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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清算组成员仅仅发布公告而未书面通知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0-02-20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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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清算组成员负有书面通知债权人参加清算的义务,仅发布公告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作为清算组成员对本案债权人由此未获清偿的债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欧阳强、蔡伟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4056号】

争议焦点

清算组成员仅仅发布公告而未书面通知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造成损失的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虽然申请人认为通力公司与佳旭公司之间已经钱货两清,因此不需要直接通知,但是本案通力公司的已付款金额为26558850元,佳旭公司的运费收据、结算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出的总金额为20726546.17元,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差异,且通力公司与佳旭公司之间也没有最终确认账目已经结清。在此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之规定,申请人作为佳旭公司的清算组成员负有书面通知通力公司参加清算的义务,仅发布公告不符合法律规定。由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之规定,原审要求申请人作为佳旭公司清算组成员对通力公司未获清偿的债权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其公告通知符合法律规定,以及作为股东应在清算所获利润范围内承担责任的申请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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