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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法研习”微信公众号
【裁判要旨】
破产程序是一个动态清算的过程,债权债务可能因破产清算查清的事实证据产生变化。人民法院确认债权表的裁定是为了破产程序的进一步推进,不是经过诉讼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人民法院对债权本身是否成立未进行实体认定,债权表中债权人和债权数额的增减可以依据新的事实进行调整,并非对原裁定的否定与推翻。
【案件事实】
格莱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仕恩公司对中泰和公司债权758488.87元不成立。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大连中科格莱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审法院裁定: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47677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20)京01破21号裁定书,以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均无异议为由,确认了包括仕恩公司在内的无争议债权。在该裁定已生效的情形下,格莱克公司却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要求确认仕恩公司的债权不成立,意图推翻生效裁定的效力,应认定格莱克公司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法应予驳回。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破产衍生诉讼的实体债权是否成立的争议,破产程序是一个动态清算的过程,债权债务可能因破产清算查清的事实证据产生变化。人民法院确认债权表的裁定是为了破产程序的进一步推进,不是经过诉讼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人民法院对债权本身是否成立未进行实体认定,债权表中债权人和债权数额的增减可以依据新的事实进行调整,并非对原裁定的否定与推翻。
【相关案例】
1.最高院案例:无异议债权确认裁定发生效力后,债权人再行起诉请求确认债权实际系请求对裁定确认的债权予以变更,应驳回起诉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对无异议债权予以确认的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再行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债权,实际系请求对裁定确认的债权予以变更,其起诉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所认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妥。
2.江苏高院案例:确认无异议债权裁定书生效后,债权人再行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债权构成重复起诉
裁判要旨:
债权人就确认无异议债权裁定书中已经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再次提起诉讼,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复起诉,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3.广东高院案例:重整程序终止后,利害关系人对重整计划确认的债权不享有异议诉权
裁判要旨:
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批准,是一种司法行为,是法院行使司法权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司法审查并确认的结果,这种确认的结果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且重整计划一经法院裁定批准,重整程序即依法终止,法律并未赋予利害关系人可就重整计划已确认的债权具有异议诉权。
4.河南高院案例:确认无异议债权裁定性质属程序性裁定,不具有确认各项债权真实、合法的实体性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确认无异议债权裁定系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程序性事项,其性质仅属程序性裁定,不具有确认各项债权真实、合法的实体性法律效力,在债权人对债权表上的债权及债权性质存在异议的情况下,有权通过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寻求法律的救济。
5.苏州中院案例:债权人对破产债权裁定书确认的债权持有异议而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应予以受理
裁判要旨:
债权人对管理人所提交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虽有异议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现法院作出的破产债权确认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持有异议而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不应予以受理。
6.苏州中院案例:确认债权表的裁定是程序性裁定,不具有对债权人的实体权利作出诉讼判决确认的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出具的确认债权表的裁定是程序性裁定,非实体性判决,不具有对债权人的实体权利作出诉讼判决确认的法律效力,所以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债权表上的债权提出异议,并通过提起债权确认诉讼进行解决。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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