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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慧洁
来源:“金诺常法中心”微信公众号
自《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破产重整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日趋成熟。破产重整因有司法力量介入,在制度设计上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为困境企业提供了再生的发展空间,以实现困境企业重现生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是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一个特殊期间,此时重整程序已经终结,债务人虽然重新回归市场,但如债务人再次无法清偿债务,如何保障债权人利益,《企业破产法》未有明确规定。本文结合有关规定和实务案例,对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的相关权利救济进行讨论。
参考案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一审案件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破初字27号,二审案件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二破终字第11号
从前述案例可以看出,重整计划一经法院裁定批准,其效力及于全体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债权人已经因重整计划异议期限已过而丧失债权异议权。更毋庸说,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调整已经完成。因此,面对既成的重整结果,法院会驳回债权人异议债权请求。
参考案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冀东物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号庞大破产重整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2民初14号
该案中,交通银行北京开发区支行以未能在庞大集团破产重整程序中获得清偿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庞大集团偿还截至2019年9月5日的借款本金44439万元及利息22399426元,并要求被告庞庆华、冀东物贸集团、中美天道公司、冀财奥公司作为担保人,以质押、保证、抵押方式,为庞大集团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法院认为:本院裁定庞大集团重整后,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庞大集团管理人申报了债权,2019年12月9日,本院作出(2019)冀02破2号之十五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该重整计划经债权人合法表决通过,执行完毕的标准是“以现金方式向债权人分配的偿债资金已分配至债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或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重整计划的规定已经对流债展期部分作出明确清偿安排;向债权人分配的抵债股票已经分配至债权人指定的证券账户,或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2019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9)冀02破2号之十九民事裁定书,裁定庞大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依据上述事实可以证实,原告主张要求庞大集团偿还的466,789,426元债权金额被确认为破产债权后已依据《重整计划》以“现金+留债展期+股权”的形式得到100%清偿,应认定庞大集团已经全部履行了债务,其与原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已履行完毕,故原告无权要求被告依据案涉合同履行还款责任及保证责任。
通过该案可以看出,法院根据重整计划对债权清偿方式的安排,认定留债展期和以股抵债均使得债权人得到100%清偿,认为主债务人全部履行了债权,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履行完毕,债权人无权再向主债务人及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
律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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