

不利

影响

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铁总物资[2015]63号),总公司(现国铁集团)及所属企业坚持阳光采购原则,实行物资公开采购,坚持以招标为主的采购方式,国家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内的物资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应进行招标。因此,铁路工务工程产品主要采用招标模式,定价公开、透明,不存在非公平竞争、不存在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及利益输送的情形

未来

措施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规避同业竞争的情形,实际控制人国铁集团和控股股东铁科院集团已出具承诺,将在发行人上市后两年内消除发行人与济南华锐之间的同业竞争


05

天德钰(科创板)

上市日期:2022年9月27日




案例简析

发行人和控股股东都属于驱动芯片的范畴,但是细分市场领域不同;发行人从技术细节、技术路径、未来发展趋势等多方面论证发行人与控股股东产品不具有替代性,实质上不处于同一市场,不构成竞争关系。同时该案例中又测算了控股股东平板领域相关业务占发行人同类业务收入及毛利比例情况,以此来说明即使有同业竞争也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最后控股股东还出具了承诺函,明确承诺了退出平板市场的具体安排及时间期限。


事项

内容

竞争方

控股股东(天钰科技)

同业竞争情况

(1)天钰科技的显示驱动芯片与发行人的移动终端显示驱动芯片同属DDIC芯片,主要为LCD 面板驱动芯片。发行人主要从事手机、平板等移动智能终端整合型单芯片的研发和销售工作,天钰科技主要从事分离型驱动芯片及电源管理芯片等产品的研发及销售工作。

(2)发行人及天钰科技均为Fabless经营模式,天德钰面向手机、平板等移动终端市场,天钰科技面向电视、显示器、笔记本电脑等领域。发行人和天钰科技的显示驱动技术路线在平板领域存在交叉,但双方具体业务不存在实质竞争关系

重大性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4 的相关要求,测算天钰科技平板领域显示驱动芯片相关业务占天德钰同类业务收入及毛利比例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独立开展手机相关芯片的研发与销售工作。2019 年,受晶圆厂供应商调整等因素影响,发行人产能受到一定影响,芯片产销量下滑,收入及毛利有所下降,由此造成天钰科技平板业务占发行人相应比例有所上升。2020 年以来,发行人客户和产品结构不断优化,收入及毛利实现提升,天钰科技平板业务占发行人相应比例快速下降。

不利

影响

(1)不同的应用场景及系统需求,决定了整合型 DDIC、分离型 DDIC 显示工作原理(集成电路设计方案)、图像传输原理、底层技术存在显著差异,进而决定了两者产品技术特征不同

(2)无论是从应用理论角度、还是从同行业公司业务分布情况来看,整合型芯片和分离型芯片都是 DDIC 行业通用划分标准之一

(3)从技术细节、技术路径、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论证双方不构成同一市场的实质同业竞争关系

(4)发行人已聘请第三方机构就发行人、天钰科技的专利与产品技术比对情况出具技术比对报告,认为:发行人专利与天钰科技专利的核心技术方案不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同;发行人的产品与天钰科技的专利技术没有关联性

未来

措施

天钰科技于2021 年11 月19 日出具了《关于避免潜在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天钰科技严格履行承诺函相关内容,逐步退出平板市场,具体如下:

(1)天钰科技已向现有主要平板业务客户发出邮件,告知从2022 年1 月1日起,不再接收平板相关显示驱动芯片订单。

(2)根据天钰科技、天德钰2021年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与销售毛利表,天钰科技2021年平板业务收入占公司2021 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10.37%,低于15%。

(3)截至2022 年3 月31 日,天钰科技已完成平板领域显示驱动芯片全部在手订单的交付;在2022 年6 月30 日前将处置平板有关的显示驱动芯片资产,彻底退出相关市场。天钰科技判断完成上述事项不存在障碍。


06

柏承科技(创业板)

IPO终止




案例简析

报告期内竞争方的同类收入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接近且其中一期超过30%,发行人认为规则并未明确测算规模占比时应按各期还是平均,通过平均占比29.89%、低于30%来论证不构成重大。尽管发行人从多方面的差异以及销售区域的划分进行论证,且发行人、竞争方作出明确的战略规划、实控人承诺督促履行发展战略作为未来措施,但从结果来看上市过程步履维艰,最终IPO终止。


