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冯律师-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
来源:搜赖网
编者按
2016年8月20日由中国不良资产行业联盟主办、搜赖网(不良资产数据供应商)和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承办的“律师参与不良资产行业专场培训”在广州成功举办,有180余位业界人士参与了此次活动。本文内容即为该场活动的主讲老师冯灿通律师分享的上半部分讲义。在搜赖网公众号下期的推文中,将分享下半部分讲义。
第一讲:不良资产行业概况
一、不良资产的定义
本讲义所称不良资产,仅指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归还本息的贷款(即金融企业或AMC的不良债权),不包括企业类、个人类的不良债权,不包括不良实物和不良股权。
二、不良资产行业的AMC
(一)四大AMC
1999年,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大AMC成立,以财政资金接收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四大AMC在各个省级行政区域设置了一个办事处(或分公司)。
四大AMC不断取得其他金融牌照向商业化转型。目前,信达、华融二家AMC都已上市。
(二)地方AMC
2013年起,各省(区)可设立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参与本省范围内不良资产处置。目前共有27家省级的AMC,也有几家市级的AMC。
地方AMC的主要业务范围主要是打折收购本行政区域内的金融不良资产,以盘活重整为主要的处置手段。
第二讲:不良资产行业的交易双方
一、主要供应方
(一)金融企业
指在国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是不良资产的源头。
受监管限制,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一次性只能转让10户以下债权。
(二)AMC
四大国有AMC是国内不良资产最主要的供应方。地方AMC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处置。
(三)政府专门成立或指定的国企
地方政府会指定一家有实力的国企收购地方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以解决危机,或指定一家国企以协议方式从AMC受让特定不良资产,在处置过程中需对外再次转让而形成供应方。
(四)民营投资者
以大资金向AMC购入一定规模的资产包的民营投资者或外资基金公司,在处置过程中需对外再次转让而形成供应方,俗称“二手包”。
二、主要购买方
掌握了债务人相关信息、或掌握一定技能和拥有一定人脉、或有特定目的的人士,都有可能是不良资产的潜在买家。
律师要擅于识别不良资产的潜在买家,从中寻找业务合作或提供专业服务的机会。
(一)掌握债务人隐匿财产的人
可在购买债权后通过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逼迫债务人主动还债或通过司法处置将财产变现或抵债。
(二)掌握政府信息的人
有办法提前知道政府信息(如征地、拆迁、改造、道路规划、功能规划调整、行政区域调整、收回闲置用地)的人士从中可获得受益人清单,购买相应债权后可申请法院冻结、截留收益。
(三)知道案件内幕的人
有办法提前知道案件信息(刑事案件将终结,赃物会发还受害人;非赃物需退回关联人;涉案财物可处理;确权诉讼、债权追偿案的判决结果)的人士可从中获得受益人名称,购买相应债权后可申请法院查控。
(四)有良好人脉的人
与政府领导或相关部门(规划、国土、房管、建委)有关系的人,适合购买涉政因素(例如抵押物、查封物被政府占用,地方保护法院不作为,规划国土部门刁难,小业主纠纷等因素)而难以执行的债权。
与政法界有关系的人,适合购买因司法腐败、债务人对抗或执行效率低下导致久执不决的债权。
能摆平地方关系的人,适合购买因村镇、村民、恶势力阻挠执行的债权。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
可向AMC低价购买到债务人的债权,之后行使抵销权。
可以借用或商请关联人向AMC低价购买债务人的债权,之后行使代位权。
(六)债务人的关联人
包括:债务人的担保人,债务人自己或亲朋,债务人的股东或高管,债务人的关联企业等,是目前购买不良资产的主要客户。
购买目的:避免成为老赖;化解历史问题;掩盖黑幕;良心发现;抢先处置债务人未显露财产;参与分配、提出异议或逼迫其他债权人让步;避税;洗钱。
(七)债务人的对手
包括:竞争对手、诉讼对手、前员工、翻脸小三等。
购买目的:出于打击或报复。
(八)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
查封物(抵押物)价值较大,查封顺位在前的债权人(或抵押权人)可购买其他债权轮候查封而独吞执行款。
最大债权人可收购全部债权形成“大包围”,掌控对相关案件的谈判权、执行款分配权和分配时间。
其他与债务人有关联且熟悉其情况的债权人(留置权人、工程队、发包人、承租人等),也可购买相应债权。
(九)善于布局的高人
