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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贴现属于金融借款法律关系,持票银行有权行使票据权利,也有权选择主张合同权利

2024-03-25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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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瑞畅律师

最高法: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故票据贴现属于贷款的一种类型(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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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767号再审申请人河南濮阳国家粮食储备库(以下简称濮阳粮库)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河南分公司),原审被告河南丰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太公司)、赵广宇,原审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郑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整理,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点

本案中,《关于申请授信事项的同意函》《借款申请书》《票据贴现业务协议书(含协议付息方式)》《最高额保证合同》及备注借据联的贴现凭证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与濮阳粮库根据上述协议并按照票据法规定,办理了贴现业务,双方之间据此形成以票据贴现形式实现的金融借款法律关系。因此,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作为持票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行使相应票据权利,也有权选择依据双方签订的《票据贴现业务协议书》主张合同权利。


律师提示丨法规依据

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故票据贴现属于贷款的一种类型。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1)最高法民申27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濮阳国家粮食储备库,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石化路与京开大道向东5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继广,该储备库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娜,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西大街216号。

负责人:刘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伟,河南中赢旗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争光,河南中赢旗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丰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城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赵广宇,。

原审被告:赵广宇,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原审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

负责人:张健,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丽,女,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冬婕,女,该行员工。

再审申请人河南濮阳国家粮食储备库(以下简称濮阳粮库)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河南分公司),原审被告河南丰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太公司)、赵广宇,原审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郑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终1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濮阳粮库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应予再审。事实和理由:1.濮阳粮库与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之间形成票据贴现法律关系,本案应适用《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审判决适用《合同法》错误。濮阳粮库与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签订的《票据贴现(含协议付息)业务约定书》第一条首要条款明确“本协议书为申请人与贴现行之间签署的独立的融资文件”,并非任何融资额度协议的附属文件。第六条第一款明确本协议书项下的业务为票据贴现业务,还约定了贴现期限、贴现年利率、票据要素、追索权等。签订协议后,濮阳粮库按照《票据法》规定,将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浦发银行郑州分行,浦发银行郑州分行在票据金额项下扣除贴现利息后支付了贴现款。同时,浦发银行郑州分行在操作票据贴现业务时,也是按照《票据法》以及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要求濮阳粮库提交了商业承兑汇票、交易合同和发票,向付款人丰太公司进行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查询,并按照该行关于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审批流程逐级签发了《浦发银行郑州分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按照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制作了贴现凭证,记载了银行贴现账务。综上,濮阳粮库与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之间的真实意思以及实际履行的均是票据贴现业务,而非一般的金融借贷业务。2.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浦发银行郑州分行未向丰太公司提示付款,丧失了对濮阳粮库的追索权,只享有向承兑人、付款人丰太公司要求付款的权利,原审法院判决濮阳粮库承担最终付款责任错误。本案中,濮阳粮库系票据贴现人、丰太公司系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根据《票据法》规定,浦发银行郑州分行在票据到期后,应向付款人丰太公司出示汇票、提示付款,在拒付后才有权向濮阳粮库进行追索。浦发银行郑州分行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向丰太公司提示付款的义务,也不能证明丰太公司拒绝付款,更没有提供拒绝付款通知书等证明,已经丧失了对濮阳粮库的追索权。因华融河南分公司承接的是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的票据权利,亦丧失对濮阳粮库的追索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应驳回起诉。3.原审法院判决票据贴现人濮阳粮库承担最终付款责任,严重违反公平原则。本案中,如果认定濮阳粮库是票据的最终付款人,将导致濮阳粮库不仅面临向丰太公司供货,同时还要向浦发银行郑州分行承担本应由最终票据付款人丰太公司承担的票据付款义务,导致钱财两空。而作为最终付款人的丰太公司,其在向粮库支付了无需承兑的汇票后,不仅无需直接向濮阳粮库支付货款、同时还无需支付银行票据贴现款,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即使让濮阳粮库承担了还款义务,也应赋予濮阳粮库向丰太公司要求付款的权利。

华融河南分公司提交意见称:1.本案法律关系为以票据贴现形式进行的金融借款法律关系的一种,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为出借方,濮阳粮库为主借款人,丰太公司和赵广宇为保证人,濮阳粮库对以上事实是明知的。2.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与濮阳粮库之间的合同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约定优先原则,华融河南分公司有权根据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与濮阳粮库之间的合同约定主张还款。3.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依据与濮阳粮库的合同约定,扣除汇票到期日前的贴现利息,依法向濮阳粮库发放了融资贷款,该笔贷款业务符合贷款业务要求,濮阳粮库、丰太公司、赵广宇应当履行还款和保证义务。

浦发银行郑州分行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再审申请依据不足,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为濮阳粮库是否应当返还涉案商业承兑汇票项下贴现款及相应利息。

《贷款通则》第九条规定,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故票据贴现属于贷款的一种类型。本案中,《关于申请授信事项的同意函》《借款申请书》《票据贴现业务协议书(含协议付息方式)》《最高额保证合同》及备注借据联的贴现凭证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与濮阳粮库根据上述协议并按照票据法规定,办理了贴现业务,双方之间据此形成以票据贴现形式实现的金融借款法律关系。因此,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作为持票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行使相应票据权利,也有权选择依据双方签订的《票据贴现业务协议书》主张合同权利。浦发银行郑州分行已将相关债权转让给华融河南分公司,故华融河南分公司同样享有上述权利。华融河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判令濮阳粮库向华融河南分公司偿还汇票贴现融资款49999927.75元及利息255395.46元(暂计至2017年7月27日,此后利息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全部欠款清偿完毕之日);丰太公司、赵广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诉讼请求明确了其要求濮阳粮库偿还的款项性质为涉案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融资款而非票款,原审法院依据其诉讼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审理并无不当。

《票据贴现业务协议书(含协议付息方式)》中约定:“对于贴现行向客户发放的贴现款项,贴现行享有完全的追索权”“票据承兑人未按约定支付票款的,贴现行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协议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逾期罚息,直至濮阳粮库清偿本息为止”“客户应当按照本协议书规定的时间、金额、币种及利率偿还本协议书项下的融资本息”。上述条款约定了在“票据承兑人未按约定支付票款”的条件成就时,濮阳粮库自愿承担自逾期之日起直至其清偿本息止的罚息。根据查明事实,在涉案票据到期后,浦发银行郑州分行委托浦发银行红专路支行收款,浦发银行红专路支行对出票人丰太公司在该行的账户进行了划扣,因余额不足未获清偿,证明票据承兑人丰太公司客观上未按约支付票款,《票据贴现业务协议书(含协议付息方式)》约定的“票据承兑人未按约定支付票款”之条件已经成就。在此情形下,濮阳粮库作为金融借款法律关系的债务人,负有按约定继续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濮阳粮库称浦发银行郑州分行只能对其行使票据追索权的主张与上述协议约定内容不符,故其该项再审理由不成立。

华融河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其主张权利依据的法律关系以及本案事实判断,不应以濮阳粮库是否能收回货款为依据。濮阳粮库对丰太公司亦享有合同权利和相应的票据权利,其应根据相关法律和事实另行主张。濮阳粮库关于原审判决导致其不仅面临向丰太公司供货,同时还要承担最终付款义务,严重违反公平原则的再审理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濮阳粮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濮阳国家粮食储备库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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