事项

内容

竞争方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的台湾上市企业——柏承台湾

同业竞争情况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 HDI 板、RF 板和 R-PCB 板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柏承台湾主营业务围绕传统 PCB 业务(即 R-PCB 板)、半导体业务两大主线开展。公司的主营业务均为 PCB 业务,与柏承台湾主营业务中 PCB 业务存在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

重大性

报告期内,柏承台湾的同类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27.84%、 33.79%、28.05%,平均占比为 29.89%

根据《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5 的相关规定,在计算收入及毛利比例时并未严格规定是各期比例还是平均比例。发行人 IPO申报材料于2021年6月30日向深交所提交时,发行人披露竞争方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时,在披露了各期占比的同时将整个报告期作为一个整体计算了2018 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三年的算数平均数,计算过程中采用的数据均已经各主体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不利

影响

1、柏承台湾、 发行人业务格局形成的历史原因:(1)发行人与柏承台湾目前经营上侧重点存在显著差异;(2)由于投资体制的差异,柏承台湾的 PCB 业务作为发行人业务单元一部分存在的客观障碍;(3) 出于柏承台湾的社会责任,柏承台湾的 PCB 业务不能直接关停。

2、目前的经营现状不会造成“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的非公平竞争,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存在利益输送、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从 R-PCB产品特性、应用领域、生产工艺、供应商与客户重合度、产品最终用途等方面差异论述与台湾柏承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3、通过划分销售区域的方式,能够有效的避免发行人与柏承台湾在相同区域就R-PCB产品形成同业竞争,同时能够有效避免柏承台湾进入 HDI 和RF的市场,使得发行人拥有全球独占市场。

未来

措施

柏承台湾、发行人均有明确的战略规划,从根本上避免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1)发行人与柏承台湾在未来发展战略上存在显著的差异;(2) 柏承台湾及发行人明确的发展战略已对构成同业竞争的资产、业务进行相应的安排避免出现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3)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发行人和柏承台湾严格遵守前述的发展战略,并出具了相应承诺。





综上,结合市场案例以及笔者的经验,拟上市企业若与竞争方之间存在同业竞争的,需从以下主要方面进行把握和论证:


  1. 规则层面已经明确,允许存在同业竞争但需论证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从市场案例来看,存在并保留同业竞争的已上市案例中,国企案例占比相对高,而国企案例往往具备一定特殊性,例如同业竞争系在国企整合等合理历史背景下形成、国企的实际控制人通常相对中立、制度和管理通常比较规范等等,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并非完全可参考,企业还是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彻底解决同业竞争的难度、对“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论证依据充分性等方面,与专业机构共同判断确定。


  2. 如果发行人和竞争方存在相似业务的,首先结合“相关企业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等”分析业务的实质差异,判断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如果认定为不存在同业竞争,可以同时结合相似业务占比较低等进行补充说明,但重点还是应确保关于业务是否构成同业竞争的判断和论证扎实、经得起推敲。


  3. 对于存在同业竞争的,需充分论证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在“重大”程度上,竞争方相关业务的收入和毛利占发行人收入和毛利比例“低于30%”是比较直观的判断标准,建议按报告期各期相关指标均低于该比例来进行把握。从市场案例的情况来看,占比低于10%,对于论证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更加有利。


    (2)在“不利”影响的分析方面,通常需结合“经营地域、产品或服务的定位”等,充分论证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的非公平竞争、利益输送、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是否会对发行人未来发展存在潜在影响等问题。


    (3)在未来风险的论证方面,除常规性书面承诺外,还可结合实际情况,提出能够切实有效控制竞争方业务发展规模、或在未来彻底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从而有助于打消审核机构可能存在的对于保留的同业竞争在未来造成不利影响的顾虑。例如上述锐捷网络案例中的建立“年度审议机制”以持续控制竞争方业务规模、铁科轨道案例中明确承诺上市后两年内消除同业竞争、天德钰案例中明确制定了竞争方退出相关业务市场的时间和方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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