判断某查封物或抵押物将来会对相邻物业的价值有重大影响的,可购买债权后以物抵债或待价而沽,今后谋取该相邻物业或溢价转让债权。
第三讲:不良资产的交易流程
一、购买方的勾包原因
(一)掌握债务人财产而勾包
买家掌握了某企业(个人)的财产线索,可购买该企业(个人)的债权。
买家有数据库的,在匹配债务及资产且经调查后可购买有把握的债权。
(二)有特殊背景而勾包
买家在特殊区域、系统、行业有特别(行政、司法)资源、人脉或信息,可购买有关联的债权。
(三)根据清单找到债务人财产而勾包
买家根据债务人清单通过网搜或数据库匹配到债务人的财产,经尽调后可购买有把握的债权。
(四)有特殊目的而勾包
买家基于特殊目的(如抵债、布局等)而购买特定的债权。
二、转让方的组包模式
(一)按买家意愿组包
如果转让方认为买家的报价及付款方式可以接受,一般会同意组包。
(二)混搭组包
在买家提出勾包后,转让方会根据一定的关联性或处置的难易程度将若干其他债权或抵债物搭配进去,即通常所说的“肉块搭骨头”。
(三)自行组包
转让方按不同地域、行业、类别(一般有某种连结点)的债权或抵债实物混合组包向社会推介。
(四)协商组包
一些具实力买家会与转让方通过协商按地域、行业、类别灵活组包。
三、交易模式
(一)挂牌
转让方通常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南方几大国内的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资产包。
在产权交易所挂牌的项目,一般规则及信息披露都较透明、规范,暗箱操作的空间不大。
(二)拍卖
转让方在其“入库”中介机构中通过竞标、摇珠、抽签等方式确定承拍机构,有时会采取联合拍卖。
转让方通常会要求承拍机构缴纳保证金及确定承拍期间;而拍卖机构也会要求有竞买意愿(或勾出该包)的客户代其向委托方缴交保证金。
(三)竞价
债权人会对资产包设定(保密的)保底价之后公开邀标,由买家到债权人处递交密封的报价材料,在确定的时间由评标人当众拆封,价高者得。
(四)网上竞价
淘宝设立了网上竞价平台介入不良资产处置领域。由转让方将其资产包通过平台展示,由买家全程通过网上参与竞价,不需要拍卖师和拍卖场地。
(五)竞标
债权人除对资产包确定(保密的)保底价之外,同时会对买家增加其他准入条件。由各个买家到债权人处递交密封的投标材料,在确定的时间由评标小组当众拆封,综合条件确定中标者。
(六)协议转让
如果买家是“国有”(如国资委或国企),则允许以协议方式转让。
债权人是民营企业的,或者转让方以转让收益权方式转让资产包的,可以不经公开处置程序,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
(七)转让壳体的股权(份额)
如果资产包是装入一个壳公司(或有限合伙)运营的,交易双方可以通过转让壳体100%股权(份额)的方式完成交易。
(八)资产包作价入股
可以该资产包的购入成本换算为100%股权,买家按原价(或溢价)支付一定款项受让相应比例的股权,双方合股后按照约定处置资产包、分享收益。
四、交易流程
(一)要约邀请
买家向转让方发出意向函,或转让方在网站及省级报纸上刊登处置公告。
(二)谈判、阅档
转让方与意向买家商议交易的相关事项(如意向价、流程、时间、付款办法等),在签订保密协议(个别要交保证金)后由买家阅档。
(三)开展尽职调查
买家对资产包开展尽职调查。
(四)立项、评估及报批
转让方对资产包完成立项、尽调、评估、报批等流程,确定交易底价、交易模式等。
(五)交易
转让方通过公开程序(拍卖、挂牌、竞价、竞标)完成交易,需在其官方网站及省级报纸刊登处置公告。
成交后双方签署《成交确认书》。
转让方是民营企业的,可以通过协议方式交易。
(六)签约
交易双方按照之前确认的版本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等法律文件。
(七)付款
买家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价款及相关费用。如由第三人代付款则需提交该第三人的书面声明。
如果属分期或延期付款的则需签署《补充协议》,明确首期、付款进度、付清余款的触发条件,利息(滞纳金)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
(八)债权转让通知
转让方是金融企业或AMC的,在省级报纸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转让方是民营企业的,除在报纸刊登债权转让公告之外,还需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债权转让通知的公证送达手续(注意要取得送达情况回执)。
(九)交收债权资料
买家应尽可能多地接收能够证明主、从债权真实、合法、有效的合同、凭证、催收文书、法律文书,以及历次债权流转的报纸等重要文件。
(十)其他
对于处于诉讼、执行、强制清算、破产清算阶段的案件,买家需及时向法院申请办理诉讼主体的变更手续。
第四讲: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
一、常规催收
对一些尚在经营、有翻盘机会且有偿债意愿的债务人,可采用直接催收方式,但应密切监控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还款能力、涉诉案件、逃废债务、其他债权人追索等情况,避免被债务人玩弄。
二、和解清收
