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政府出资方越来越成为私募基金的重要资金来源。政府基金在投资子基金时,或者政府资金在直投基金时,会要求基金完成返投。这对于很多基金管理人而言,都是一项重要的合同义务。这项义务的顺利达成,会形成基金管理人与当地政府的正向合作循环;而这项义务未能达成,不仅会带来商业上的失信,还会带来现实的法律风险。
返投事项作为政府资金投资私募基金时重要的评估和考核内容,为避免因认定标准或执行流程不清晰等产生的争议和纠纷,也为了提升政府投资资金的效益,制定或约定合理并切实可行的返投规则至关重要。我们结合实务经验,整理了返投事项相关重要条款和注意要点,供各政府出资方和基金管理人参考。对于返投主体,大部分基金合同都约定的比较宽泛,通常,包括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普通合伙人及前述主体的关联方,关联方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以及前述主体各自协调的关联方与非关联方等,都可以作为“返投主体”。关于返投期限,通常会约定在基金的整个存续期内或政府出资方投资于基金的期间。返投金额取决于协议约定,通常的标准是国资对基金实缴投资金额的倍数,一般为1倍至2倍之间,将结合基金注册地、基金类型和投资阶段等因素进行调整。1、返投主体直接投资指定注册地对应企业,返投认定标准通常为返投主体对该等企业的投资金额。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工商注册地址,该类企业的税务地址也应登记于指定地区,且返投主体应以增资方式进行投资,受让存量股权方式下的投资金额是否计入返投金额需要进一步明确约定。另外,如果投资结构中增加了SPV,那么,SPV的实缴金额是否计入返投金额,应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2、返投主体直接投资指定注册地之外的企业,但是通过企业迁移的方式,将企业工商注册地及税务登记地迁移至指定注册地。此种方式下返投金额通常有多个认定口径,包括该等企业的实缴注册资本及资本公积额、该企业在迁入注册地后的新增投资额(一般包括固定资产投入、研发投入等)、新增税收贡献的倍数等,上述口径以孰高计入返投金额。需要注意的是,通常可以要求迁入企业出具一定期限内不迁出的承诺,且返投金额认定的数据核算标准应尽量明确,例如新增投资额可以经审计的指定会计科目的新增金额的数据为准、税收贡献应扣除已取得的区域政策补贴。3、返投主体直接投资指定注册地之外的企业,该企业在指定注册地设立全资子公司或持股比例大于50%的控股子公司,返投认定标准通常为该等子公司的实缴注册资本额和资本公积额。4、返投主体直接投资指定注册地之外的企业,该企业被指定注册地内注册的企业并购交易,认定标准通常为该等并购交易的总金额。当然,在核算上述金额时,还会存在更为复杂的约定,比如,综合考虑地方税收贡献、特定产业相关产值等,这些指标的叠加计算方式,需要在基金合同中予以明确,以避免纠纷。细化的操作是,可以结合当地的政策优势、产业优势,制定符合特定条件的返投认定比例,用返投比例限制,促使基金管理人积极行事。更进一步讲,实务中,也有不少政府部门、引导基金,对于返投落地项目本身提出要求,特别是实质经营的要求(例如现场办公、实际纳税、缴纳社保等),避免形式主义返投的存在。另外,当返投主体就返投义务与多个政府部门、引导基金签署了不同的返投协议或其他文件时,如果某一投资项目同时符合多个返投协议项下的认定标准,在此情况下,需要事先协商确认其归属,或者可以在多个协议项下重复计算返投金额。如果同一个引入项目存在多个推荐主体,也应就多个推荐人各自的返投金额分配比例进行协商确定。随着时间的推移,业务的不断精细化,大家越来越认识到,过分的强调返投,一方面会降低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而且政府部门也清醒地认识到很多时候招商不能完成,并非基金管理人的能力不行,而是所在地的客观条件决定;另一方面,很多情况下,返投条件反而成为基金管理人发挥应有管理能力的阻碍。1、仍然设置返投条件,返投条件作为优先适用的规则。2、当基金达到了某些特定的财务标准,可以豁免返投条件的适用,或者降低返投的标准。这类协议本身极其复杂,在过往的谈判过程中,确保各方充分实现各自想法和条款真意,就是非常繁重的工作,在此基础上,如果双方能够形成合意,那么,对于基金管理人而言,特别优质的项目,可以避开返投要求的约束,放手一搏;对于政府出资方而言,即使没有获得返投,获得了非常不错的收益,也实现了利益的平衡。此外,如果存在经返投主体引入指定注册地且成功上市的项目,也可以考虑进行返投认定豁免,具体豁免金额需要结合产生的贡献和影响进行一事一议。当然,对返投认定的豁免,往往也需要完善的申请和决策流程,对于基金是否达到特定指标的判断,以及申请材料等,都应尽量约定清楚。对于返投义务完成情况的考核,一般分为两个阶段,一个是在基金存续期间的定期或动态考核,另一种是在基金终止或政府出资方退出时的整体考核。
1、要求基金管理人定期(例如每半年或每年)申报返投认定,政府出资方相关部门或指定第三方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返投认定标准进行判断,已经迁出指定注册地的企业则不再计入考核范围。2、要求基金管理人向政府出资方提供的定期信息披露报告中应包含返投完成情况、返投项目进展、储备项目等内容,通过该等信息详细跟踪已完成或可能进行的返投项目情况。3、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观察员席位,依约定对违反返投要求等事项行使否决权或相应权利。例如当基金已完成大部分可投资金额的投资时,拟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申报的项目仍无法满足返投要求的,则可行使否决权,要求管理人不再将该项目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对于未完成期间考核的惩戒,通常可以采用暂停后续实缴出资、触发优先退出机制等方式,对于分期实缴出资的基金,可以将完成已实缴出资的返投要求作为下一期实缴出资的前提。在基金清算阶段,除已完成返投考核的,基金应就整体返投项目情况进行申报,政府出资主体相关审计部门将对基金返投金额进行整体考核,对未完成返投要求的基金管理人采取相应的罚则,扣罚相应的业绩报酬,对超额完成返投要求的给予一定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