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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被执行人破产程序终结后,可否继续执行强制执行案件?

2022-07-06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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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2016)最高法执复69号,白银有色金属公司破产清算组、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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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事人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白银有色金属公司破产清算组。

申请执行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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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白银公司破产清算组称:本案原被执行人白银公司已于2007年11月被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光大信托公司的前身甘肃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省信托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破产债权,现本案被执行主体已经注销,且无任何主体承继其资产,光大信托公司对白银公司的债权已经灭失,无权再追索该笔债权,也无权就本案执行标的物进行个别受偿;本案执行标的物在白银公司破产后已被甘肃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收回,作为国有出资投入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原被执行人白银公司债务无关。白银公司破产清算组请求本院解除查封,终结执行程序。

光大信托公司称,其申请查封和评估的位于兰州市××路××房产不包括土地,白银公司破产时未将其列入破产财产明显不当,对该房产应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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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被执行人破产程序终结后,甘肃高院是否可以对本案继续执行。
破产程序是一种概括的债务清偿执行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对债务人全部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等事务,应当通过破产程序处理。所有债权人应当统一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破产程序终结后,原则上应当不再可能根据个别债权人的申请启动个别执行程序。
破产程序启动前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未能受偿是否存在过错,并不能作为破产程序终结后启动执行程序的理由。但如果确实存在异议裁定中实质上认定的本案执行中所查封的资产未被纳入破产财产,也未被政府收回的事实,则该财产相当于破产终结后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依照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因本案债权人申请追加分配的二年期间已经届满,债权人应无通过破产法上的程序获得救济的可能。此时能否再启动执行程序进行处理,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则,但实务中不应否定根据相关债权人的申请启动执行程序的合理性,至于债权人之间是否及如何进行分配问题,可在财产处分阶段考虑。

但本案异议裁定对于执行中所查封的资产未被纳入破产财产,也未被政府收回这一关键事实的认定,存在疑问,对白银公司清算组提供的相关证据需要进一步考虑,如有必要应进行实际调查。
此外,异议裁定中对于本案债权人是否参与破产程序、其债权是否列入破产债权相关的下列事实也未充分查明:1.厂坝公司的破产与本案执行债权是否相关,涉案债权是否已被分别列入厂坝公司、白银公司的破产债权;2.债权人信托公司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白银公司破产程序,是否向白银中院申报债权或参加破产程序;3.甘肃高院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白银公司破产的情况,白银公司破产程序开始后直到2010年9月甘肃高院决定对本案继续执行期间,本案执行处于什么状态。
甘肃高院应就上述相关事实问题进一步查明后,结合本院在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重新作出裁定。综上,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甘执异15号执行裁定,发回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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