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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的“除外情形”仅为商品房消费者购房情形

2021-11-01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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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是关于案外人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与申请执行人就抵押物的担保物权产生冲突时的处理规则。依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6条之规定,《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的“除外情形”仅为商品房消费者购房情形,即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因涉及商品房消费者生存权保护的问题,商品房消费者对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房产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

《汪霞、罗曦再审案》【(2021)最高法民申179号】

争议焦点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的“除外情形”的具体内容?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是关于案外人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与申请执行人就抵押物的担保物权产生冲突时的处理规则。本案一、二审受理时,依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6条之规定,《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的“除外情形”仅为商品房消费者购房情形,即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因涉及商品房消费者生存权保护的问题,商品房消费者对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房产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汪霞、罗曦购买的系小区车位,不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商品房购买者的情形。即便参照该规定将小区车位购买者理解为消费者,其亦未提交其名下无其他车位的相关证据。至于抵押权设立的时间,《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并未规定案外人在抵押权设立前签订买卖合同的可以排除执行。综上,原审适用法律、认定事实并无不当,申请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经营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借贷合同无效,其抵押权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均系申请人认为案涉执行依据的原判决存在错误而提出的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在案外人异议被裁定驳回后,案外人认为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即案外人可以针对原判决申请再审。而本案系案外人异议之诉生效判决的再审审查程序,申请人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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