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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小律说:
英属维京群岛(BVI)是世界上发展最快的海外离岸投资中心之一,也是世界避税天堂之一。随着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落地实施,昔日的避税天堂受到国际社会的层层压力,不得不对其税收环境加强监管。2019年1月1日,BVI正式实施《经济实质法案》,并随后进行了多轮修改。该法案对任何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进行“相关活动”的BVI实体引入了新的报告和经济实质要求,界定了在该法案约束范围内的法律实体类型及“相关活动”的各种类别。
2019年是全球经济充满变化的一年,对于BVI来说,「经济实质法案」(以下简称“《法案》”),则是其以变应变的核心关键词。自从2018年12月BVI颁布《经济实质法案》以来,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修订/相关法案及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BVI《经济实质法案》立法一览
— 2018年经济实质(公司和有限合伙)法,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 经济实质(公司和有限合伙)法(2019年修订),于2019年1月1日追溯生效。
— 经济实质法中与2017年BOSS相关条款,于2019年6月28日生效。
— 经济实质法中与2017年BOSS相关条款(2019年修订),于2019年10月1日生效。
— 经济实质法中与2017年BOSS相关条款(2019年第二次修订),于2019年10月1日全部生效。
— 经济实质实施条例(2019年10月9日发布),于BOSS法(2019年第3次修订)生效后生效。
由于BVI为低税国,且大多公司为Holding Company,并无经济实质,并非两国税收居民,实质上导致Holding Company在税收居民身份确定上的难度,从而引起了在岸大国(特别是欧盟)的不满。
OECD 已经在2019年7月完成对包括百慕大、BVI 和开曼群岛在内的 12 个低税管辖区经济实质国内立法框架的审阅。BVI已经通过OECD审阅,最新审阅具体情况如下:
其中,安圭拉、百慕大、巴林岛、巴巴多斯、百慕大、BVI、开曼群岛、根西岛、曼岛、泽西岛、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这11个司法管辖区被认定为“自2019年1月1日起引入经济实质法案,国内法律架构满足标准各方面的需求”,且为“无害状态”。
但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自2019年4月30日起引入经济实质法案,虽然国内法律架构满足标准各方面的需求,但有一个关键性技术问题不达标”,因此,仍处于“修改过程中”。
截止到2019年11月14日,有8个司法管辖区在欧盟黑名单上,其中3个司法管辖区属于美国,具体如下:
— 美属萨摩亚
— 美属维尔京群岛
— 关岛(美国)
— 斐济
— 阿曼
— 萨摩亚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瓦努阿图
由于BVI的《经济实质法案》及《实施细则》就相关实体的不同业务的经济实质要求、考量原则、外包服务的适用等进行比较明确的说明,因此,BVI已经不在欧盟“不进行税务合作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之列。
即便如此,BVI的《经济实质法案》及《实施细则》,目前尚未得到欧盟理事会认可。也就是说,未来还可能会不时更新,提出新的合规要求。
1、“在BVI进行控制和管理”要求:
(1)在BVI召开足够数量的董事会;
(2)身临BVI参会的董事达到法定人数;
(3)参会的的董事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
(4)董事会决议须经记录且会议纪要须保存在BVI。
2、实施条例第11条明确营业费用是指相关活动运营发生的费用支出。
3、通过代理聘用员工从事相关活动的可将这些员工视为其自身员工。
4、“足够的”或“合适的”没有明确的数量标准。
5、为从事相关活动产生的费用金额和在全球范围内雇佣的员工数量(及其资质)均与评估是否满足经济实质要求高度相关。
6、运营场所不要求为实体自有,也可以是租用或经许可使用的场所。
7、允许外包,但不允许CGA活动在BVI以外开展。
8、实体需能够对外包活动进行监控。
9、实体清算期间也需要满足经济实质要求。