可综合考虑已查控财产的种类、价值、处置难度、处置时间,评估回报期望、回报周期,债务人的背景能量、对抗性,及债务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负债情况、不可知的障碍因素、其他债权人的执行力度等等,决定是否与债务人和解。
三、诉讼清收
在论证可行性及成本控制的基础上,根据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合理确定行动的时机、方式、标的和申请财产保全。
裁决生效后,债权人应尽快申请执行。对违法、显失公平的裁决,债权人应及时上诉、申诉。
四、追加偿债主体
债权人经调查取证,在获得确凿证据下可依据相应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或者通过诉讼程序要求相关主体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五、债务重组
应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谨慎确定重组方案并落实担保条款(尤其要增加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作连带担保)和相应保障(查控)措施,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履行约定义务,防止债权被悬空。
六、以物抵债
如果债务人已丧失现金偿还能力,或者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强势,或者债权人的目的就是以物抵债,可同意以物抵债。
应当优先接受产权清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变现能力强、有升值空间的实物类资产抵债,须及时接收抵债物且尽快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七、债转股
对于一些尚有经营前景、有还款诚意、可以信任及合作且债务负担不重的债务人,或基于特殊目的,债权人可以采用债权转股权或以实物抵债后作价入股企业的方式实现债权。
八、盘活重整
对于有优质项目(如一线城市的房地产项目)、只限于资金周转不灵或融资能力不足的债务人,可以考虑通过盘活重整的方式实现债权。
对于产业正常、前景优良,只因杠杆过高、高利息、债务负担重而导致流动性不足的债务人,可以采取债转股、引入并购基金、说服原股东出让部分股权、冻结债务、注入新的流动资金等重组方式,由新的管理者接管企业权力,在营运管理和财务上给予债务人支持与提升。
九、转让债权
适宜以转让方式处置的项目包括:未掌握财产的;司法处置难度很大或处置时间很长的;自身团队在该地区人脉、资源较薄弱的;债务人很有背景且对抗性很强的。
十、资产证券化
受制于法律、税务和市场接受程度,目前只有国有银行及四大AMC才有办法操作,普通债权人难以推动。
十一、申请强制清算
对于债务人的股东(开办单位)、实际控制人有还债能力的案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清算。
如果上述单位/人员不配合清算的,法院会以无法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债权人可以依据该份裁定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另案起诉要求债务人的股东等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
十二、申请破产清算
对于①债务人的财产已经被另案查封、而首封法院又按查控顺序分配执行款、预估己方难以受偿的案件,②或者债务人恶意转移或处分财产(恶意抵押、恶意单独清偿)、难以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的案件,③或者认为债务人账目混乱、存在公款私存或关联人侵吞公司财物嫌疑或怀疑债务人对关联人有大额应收债权的,④或认为债务人会担心进入破产程序暴露黑幕的案件,⑤或债务人本来还有重整盘活的机会但其过于嚣张拒不配合的案件,应敢于申请债务人破产加以胁制。
十三、申请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追债的终极法律手段,可以应用于追债案件的相关罪名包括:①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罪(新民诉法规定债权人可自诉);②伪证罪、帮助伪证罪或妨碍作证罪;③虚假诉讼罪;④追究转贷谋利罪。
以及其他罪名,包括:①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②妨害清算罪;③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④虚假破产罪;⑤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⑦贷款诈骗罪;⑧合同诈骗罪;⑨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⑩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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