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盛金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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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挂牌流程介绍
1.1 业务规则体系

1.2 业务总体流程图解

1.3 业务总体流程详解
预沟通阶段
发行场所: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简称“报价系统”)
登记机构: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证报价”)
--根据项目进程,提供多阶段咨询与答疑;
--通过电话、邮件、面谈多种形式预沟通;
--沟通时间不限,保证第一时间答疑解惑。
出具无异议函阶段
管理人报送全套电子版材料(参见《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
报价系统自收到全套材料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次审核意见
管理人自收到审核意见起, 需在N(≤ 15)个工作日内提交审核回复意见
报价系统根据管理人反馈回复情况,4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通过或需要二次反馈的审核意见如无异议,
管理人提交全套电子版用印材料
报价系统根据最终用印版全套材料,2个工作日内出具无异议函电子扫描件
完成在线发行阶段及付息兑付
管理人在线注册产品
投资人在线认购产品并缴款
管理人验资完成后,计划设立成功
中证报价负责资产支持证券化的登记
管理人向中证报价提交本息兑付方案
中证报价受托向投资人兑付本息
申请挂牌转让阶段
管理人寄送用印纸质版全套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套)
报价系统收到纸质版材料后寄送纸质版无异议函
管理人自电子版无异议函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正式向报价系统提交挂牌注册申请
管理人在线进行转让注册
投资人在线转让,可采用协商成交、点击成交、拍卖竞价、标购竞价、做市等方式,支持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
1.4 申报材料目录

二
审核关注要点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第一类:涉及地方政府或平台的基础资产
1. 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但PPP模式除外
2. 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
第二类:现金流不稳定的基础资产
1. 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2. 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
第三类:不动产相关基础资产
1. 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赁债权
2. 待开发或在建比超过10 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当地政府证明已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
第四类:其他
1. 违法违规资产
2. 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最终投资标的为负面清单资产的信托计划受益权等
《资产证券化业务问答(一)》
一、对于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政府还贷高速公路通行费等收费,其按照“污染者/使用者付费”原则由企业或个人缴纳,全额上缴地方财政,专款专用,并按照约定返还给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提供方。请问上述收费权类资产是否可以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答:上述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最终由使用者付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约定了明确的费用返还安排的相关收费权类资产,可以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该类基础资产应当取得地方财政部门或有权部门按约定划付购买服务款项的承诺或法律文件。
以该类资产为基础资产的,管理人应当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详细了解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企业的历史现金流情况,约定明确的现金流返还账户。管理人应当对现金流返还账户获得完整、充分的控制权限。
二、对于现金流入中包含中央财政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节能减排技术改造、能源清洁化利用、新能源汽车及配套设施建设、绿色节能建筑等领域的项目,请问现金流中的中央财政补贴部分是否可以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答:我会积极支持鼓励绿色环保产业相关项目比照各交易场所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通知的相关要求,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发展。上述项目现金流中来自按照国家统一政策标准发放的中央财政补贴部分(包括价格补贴),可纳入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三、对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请问相关PPP项目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
答: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原则上需为纳入财政部PPP示范项目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PPP推介项目库或财政部公布的PPP项目库的项目。PPP项目现金流可来源于有明确依据的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政府补贴等。其中涉及的政府支出或补贴应当纳入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
四、对于单一信托受益权进行资产证券化,请问有哪些关注要点?
答:以单一信托受益权为基础资产,基础资产除必须满足现金流独立、持续、稳定、可预测的要求之外,还应当依据穿透原则对应和锁定底层资产的现金流来源,同时现金流应当具备风险分散的特征。无底层现金流锁定作为还款来源的单笔或少笔信托受益权不得作为基础资产。
五、对于以融资租赁债权为基础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请问有哪些关注要点?
答:以融资租赁债权为基础资产的,管理人除应当对出租人与承租人租赁合同的商业合理性、租赁物评估价值的合理性、承租人偿还租金的还款安排、租赁公司的内控制度和资产服务能力等出具核查意见以外,还应对基础资产所实现的风险分散程度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是否有足够的信用增级做出相关披露和说明。
《资产证券化业务问答(二)》
问: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个别管理人让渡管理责任、开展“通道”类业务的情形,监管部门如何应对,以防止相关业务风控合规失效、风险外溢、扰乱市场秩序?
答:前期,我部组织开展了资产证券化项目现场检查,发现部分管理人(尤其是部分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内部控制不健全,风控意识淡薄,让渡管理责任、开展“通道”类业务,形成风险事件并造成了不良影响。为维护市场秩序,推进资产证券化市场高质量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并明确如下:
第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严格按照《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切实履行管理人职责,依规独立进行尽职调查和存续期管理。
第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应恪守独立履责、勤勉尽责义务,不得将不符合其合规风控要求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以各种方式推荐给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也不得为其他证券经营机构提供规避其合规、风控要求的“通道”服务。
第三,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需要合理使用第三方服务的,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要求规范开展业务,不得将法定职责予以外包,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聘请第三方而减轻或免除。
第四,对于证券经营机构未独立审慎履行职责、让渡管理责任、开展“通道”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行为以及规避合规风控要求、借外部“通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行为,监管部门将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严肃查处。
产品设计要求

部分大类基础资产遴选
租赁债权

工商企业应收账款

小贷债权

基础设施/交通收费权

不动产财产及财产权利

信托受益权(集合资产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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