1、列出了在扩大的自行报告制度下需要通过Boss系统申报的“规定信息”。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实体申报其为非居民因此不需要满足经济实质要求,仍须在申报时确认其是否从事相关活动。2、相关实体及其注册代理人需就“规定信息”分别履行各自的申报义务。3、与经济实质相关的规定信息必须在财年结束的6个月内提供。4、实施条例第24条明确了将工作/相关活动外包的实体需要提供的信息清单。5、申报和提交期间以及知识产权相关要求等细则正在草拟中。2、处罚方式除了经济处罚,还包括撤销注册(公司实体)或入狱(个人)。(2)从事知识产权业务而被推定为未在BVI从事CIGA(即高风险知识产权实体)将触发与相关境外主管当局的即时信息交换;2、对于申报为另一管辖区税收居民的实体,将通知该实体税收居民地以及该实体最终受益人(或法定所有人)为欧盟成员国的国家主管当局。1) 对现有BVI实体(即2019年1月1日前设立的实体)而言,需要遵从经济实质要求的首个财年为2019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29日;2) 2019年1月1日及之后设立的BVI实体需要即时遵从经济实质要求,从设立之日起的12个月期间即为首个需要遵从经济实质的财年。3) 在外国或BVI成立并在BVI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合伙企业;注:非有限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合伙企业及BVI以外地区的税收居民企业不再适用实体范围内。1)支持BVI以外地区的税收居民身份的证明文件可以是:—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 纳税评估通知,自我纳税评估确认函,税收缴款通知,缴税凭证;
— 或由税收居民地主管当局出具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2) 在BⅥ以外的另一税收管辖区就其所有相关活动收入“应当纳税”的实体(纯持股实体除外)将视为该另一税收管辖区的税收居民。3) 对于不依据税收居民身份判定纳税义务的管辖区,判断的关键在于相关实体按照当地法律法规是否负有纳税义务。4) 相关实体需证明其在整个财年均为另一税收管辖区税收居民,这一期间可能涉及该实体的两个会计税务年度。5) 满足一定条件的相关实体可以申请在实际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前享受临时BⅥ非居民待遇。6) BVI将与相关实体的税收居民地交换信息;若该实体的一个或多个最终受益人(或法定所有人)是欧盟成员国的居民,BVI也会与相应欧盟成员国交换信息。1) 相关实体在任一财年收到从事需满足经济实质要求的活动的收入即被视为在该财年从事相关活动。也就是说,只要发生收取收入的行为即判定为从事相关活动 。1) 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持有合伙权益通常也视为持有股权性质的活动。2) 在持有股权的同时还持有其他形式的投资/资产(例如债券、政府证券、不动产权益)的,不属于“纯持股实体”,因此不视为从事控股公司活动。3) 纯持股实体不需要在BVI进行控制和管理,也不需要在BⅥ从事核心收入创造活动(CGA)。4) 纯持股实体仅需在BVI有足够员工及经营场所,并履行《商业公司法》或《有限合伙法》的法定义务。5) 纯持股实体活动外包的范围不受限制。纯持股实体把活动外包给BⅥ本地实体的,在评估其是否在BⅥ有足够员工时,相关的外包活动也将纳入考量。6) 如果实体对其持股进行积极地管理(相对于消极持股而言),应当在BVI有足够且适格的员工和相应的经营场所从事该职能。1) 在从事其他业务时附带提供信贷(例如贸易公司提供短期信贷)不视为从事融资和租赁业务。3) 以投资为目的持有债权或债权工具不视为从事提供信贷活动。4) 车辆、船舶或设备等短期租赁不属于融资和租赁业务。1) 不产生可识别收入的知识产权不视为知识产权资产。2) 实体持有的知识产权只是其业务的附属物且没有从知识产权中获得确切金额的收入的,不视为从事知识产权业务。针对BVI的《经济实质法案》及其《实施细则》,从客户和我们实际操作的基础上,基本都需要从以下三步进行应对:第一步:对BVI公司进行检视和分类,弄清楚公司类别和业务类别;第二步:根据所确定公司类别和业务类别,提交相应合规资料;第三步:倘若未能合规,针对有关罚则,及时进行补救。? BVI政府所颁布的《经济实质法案》及最新的《实施细则》,这影响到BVI公司的维持和运营成本。所有BVI公司都需要通过严格的尽职调查及其他合规要求,以便对公司进行管理。? 现阶段而言,每名董事和股东须通过我们向BVI政府和/或注册代理人提交下列文件/信息:? 附有最终受益所有人照片的有效、清晰护照或永久居民身份证的核证副本;? 填写适当的尽职调查核实表( Due Diligence Verification Form)。? 若您未能在截止日期前遵守规定,您的公司会在无另行通知的情况下,受到(BVI政府)罚款或被剔除注册。
? 对于选择关闭BVI公司,转到其他司法管辖区寻求方案者? 事实上,无论是在BVI当地满足经济实质法案的各种复杂要求,还是试图将BVI公司的税收居民“改变”至其他司法管辖区,不仅成本较高且操作复杂,而且牵一发动全身,可能补了东墙的洞,又会引出西墙合规的窟窿,得不偿失。?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客户:与其费尽心力在现有BVI公司基础上“修修补补”,不如将BVI公司关闭后,重新到其他司法管辖区(比如香港、新加坡)设立同等功能的离岸公司,而后者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反而相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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